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区域卫生规划(2014—2017年)》和《包头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区域卫生规划(2014—2017年)》和《包头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

包府发〔2014〕9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包头市区域卫生规划(2014—2017年)》和《包头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4-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4日

包头市区域卫生规划

(2014—2017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促进我市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指导各旗县区科学、合理制订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结合我市现有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现状,制定《包头市区域卫生规划(2014—2017年)》。

第一部分规划背景

一、人口和医疗卫生机构概况

包头市常住总人口为276.6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26.80万人,乡村人口49.80万人。全市城镇化率为82.00%。

全市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698个,其中医疗机构1648个,公共卫生机构50个。医疗机构中,有医院(疗养院、检验所)5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86个、乡镇卫生院69个、门诊部38个、医务室及卫生所42个、一体化村卫生室441个,个体诊所815个。

全市医疗机构编制床位13420张,实有床位15195张;卫生技术人员19450人,包括执业(助理)医师8104人,注册护士8014人。按常住人口计算,每千人口拥有编制床位4.85张(实有床位5.49张),执业(助理)医师2.93人,注册护士2.90人。医护比例1:0.99。

全市各医疗机构共有万元以上设备10533台(套),其中50万元以下的9943台(套),50-99万元的303台(套),100万元以上的287台(套)。

全市现有5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14个自治区医学领先(重点)学科,65个市级医学领先(重点)学科。

2012—2013年,全市总诊疗人次由10218617增至10809730人次,增长率为5.78%;入院人次由296288增至313921人次,增长率为5.95%。

二、问题分析

(一)医疗卫生资源布局结构不合理,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协作能力差,影响卫生服务提供的公平与效率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得不到充分体现,尚不能进行有效的分工协作,竞争秩序有待规范。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服务能力不足,利用效率不高。中西医及民族医发展不协调,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相对滞后。公立医疗机构所占比重较大。儿科、精神卫生、康复、老年、护理等专科化程度不高。

(二)城市和旗县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均衡

长期以来,由于医疗卫生资源和制度的倾向性安排,形成了医疗服务水平的城乡差异。大量医疗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旗县医疗卫生供给严重不足,医疗卫生需求难以满足,城乡居民医疗卫生基本公共服务严重不均等。

(三)医疗卫生人力资源质量有待提高

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相比,医疗卫生资源整体质量尤其是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能力水平仍比较落后,特殊人才缺乏。卫生人员结构不合理,执业(助理)医师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比仅为12.69%,注册护士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占比仅为4.57%。大专、中专学历人员起着骨干作用,相对发展潜力较小。部分医疗机构严重缺乏技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初、中、高级职称没有形成合理梯队层次。

(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难以有效应对当前面临的慢性病高发等健康问题

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没有建立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缺乏联通共享,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及相互之间缺乏合作和协同,碎片化的问题比较突出。

(五)社会办医发展滞缓,民营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尚需提升

我市社会办医已有二十余年发展史,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办医格局的雏形。但相对于公立医疗机构快速发展的势头而言,民营医疗机构总体发展明显滞后,除个别机构发展状况良好外,大多机构弱小,竞争力不强,部分民营医疗机构社会信誉和口碑不高,医疗质量提升不快,特需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足,高素质、高学历医学人才短缺,难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六)健康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

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健康保险服务需进一步完善,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规模需进一步扩大,健康服务业的发展环境应进一步优化。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健康市场调查咨询服务欠缺,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化程度不高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影响和制约我市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七)卫生事业发展经费总体投入相对不足

政府对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投入相对不足,旗县区对辖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补偿、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投入支持力度小,蒙中医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未达到相应的标准。

三、规划需求

(一)群众就医需求日益增加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在“病有所医”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提出了新的历史要求。随着我市城镇化、老龄化的快速发展,社会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居民生活方式迅速变化,群众的就医需求日益增加,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公共服务二元结构矛盾、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部分地区医疗卫生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紧张,这些都给医疗卫生资源的布局和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生育政策对就医需求的影响

启动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公共资源造成一定压力,妇产、儿童等相关医疗服务的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

