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促进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促进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促进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

2.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0日

巴彦淖尔市促进就业三年行动计划

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政府办《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内‍党办发〔2013〕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42号)精神,特制定巴彦淖尔市促进就业三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为目‍标,以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为总方针,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为总基‍调,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增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全市就业工作以创业带动就业、‍就业技能培训、发展家庭服务业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四项计‍划为主要内容,组织推进促进就业三年行动,破解就业难题,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工作目标任务

‍(一)创业带动就业计划

‍1.工作目标‍

(1)加快建立和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组织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资金保障,形成以创业培训为基础,‍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相结合,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创业促就业的工作机制。

(2)确立创业促就业考核指标体系,将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提高创业质量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等作为衡量各旗县‍区创业促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

(3)至2015年底,全市力争实现“153”工作目标。成功‍创业1万人以上,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亿元以上,带动就业3.3‍万人以上。

2.工作任务‍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鼓励、引导和扶‍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积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更多人员‍实现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见附件2)。启动执行为期三年的“以奖代补”‍项目,打造15个标准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从标准化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中,认定8个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从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中,认定2个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重点扶持1个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国家级水平。创建自治区级创业型盟‍市,2个自治区级创业型旗县。

(2)2013年工作任务:创业培训5000人,成功创业3000‍人,带动就业1万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5亿元以上。建设5‍个标准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力争打造1个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孵化基地、3个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力争建‍成1个示范性创业型旗县区。打造20对“名师带高徒”结对帮‍扶典型。评选5个创业示范店。落实“双百活动”实施方案,推‍选表彰100名创业就业先进个人,100家创业就业先进小微企业。

(二)就业技能培训计划

‍1.工作目标‍

(1)不断完善培训制度,进一步创新培训机制,切实加大‍培训投入,在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上下功夫,努‍力实现劳动者高质量就业,为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型人力资源保障。

(2)继续加大重点工种培训力度,将培训重心转向订单、‍定向和特色品牌为主,突出实训基地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努力‍实现从业者稳定就业。

(3)至2015年底,全市力争实现6.3万人的培训工作目标。‍其中:城镇就业技能培训2.4万人,农牧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2.4万人,创业培训1.5万人以上。

2.工作任务‍

(1)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见附件3)。实施新一轮为期三年的“以奖代补”项‍目,创建1个自治区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1个市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3个市级标准化就业技能实训基地,每个‍旗县区建成至少1个就业技能实训基地。

(2)各旗县区都要推进特色培训工作,全市要打造10个特‍色培训职业(工种)品牌,通过创新培训方式,“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人数占全部培训人数的70%以上。

(3)2013年工作任务。就业技能培训2.2万人以上,其中,‍城镇就业技能培训1万人以上;农牧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1.2万‍人以上;创业培训0.5万人以上。力争创建1个自治区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1个市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3个市‍级标准化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成5个旗县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培育5个特色培训职业(工种)品牌。

(三)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计划‍

1.工作目标‍(1)建立和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

(2)形成基本适应社会需求的家庭服务市场,积极引导家‍庭服务业向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规范化发展。

(3)至2015年底,全市力争实现“156”工作目标。建立‍一套符合市情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特别培训计划”4500人以上,新增就业岗位6000个以上。

2.工作任务‍

(1)打造10户骨干家庭服务企业,力争1家企业进入全国‍“百强”行列;2户以上进入全国“千户”行列。

(2)打造区域性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力争在‍我市建立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

(3)执行为期三年的“以奖代补”项目,扶持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4)2013年工作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好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定出台家庭服务业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特别‍培训计划”,培训从业人员1500人。

(四)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计划

‍1.工作目标‍

(1)以实现供给有效扩大、发展较为均衡、服务方便快捷、‍群众比较满意为目标,全面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2)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各项业务全程信息化,构建“数字‍就业”新格局,推动更高质量的就业。

(3)至2015年底,全市公共就业服务力争达到“六化”标‍准。即:“服务供给均等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过程精细化、‍服务手段信息化、服务组织一体化、服务主体多元化”。

2.工作任务

(1)打造一批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基层示范平台,力争创‍建1个自治区级星级基层服务平台和1个国家级公共就业服务示‍范平台。

(2)打造一批充分就业地区和充分就业社区,创建1个充‍分就业旗县区,充分就业达标社区达到80%以上。

(3)实施新一轮为期三年“以奖代补”项目,支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4)2013年工作任务:着手建设城镇“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圈;组织实施“万人培训工程”,培训业务人员300人以上。创建‍1个自治区星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创建1个充分就业旗县区。

三、具体措施‍

(一)以完善政策为着力点,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1.全面贯彻落实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市、旗县区创业发展资金等优惠政策,‍努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深入发展。

