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 | 文号:阿署办发〔2013〕201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阿拉善盟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盟行署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5日
阿拉善盟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城乡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内民政保〔2007〕1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医改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3〕2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有效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大对城乡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增强医疗救助功能,切实减轻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的就医负担。
第三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当年救助;
(三)分类施救;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救急救难;
(六)坚持与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七)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个人负担相结合。
第四条救助内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是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经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然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各级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探索便捷高效协同模式,实现部门间对重特大疾病患者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六条工会、残联、妇联、团委、红十字会、慈善等部门要与民政部门相互沟通救助信息,既要让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方便及时享受到各项医疗救助待遇,又要避免重复救助。
第七条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政策研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城乡重特大病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过度医疗行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
第三章救助对象及病种
第八条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地常住户籍,符合救助条件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三无"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对象重特大疾病患者;
(二)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重特大疾病患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不能提供定点医院和公立医院的有效医疗票据和原始诊断证明的;
(二)参与违法犯罪行为或因拒捕导致的伤害;
(三)自杀或自残的;
(四)因酗酒、酒精中毒、服用毒品等管制性药品造成的人身伤害;
(五)生育、工伤及旧伤复发、打架斗殴,依法应由责任单位或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物中毒等),或者其医疗费用可以依法追偿的;
(六)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
(七)过度医疗造成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八)婚前检查和计划生育费用;
(九)因保健医疗和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在非定点医院和非公立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救助病种
(一)儿童白血病;
(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三)终末期肾病(尿毒症);
(四)乳腺癌;
(五)宫颈癌;
(六)重度精神疾病;
(七)耐多药肺结核;
(八)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九)血友病;
(十)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十一)唇腭裂;
(十二)肺癌;
(十三)结肠癌;
(十四)直肠癌;
(十五)食道癌;
(十六)胃癌;
(十七)急性心肌梗塞;
(十八)脑梗死;
(十九)I型糖尿病;
(二十)甲亢。
第四章救助标准
第十条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分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
(一)住院救助标准
1.五保对象、孤儿、“三无"人员患重特大疾病,不设起付线,经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自付医疗费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不设起付线,经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自付医疗费在5万元以下的按70%给予救助;自付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75%的救助,年内可给予多次救助,但救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3.医前救助。五保对象、“三无"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救助方式和有效票据酌情救助的方式。有急需转院救治的,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件及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诊断病历、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和转院证明,向旗(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旗(区)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时,经苏木镇(街道办)、嘎查(社区)或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可酌情提前预付部分医疗费,待治疗后到当地民政部门结算。
4.低保边缘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1.5倍认定)患重特大疾病,其住院费用经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自付医疗费在5万元以下的按60%给予救助,自付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救助。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一年内只救助一次,但救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8万元。
5.对于未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救助对象,其住院救助标准按以上各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和标准执行,但自付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给予60%的救助。
6.经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家庭收入和财产后,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符合救助条件的其它重特大疾病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自付医疗费给予50%的救助。自付医疗费超过家庭年收入2倍(含2倍)以上的给予60%的救助,自付医疗费超过家庭年收入4倍(含4倍)以上的给予65%的救助,无特殊情况,年内只救助一次,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二)大病门诊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中患恶性肿瘤、白血病、透析、输血等疾病,需长期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大病人员,经旗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含旗县级),给予大病门诊救助。
1.五保对象、“三无"人员、孤儿,经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在年内发生的大病门诊自付费不设起付线,给予70%的救助,年内可给予多次救助,但救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1.8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经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在年内发生的大病门诊自付费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门诊自付费用,超出部分,凭有效票据,给予65%的救助,年内可给予多次救助,但救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1.8万元。
3.低保边缘对象,经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在年内发生大病门诊自付费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门诊自付费用,超出部分,凭有效票据,给予60%的救助。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一年内只救助一次,但救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4.经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家庭收入和财产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其它重特大疾病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在年内发生的大病门诊自付费超过家庭年收入一半的给予救助,凭有效票据,超过家庭年收入一半(含一半)以上的给予50%的救助,年内只救助一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五章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由申请救助对象本人(或家属)向旗(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一)户主书面申请;
(二)户口簿(户主页与家庭成员页)原件及复印件;
(三)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的疾病诊断书或病历资料以及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合、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费用的凭证原件;
(六)五保对象,“三无"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等人员的社会救助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患者一寸免冠照片(2张);
(八)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证明。
第十二条审核及审批
(一)旗(区)民政部门收到五保对象、“三无"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申请后可简化救助程序,凭社会救助有效证件和有效报销票据等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实施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先入院治疗后完善救助审批手续,救助对象凭住院治疗证明到旗(区)民政部门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应在现场审核确认并在住院治疗证明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完结后,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通知单享受"一站式"医疗服务,缴纳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后出院。医疗保险部门和民政部门承担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期垫付并定期同相关部门结算。
(二)旗(区)民政部门收到低保边缘对象、符合救助条件的其它重特大疾病患者的申请后,在苏木镇(街道办)和嘎查(社区)的协助下进行调查审核,根据核对机构的认定、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疾病种类、患病程度、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补偿以及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在嘎查(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申请人填写《×××旗(区)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并由苏木镇(街道办)、嘎查(社区)逐级签注意见盖章后给予救助。审批流程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及时救助,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建立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档案,做到一人一档,由旗(区)民政部门、苏木镇(街道办)两级管理,专柜存放,专人管理,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
第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和嘎查(社区)干部的近亲属要单独备案说明。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资金的筹集
(一)中央、自治区财政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自治区、盟级上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
(三)盟、旗财政按比例匹配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
(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一日捐"等活动,通过慈善人士和机构募捐等多渠道筹措;
(五)上年度城乡医疗救助结余资金;
(六)其他可用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资金。
第十五条基金的管理
盟、旗(区)两级要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盟、旗(区)在本级财政社保专户设立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旗(区)民政部门设立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明细台账。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公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审批程序、救助政策、救助对象,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一)民政部门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得用于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外的任何支出。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应予赔偿,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在重特大疾病的诊断、治疗等环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过度医疗等行为,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编造虚假信息,主观存在冒领、侵占、挪用、贪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并如数退还领取的款项;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阿拉善盟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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