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提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提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萍府办字〔2009〕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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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萍乡市提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9〕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提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七日
萍乡市提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营造更加优越的政务生态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提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62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开展机关效能、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办字〔2009〕9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服务水平为切入点、以群众满意为落脚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公共政务服务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萍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审批、一单式收费”的服务方式,确保审批事项更少、环节更简、速度更快,把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集行政审批、行政效能建设、经济社会服务及电子监察四位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成为“阳光政府的缩影、行政效能的典范、优质服务的样板、优化环境的窗口”。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落实行政审批事项“缩减三个50%”。结合我市实际,对省属和市行政审批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缩减三个50%”,即省属、市行政审批部门(单位)现有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至少缩减50%,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至少缩减50%,行政审批时间在现有承诺的时限基础上至少缩减50%。各县(区)要参照省属、市行政审批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缩减要求,相应缩减审批事项、审批时间。结合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对涉农便民审批事项,原则上都要下放到乡(镇)实施。
督办单位:市监察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省属和市行政审批部门(单位),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间:2009年4月
(二)推进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省属和市行政审批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事项,全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已经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的部门(单位),要继续完善“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确保行政审核审批科职能归并到位、人员配置到位、集中办公到位、审批授权到位、窗口办结到位;没有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的部门(单位),要继续实行首席代表办理和领导定期审批办理办法,确保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办结率达到95%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单位)要按照“缩减三个50%”的要求,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承诺,并做到“八公开”,即公开办理事项、公开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程序、公开办理条件、公开办理依据、公开办理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依据。各县(区)也要按要求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
督办单位:市监察局,市公共政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省属和市行政审批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间:2009年底前
(三)深化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工作。按照清理规范后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核准网上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时限。充分发挥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功能作用,实行审批事项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缴费、网上办结、网上反馈、实时监察,并逐步实现市、县(区)、乡(镇、街)三级联动。建设好视频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分中心)工作秩序、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的监督监察。市监察局、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市公共政务管理局派员组成行政审批监督科,具体负责电子监察工作。
督办单位:市监察局,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责任单位:省属和市行政审批部门(单位),市信息中心,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各县(区)公共政务管理局
完成时间:2010年底前
(四)抓好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加强领导、统一规范、整合资源、就近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并以“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一次性收费”的方式,集中为基层群众提供便民服务。要重点抓好社会保障、综治信访、农业生产、人居建房、计生服务、合作医疗、民政救济等部门进驻,实行合署办公。要设立管理机构和工作场地,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其中,人员编制由乡(镇)采取调剂的办法解决,所需的建设经费由县(区)、乡(镇)统筹解决。县(区)公共政务管理局要加强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立和运行的协调、指导。
各村委会要建立为民服务代办点,为本村年老体弱、外出务工等人员提供代办婚姻情况证明、身份证领取、农户一卡通、医保发票报销、民政低保、大病救助、农技咨询、社保咨询等业务。代办员可由村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驻村干部担任。代办服务不得收费。
督办单位:市监察局
责任单位:市农办、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信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等,各县(区)政府、各县(区)公共政务管理局
完成时间:2009年6月底前
(五)规范审批行为和服务方式。按照《萍乡市审批项目联审联批暂行办法》(萍办发〔2007〕7号)精神,对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实行由主办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踏勘、联审联批;对重大项目,实行领导牵头的多部门联合审批制。按照《关于印发萍乡市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发〔2009〕8号)精神,为全市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并实行跟踪服务,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办结。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审批限时制、收费公示制、节假日预约服务制等制度。
督办单位:市监察局
责任单位: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省属和市行政审批部门(单位),各县(区)公共政务管理局
完成时间:2009年6月底前
(六)加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队伍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单位)选派到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必须是本部门的公务员或与岗位相符的合法身份工作人员,并稳定在2年以上。对不能胜任窗口工作的人员,公共政务管理局要提出建议,及时予以调整。各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要广泛开展各类培训学习、岗位练兵、争先创优活动,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的发生。认真抓好对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月考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要与年度评先评优、单位等级考评相挂钩。对违法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督办单位:市监察局
责任单位: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市人事局,省属和市行政审批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县(区)公共政务管理局
完成时间:2009年6月底前
(七)做好年度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工作。继续严格实行对窗口部门(单位)的公共政务服务等级考评制度。考评内容为集中办理情况、依法行政情况、优质服务情况。考评等次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评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对被评为公共政务服务基本合格的部门(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并要求一把手到中心带班进行整改;对被告诫二次以上的部门(单位)不安排征管经费,具体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并缓调级别工资一档。
督办单位:市监察局,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纠风办
责任单位:省属和市行政审批部门(单位),各县(区)公共政务管理局
完成时间:2009年底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提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水平,是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主要举措,是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真正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目前,要抓紧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督办单位与责任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开展。督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责任单位定期召开专题推进工作会议,认真研究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督办单位的工作,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加强督促检查,严格工作考核。各级政府要按工作要求对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重点督促检查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要严格执行省考核方案和市考评办法,以考核促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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