2.建立和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项目库建设,强化创业专家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创业项目库,‍成立创业者协会。

3.强化创业培训。扶持创业实训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模‍拟实际企业运营”实训平台,提高创业者实际经营能力。

4.落实创业就业“双百活动”实施方案。宣传报道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开展“双百活动”的目的意义和创业就业小微企业和‍个人,推选表彰100家创业就业先进小微企业、100名创业就业‍先进个人,营造创业就业良好舆论氛围。

5.推进自治区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做好创业型盟市(旗‍县)评估认定工作,指导乌拉特前旗、乌拉特后旗开展创业型旗‍县创建工作。

(二)以创新培训方式为驱动力,狠抓就业技能培训

‍1.完善就业技能培训管理体系。按照《自治区就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定点培训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落实培‍训补贴直补个人政策,进一步规范培训管理。

2.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和岗前培训,比例分别提高到30%、30%、10%。

3.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培训品牌。指导和促进培训机构进一‍步优化专业设置,培养社会急需的技能人才,打造一批“高技能、‍高就业、高收入”的培训品牌,特色品牌培训占全部培训人数的‍比例提高到20%。

4.加强实训基地能力建设。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为契机,建立健全实训基地“以奖代补”项‍目投资评审和跟踪问效办法,积极争取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建设“以奖代补”项目支持,全面推进就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建设。

5.做好技能培训对接活动。积极配合自治区做好东西部盟市‍开展技能培训与产业集聚区需求对接活动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对接活动。

(三)以强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

1.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8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我市家庭服务业协调机制。

2.优化员工制家庭服务业发展环境,落实好以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为重点的城乡创业者鼓励政策。

3.全面推进家庭服务企业发展。积极探索和鼓励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加快‍改造和升级步伐,形成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家庭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促进家庭服务企业向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力争在2015年前在临河区建成功能完善‍的家庭服务业公益信息平台,确保实现人员、场地、制度到位。

(四)以提升服务能力为落脚点,夯实基层保障平台建设

‍1.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完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职能,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市、旗县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嘎查)四级就业服务体系,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全覆盖,努力缩小城乡间、‍地区间、群体间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现实差距,建设城镇“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圈,让老百姓在家门口享受到便利服务。

2.健全完善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自治区下发的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制定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人员、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每个劳动者在所有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点都能享受到基本一致的公共服务。

3.提升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紧紧围绕市场需求,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群体的需求,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逐步推行“一柜式”‍服务,实现服务前台综合化、提供各项服务功能,服务后台专业‍化、分类处理各种具体事务,方便群众办理各类事务,改变多窗‍口办理形式,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

4.落实各项保障措施。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费随事转、‍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按照社区、嘎查村完成就业任务的数量、‍质量给予经费支持,保障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稳定、服务‍工作全面到位。

5.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对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开展全面培训,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组织实施自治区“万人培训工程”,采取轮训的方式,三年‍实现业务人员培训全覆盖。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

‍要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按照既定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要求,迅速行动,切实抓好促进‍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

(二)统筹规划,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区要进一步落实好促进就业三年行动计划政策,切实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和实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制度办法。财‍政部门要积极创新“以奖代补”资金管理使用机制,科学编制就‍业资金预算,积极探索财政支持有效方式,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模式。

(三)强化基础,加强制度建设

‍各地区要建立竞争和监督机制,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主体多元‍化、标准规范化、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就业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将信息系统数据纳入统计范围,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并将统计信息质量纳入绩‍效考评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统计信息对决策的支持作用,构建‍“数字就业”新格局。

(四)加强监督,建立绩效评估

‍各地区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考核体系,结合目标考核和措‍施评估,以细化落实各项措施为主要内容,对年度计划及三年行‍动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定期通报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情况,研究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协调解决的办‍法。要把落实行动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推进促‍进就业三年计划,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附件1

关于推进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关于推进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推进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牵头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既可立项新建,也可依托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认定为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还可利用各类专业市场、商场划出一部分摊位用作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级政府整合闲置厂房和场地资源,改建综合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要把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牧民,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等初始创业者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给予重点帮扶。入‍驻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实体、创业者享受巴彦淖尔市创业带‍动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二、集中精力打造一批标准化、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2013年起,利用‍三年的时间,实现至少“一旗县区一园(基地)”的目标,到2015‍年底,全市打造15个以上标准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集中‍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全市从标准化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中,认定5个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成‍2个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三、建立标准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和认定评‍估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固定的创业场地,能够满足生产经营、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即入驻即开业”的条件,‍有专门的服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2.有完善的入驻条件、入驻流程、管理制度、服务标准、退‍出机制等配套办法;有良好的创业文化与氛围,帮助入驻实体开‍展宣传报道,展示创业形象,树立创业品牌;

3.有一定数量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实体;有能力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信息服务的服务平台;

