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在全盟范围内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文号:阿署办发〔2010〕69号
颁布日期:2010-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在全盟范围内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0〕69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2003年,我国实施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婚前医学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全盟婚前医学检查率由2003年的75.8%下降为2004年的1.38%和2005年的0.28%。尽管各旗制定了相应的婚前医学检查鼓励政策,但婚前医学检查率仍然持续走低,出生缺陷发生率由2003年的12.64‰增高至2004年的13.00‰和2005年的13.72‰,直接影响了全盟出生人口素质。今年是《阿拉善盟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阿拉善盟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的终期评估年,为保证《纲要》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完成,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盟行署决定自2010年6月开始在全盟范围内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凡结婚当事人一方具有阿拉善盟户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拟结婚的男女青年均属于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对象。

二、服务机构

根据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要求开展婚前保健业务机构的基本标准,指定阿拉善中心医院、阿左旗妇幼保健院、阿右旗人民医院、额济纳旗人民医院为我盟婚前医学检查的业务机构。

三、婚前检查原则

坚持自愿和保护受检人个人隐私的原则,为婚前医学检查对象的受检结果保密。

四、婚前检查内容

依据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规定,拟定婚前医学检查具体内容(见附件)。

五、体检费用

对婚前医学检查费用按每对300元的标准,由盟、旗(区)财政按2:8的比例匹配。

六、组织机构

为确保婚前医学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阿拉善盟婚前医学检查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周岩副盟长

副组长:祁世林行署副秘书长、盟信访局局长

成员:宝音那森盟卫生局局长

魏巧灵盟人口计生局局长

柴绍明盟民政局副局长

斯琴盟财政局副局长

田爱国盟委宣传部副部长

方萍盟妇联主席

杨阿拉塔盟工会副主席

田学文盟团委副书记

张丽宏盟卫生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卫生局,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业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丽宏兼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三)各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抽调责任心强、技术过硬、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人员成立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和婚前医学检查操作规程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严把婚前医学检查质量关。

2、人口计生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婚前医学检查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或抽查,把好优生优育、降低出生缺陷的第一道关口;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自觉参加婚前医学检查,使自觉婚前医学检查成为全社会和公民的共识。

3、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向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宣教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配合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发放宣传资料。

4、财政部门:保证婚前医学检查经费的及时拨付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宣传部门:通过公益广告、婚前卫生咨询热线、婚前保健知识讲座等多种方式,宣传婚前保健工作的重要性,营造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社会氛围。

6、工青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民政、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共同开展对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七、有关要求

承担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婚检人数的统计工作。各旗、区财政部门按各医疗单位上报的实检人数每年核拨一次经费,确保婚检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女性)

2、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男性)

二○一○年七月四日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女性卫生项目收费(元)

1、精神病、传染病、先天性疾病、遗传病等基础检查14.00

2、血常规(21项)21.00

3、尿常规(10项)10.20

4、梅毒筛查(血清学)22.00

5、淋病筛查38.00

6、乙肝表抗、转氨酶34.00

7、胸透3.00

8、阴道分泌物检查、滴虫霉菌15.00

合计157.20

男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收费(元)

1、精神病、传染病、先天性疾病、遗传病等基础检查14.00

2、血常规(21项)21.00

3、尿常规(10项)10.20

4、梅毒筛查(血清学)22.00

5、淋病筛查38.00

6、乙肝表抗、转氨酶34.00

7、胸透3.00

合计1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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