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萍府办发〔2009〕8号
颁布日期:2009-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六日

萍乡市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工作方案

根据《全市开展机关效能、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萍办字〔2009〕9号)的要求,我市决定对全市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项目为抓手,以提高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审批和建设效率为着力点,不断提高服务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工作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简化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审批流程,合并审批事项,确保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审批畅通快捷。

(二)完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服务的部门联动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凡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提出、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企业),均属“绿色通道”服务对象。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对“绿色通道”服务对象制发“绿色通道服务卡”(简称绿卡)。

(二)对持绿卡的“绿色通道”服务对象,市直部门(单位)开展以下服务:

1.特办服务:经环评无污染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可允许先开工后办理有关手续,或者边开工边办理有关手续。

2.联办服务:对需联办的事项,按并联审批办法实行联办。对需实行联合现场踏勘或召开初步设计联审会的,由各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督办,原则上在受理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进行。应当参加联合办理的部门(单位)经通知缺席未到的,其意见视为同意。

3.无偿代办服务:无偿提供咨询和专业代理(除法定最低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4.跟踪服务: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确定专人负责协调有关审批,全程跟踪服务过程,及时向业主反馈有关服务情况。

(三)建立部门(单位)服务协调机制。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牵头,商市效能投诉中心,不定期地召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经贸委和市消防支队等参加的服务协调会,对服务事项进行协调研究。

(四)对“绿色通道”服务情况实行行政问责。市效能投诉中心不定期督查各部门、各单位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服务情况,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应实行特办服务未实行的;应实行联办服务未实行的;未实行无偿代办服务的;未实行跟踪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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