4.有入驻实体档案库,实现入驻实体动态管理;能够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5.能够开展法律、财务、市场营销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能够提供工商税务代理登记服务;

6.能够指导协助孵化期满的实体,做好退出、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二)认定评估标准‍

标准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工业类、农牧类、商贸物‍流类、高新技术或文化创意产业类等四个类型开展认定评估。

1.工业类:实有生产和办公服务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低于30户,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300人。

2.农牧类:耕地面积不少于500亩,入驻实体不少于10户,‍稳定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00人,家禽畜类养殖存栏量不少于‍5000只。

3.商贸物流类: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低于20户,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100人。

4.高新技术或文化创意类:园区厂房(写字楼)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低于30户,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

四、建立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估标准和程序‍

(一)认定评估标准

‍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孵化基地认定评估标准:实有生产和‍办公服务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低于50户,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500人;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每年新入驻实体10户以上。特色鲜明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估标准:实有‍生产和办公服务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入驻实体不低于60户,‍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600人;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70%,每年新入驻实体15户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

(二)认定评估程序

‍1.把好申报关。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由所辖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认定,每年8月份进行,并将认定结‍果于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认定。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11月底结束。

2.把好资料审核关。申报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入驻实体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运行情况‍报告;提供管理制度、服务标准、退出机制等制度办法;创业指‍导服务人员情况、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情况;创业优惠政策文‍件、资金安排文件、支出证明;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场地产权证明、经营场地平面图等。申报时,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与电子版一同上报。

3.把好评估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采取现场评审、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评估。

4.把好公示关。对拟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在市级主流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认‍定评估权限予以批复并授予牌匾。

五、创新完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机制体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和统筹规划。要强化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区的上‍下联动工作协调机制,按照既定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要求,迅速行动。

(二)强化分工协作。各旗县区要切实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和实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项目库、评估认定和进退机制、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制‍度办法,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财政部门要积极创新“以奖代补”‍资金管理使用机制,积极探索财政支持有效方式,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模式。

(三)落实奖励政策。自治区和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一部分创业发展资金,扶持建设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建设规模、创业孵化成功率、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按照绩效优先的原则,认定为自治区级和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分别由‍自治区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各地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配套设施费、维护费、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水电费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从地方配套的创业发展资金中给予资金支持,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绩效考核。按照“看得见、有指标、能量化、能‍考核”的要求,对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每两年复核与评‍估一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不符‍合认定条件、不能提供承诺的服务、有效投诉问题不能及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资格。对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存在违法经营、放任入驻实体违法违规,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2

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8〕107号)精神,为全面提高劳‍动者技能就业水平,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的建设力度

‍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是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型人才‍保障的重要支撑。人社、财政部门要把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就业的主抓手,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加大经费投入,科学培育就业技能实训基地。鼓励校企合作、‍强强联合,依托优势产业、大中型骨干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有效组织就业技能实训。集中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需求的优势专业(工种)技能培训品牌,重点扶持就业任‍务重、实训条件差的旗县区建立实训基地。

二、科学制定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发展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统筹规划、整体‍优化、共享开放、突出重点、统一管理”的原则,以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需求为导向,以培养有一技之长的技能型人才‍为重点,坚持先进性、实用性、规模型相统一,通过地方政‍府集中投资,自治区以奖代补支持,为社会提供一个资源开‍放、功能齐全、服务配套的公共实训平台。从2013年起,‍利用三年的时间,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自治区、市、旗县‍区三级互补的实训体系,实现“一旗县区一基地”的目标。‍全市每个旗县区都要建设一个就业技能实训基地,从旗县区‍就业技能实训基地中,集中扶持3个具有区域特色和品牌效‍应的市级标准化就业技能实训基地;认定1个市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重点创建1个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示‍范带动效应显著的自治区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

三、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的布局规模‍

(一)旗县区就业技能实训基地,要以就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为抓手,加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投入力度,着力提升就业‍培训能力,确保每一个旗县区建成一个就业技能实训基地。

(二)市级标准化就业技能实训基地,要按照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市级组织认定的原则,三年认定3个。

(三)市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三年认定1个。

‍四、建立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的基本条件和认定评估‍标准

(一)旗县区就业技能实训基地设立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社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且是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

2.具备承担各类技能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

3.能够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55‍号)要求,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4.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好,近三年无违反就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的记录。

5.人口在30万以上的旗县区,建筑总面积要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具有6个以上主体实验实训室。人口在30万‍以下的旗县区,建筑总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3‍个以上主体实验实训室。单个主体实训室建筑面积要达到‍100平方米以上,专业设备设施的到位率达到80%,使用率‍达到年工作日的70%以上。

