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区河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区河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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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区河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城区河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12日
萍乡市城区河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市城区河道综合治理,搞好城区河道工程维护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水环境,确保河畅、水清、岸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所指的河道综合治理的管理范围,是城市规划主城区范围内的所有河道的河面、两侧堤岸、沿河人行道及绿化带。
第二条市城区内河道及岸边护坡属城市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乱搭乱建。
第三条市区河道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市水务局负责萍水河市城区河道内的综合治理,拟定河道治理规划,承担辖区内城市防洪工程的运行维护、河道水位调节及田中湿地泄洪闸至污水处理厂下与湘东交界处河道清淤工作。市水务局委托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的清洁工作,其工作经费按照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与市城管执法局商定的金额在市防洪保安资金中予以安排,并签订相关委托协议,市水务局负责制定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和河道环卫保洁考核办法,并负责对河道环卫保洁的督查与考核。市建设局负责萍水河五七桥至萍麻桥两岸、站前桥至五七桥右岸和城北河凤凰山庄门前桥下游两岸沿河绿化带和堤防工程上藤本植物的管理养护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萍水河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及打击查处非法捕捞工作。市环保、规划、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区河道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安源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环境卫生和河道清理日常管护工作,沿河绿化带按照原有管护界限进行管理。其中城北河无专桥以上河道、田中湿地及其分洪河道以上至上栗彭高交界段、福田河出口至上栗福田镇交界段由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城北河无专桥以下至萍水河入河口段、白源河、长兴馆河、蚂蝗河由安源区政府负责。
第四条市区河道综合治理,按照突击整治和长效管理并举的原则,在推进落实各类整治措施的同时,通过建立实施河长制、责任公示制、考核奖惩制等制度,同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区河道环境整洁。
第五条根据《江西省河道管理规定》和“河长制”的有关要求,市区河道综合治理实行河长负责制,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河长(河段长),河长(河段长)对属地管理的河道的环境卫生和排污工作负总责。萍水河城区段由市政府市长任河长;城北河开发区段、田中湿地及其分洪河道以上至上栗彭高交界段、福田河出口至上栗福田镇交界段由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河长;城北河安源区段、蚂蝗河、白源河、安源河、长兴馆河由安源区政府区长任河长;彭高段以上按照管辖范围由上栗县人民政府县长为河长。各县(区)管理的河道可以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河道涉及相关乡、镇、街、管理处范围河段分别任命乡长、镇长、主任、处长为河段长。
第六条市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公示制,每条河道设置管护公示牌,公示河道的名称、起止、河长、管护标准、管理人员及举报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监督。
第七条市区河道生态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考核奖惩制,市政府对城市河道管护和环境卫生工作实施专项督查考核和行政效能监察,定期检查通报情况。对河道环境卫生管护不力、污染现象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挂牌督促整改;整改工作不力的,取消责任人员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第八条市区河道综合整治的目标是:河畅、水洁、岸绿、卫生和生态环境良好。具体要求是水面清洁,无聚集性漂浮物、无白色漂浮物;岸边整洁,无散倒、积存垃圾;护坡平整,无杂物堆放、无违章搭建;河道及河岸各类工程设施完善,保持正常运行。
第九条河道保洁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垃圾收集、运输、打捞等作业工具,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范,安全作业,及时打捞水域聚集飘浮垃圾,收集沿河岸边居民散倒垃圾。水域垃圾杂物,必须堆放到指定的岸边经过滤水后,及时清运中转到附近的垃圾收集点,不得随意倾倒、焚烧垃圾。
第十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河道综合治理范围内建设永久、临时设施或堆放物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及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影响多个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事项,由该建设事项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批。经批准建设永久、临时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负责清除并恢复原貌,逾期不清除和恢复的,由审批或牵头审批部门聘请社会服务公司或劳务人员清除或处置,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城区河道环境卫生及河岸堤防绿化管理、维护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维护市区河道环境洁净是各单位和市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全体市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河道的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往河道倾倒生活垃圾、粪便、抛弃动物尸体、或者丢弃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二)禁止在河道岸坡焚烧落叶枯草及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在河道内擅自围堰和设置暗桩坝梗、跨河道设施,在河道两侧乱搭乱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围垦种菜及其他农作物;
(四)禁止损毁河道水闸、沟桥、护岸、护栏、护河树木、花草、路灯等设施;
(五)禁止在河道漂洗有毒、有害、油污的物品,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器具、车辆;
(六)禁止向河道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禁止往河道中倾倒泥土、排放泥浆,以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方案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市创建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五条本方案自2015年2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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