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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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阿拉善盟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发〔2011〕110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及盟委、行署有关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建立全盟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的临时价格补贴,保障低收入居民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相应降低。
二、联动机制的启动
我盟联动机制的启动,统一执行自治区联动机制启动规定,在自治区未编制完成"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前,以全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联动机制的启动数据。
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为:连续3个月,每月全区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超过3%(含3%),启动联动机制;全区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不含3%),停止运行联动机制。
三、补助对象及范围
补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城市"三无"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遗属)。
联动机制补贴的人员基数原则上按照各旗区上年度同口径基数确定。
四、补贴标准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每上涨1个百分点,城镇补助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农村牧区补助对象每人每月补贴5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城镇补助对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10元执行,企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参照农村牧区补助对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5元执行。
五、资金来源
自治区联动机制补助对象补助资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发〔2011〕110号)规定执行。盟旗区联动机制补贴资金,盟旗区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具体补贴办法由盟财政局另行下达。
六、补贴方式
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助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生活临时补贴,以后逐月发放,直至停止运行联动机制当月。
七、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全盟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盟行署决定成立阿拉善盟城乡低保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魏国权盟委委员、常务副盟长
副组长:解伟礴盟行署办公厅副主任
姚泽元盟发改委主任
成员:张虎文盟人社局局长
陈勇:盟财政局副局长
关敬东:盟民政局副局长
冯颖尊:盟教体局副局长
靳永贵:阿拉善调查队副队长
侍明红:盟发改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侍明红兼任。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盟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监督落实工作;负责建立盟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会商制度及本联动机制的制订、修改和完善等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盟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联动机制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盟本级启动和停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盟行署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盟行署汇报执行情况。
(二)阿拉善调查队:负责向盟发改、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提供自治区及盟本级每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基础数据信息,并负责全盟"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
(三)盟财政局:负责落实盟本级联动机制补贴资金,并监督检查各旗区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
(四)盟民政局、人社局、教体局:负责向盟级有关部门提供全盟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基础数据,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并汇总通报发放情况。
八、工作要求
各旗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要制定本地区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工作落实到位。盟行署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对接,确保我盟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面实施,切实保障低收入居民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九、监督检查
盟行署将在每次联动机制实施后,派出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对各旗区实施联动机制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贯彻落实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本联动机制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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