6.人口在30万以上的旗县区,上年度培训城乡劳动者‍达到1500人以上;人口在30万以下的旗县区,上年度培训‍城乡劳动者达到800人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就‍业率达到70%以上。

7.实训场地必须能够基本满足实训操作需求。

‍(二)市级标准化就业技能实训基地认定评估标准

‍市级标准化就业技能实训基地认定评估必须具备旗县区就‍业技能实训基地设立的基本条件,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实训基地的设备设施标准化,发展能力强。人口在30‍万以上的旗县区,建筑总面积要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主‍体实验实训室及其环境的设计与建设符合城乡劳动力实训‍基地专业实验(实训)室装备标准,具有8个以上主体实验‍实训室。人口在30万以下的旗县区,建筑总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具有6个以上主体实验实训室。专业设备设施‍的到位率达到90%,使用率达到年工作日的80%以上。

2.人口在30万以上的旗县区,上年度培训城乡劳动者‍达到2000人以上;人口在30万以下的旗县区,上年度培训‍城乡劳动者达到1000人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

3.实训基地具有面向社会的辐射能力,有较强的资源共‍享性,并形成一定的人才培养培训规模。实训基地能满足区‍域内相关专业学员的实践训练,能承担“订单、定向、岗前”‍培养培训任务。

4.实现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的有机贯通。实训基地有5‍家规模型以上紧密合作的企业,围绕产业、企业和就业,实‍现与企业的紧密结合。

5.有一整套与实训工种相配套的实训大纲和课程改革、‍开发计划,能及时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实训时间3个月以上的学员毕(结)业时,60%以上达到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水平。

6.实训基地实习指导和实践教学能力强。主体培训项目‍(专业)有一支专兼职结合、专业知识扎实、技能过硬、结‍构合理的“双师型”教师梯队,“双师型”师资占专业教师‍的比重达到70%以上。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技术等级)教师‍占专业教师人数80%以上,其余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指导能力,‍并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7.实训基地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有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中、长远基地建设规划。基地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基地建设与区域经济的关系、主体专业的区域辐射力、可行‍性分析、总体目标、年度建设目标、实现途径等内容。

8.有标准化的专业(工种)、岗位培训的课时及要求说‍明;有完善的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学员管理办法。

(三)市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认定评估标准

‍市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市标准化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的认定评估标准。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人口‍在30万以上的旗县区,建筑总面积要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具有10个以上主体实验实训室,上年度培训城乡劳动者达‍到3500人以上;人口在30万以下的旗县区,建筑总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具有8个以上主体实验实训室,上年‍度培训城乡劳动者达到2000人以上。主体实验实训室及其‍环境的设计与建设水平高于市级标准,专业设备设施的到位‍率达到95%,使用率达到年工作日的90%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90%以上。订单、定向培训人‍数,达到上年度培训总人数的75%。

五、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的申报认定评估‍

(一)组织申报

‍市级标准化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的申报认定。实训基地属‍于旗县区管辖的,由所辖旗县区人社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属于市本级管辖的,实训基地直接报市人社和财政部门。实‍训基地由市人社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认定,每年8月份组织‍认定评估,并将认定结果于每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备案。

市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的申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由市本级组织申报,自治区人社和财政部门组织‍认定,认定工作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11月底结束。

(二)申请材料

要求‍申报市级标准化、市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当地人社和财政部门共同推荐报告;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文件的复印件;院校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复印件;专业(工种)、岗位培训的课时及标准化说‍明;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学员管理办法;主体单项实验实训‍室设备清单;近三年培训学员花名册,含培训学员身份证号、‍住址、工种、授课教师、就业单位、联系电话等内容(花名‍册样式见附件3-2)。申报时,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与电子版一同上报。

(三)认定评估‍

市级标准化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的认定,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采取现场评审、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评估。对拟认定的市级标准化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在市级主流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拟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由市人社、财政部门申报,‍自治区人社、财政部门比照以上做法进行评估。对上述公示‍无异议的市级标准化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和市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分别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予以批复并授予牌匾。

自治区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的认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从市级示范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中择优选定。

六、加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扶持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把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作为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重要手段,加强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和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做好基地的认定、指‍导、服务、监管、跟踪服务和相关政策落实。

(二)强化分工协作。各地要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和实施工作。人社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项目‍库、评估认定和进退机制、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制度办法,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财政部门要积极创新“以奖代补”资‍金管理使用机制,积极探索财政支持有效方式,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模式。‍

(三)加大资金投入。市、旗县区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要积极争取自治区‍“以奖代补”项目的支持。市级标准化就业技能实训基地奖励‍扶持办法另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预算解决。

(四)强化管理监督。按照“看得见、有指标、能量化、‍能考核”的要求,自治区级、市级就业技能实训基地每两年‍复核与评估一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不能提供承诺的服务、有效投诉问题不能及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资格,收回所授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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