(三)城市发展定位对医疗服务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人口流动规模和范围进一步扩大,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在技术质量、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城市功能区域的划分、产业空间布局的调整,重点功能区和城市发展新区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作为公共配套服务重要内容的医疗服务设施,其配置相对滞后的矛盾逐步凸显,需要在医疗资源配置中进行统筹规划,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四)其他因素对医疗卫生体系发展的影响

随着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化技术为优化医疗卫生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供了条件,必将推动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转变。

第二部分规划原则及目标

一、规划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从全市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牧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可及性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服务。

(三)分级医疗原则

落实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城市医院诊疗。

(四)整体效益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全市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局部服从全局,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诱导以趋利为目的,争夺病人的无序甚至恶性竞争的发生。

(五)协调发展原则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协调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六)蒙中西医并重原则

遵循医疗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蒙中西医并重,保证西医、蒙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二、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保障居民健康为中心,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出发点,以城乡居民的实际服务需求为依据,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建立起适应经济发展水平、适应城乡居民健康需求、比较完善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居民健康水平与医疗卫生服务指标达到中西部发达地区水平,同时满足多层次不同人群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实现“2017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奠定坚实的医疗卫生资源基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逐步形成城市(区)、旗县级医疗机构间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分工协作的格局。

(二)实现区域综合发展

应着重于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重点加强旗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建设,加快推行乡村一体化进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网络,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在规划期内加快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打造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加强肿瘤、眼科、口腔、精神、康复、老年病等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专科医院建设。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实现医疗卫生体制创新

将居民健康纳入全市发展战略,提高健康水平、保证健康公平;坚持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机构的公益性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双向转诊医保政策。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群众基本用药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努力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四)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升级改造

要顺应医学模式由生物医学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把握新医改机遇,整合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医疗卫生服务的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建成以预防为主、蒙中医药与现代医学体系互为补充,可持续发展的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引导社会资本向有规模、上档次的专科医疗、康复疗养方向发展。

(五)提高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

全面落实重点公共卫生预防干预措施,使具有紧迫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得到缓解,有效降低健康危险因素,改善疾病负担,提高人群生命质量。要完善三级预防保健网络的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公共卫生信息管理网络,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机制,提高全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援能力。

(六)整体医疗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根据临床综合水平和优势学科发展状况,城市(区)设置3个三甲综合医院,其他市级医院按“大专科、小综合”模式设置,强化优势专科能力建设,逐步向专科医院发展。在积极争取自治区级专科区域医疗中心的同时,逐步构建服务半径适宜、服务供给多样的市级综合(专科)区域医疗中心,不断提升整体医疗服务水平。旗县级医院建设成为本区域医疗中心。

第三部分配置规划

一、机构设置

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医院分为公立医院和非公立医院。旗县级以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属地层级不同,公共卫生机构划分为旗县区级、市级。

(一)医院

1.公立医院

三级医院要承担疑难危重疾病的诊治任务,以临床医疗工作为中心,医、教、研相结合,开展高等医学教育和科研工作,建设重点学科(专科),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对下级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同时大力开展与国内外高水平医院的广泛交流与合作,提升三级医院对重病的诊疗能力和科研水平。

二级及以下医院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部分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做好辖区内康复、预防、保健等工作,选择重点发展的专科,并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工作。

到2017年,全市设置3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力争达到自治区级区域医疗中心水平。其他三级及以下医院逐步转型为专科医院。探索将区级医院上划到市级综合医院统一管理的运行模式。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举办2所旗县级综合医院(其中含蒙中医医院1所),作为县域医疗中心。

2.非公立医院

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事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大中型综合医院和特色专科医院。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机构,为全市居民提供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照《包头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4—2017年)》具体要求设置、审批。

要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重点支持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大力推广适宜技术。

(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疾控中心、中心血站、120急救指挥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卫生监督所等机构,对全市医疗机构和居民医疗行为提供服务并进行监管。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数、服务范围、工作量等因素合理设置。加强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鼓励组建综合性公共卫生服务中心,10万人以下的旗县原则上只设1所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进一步做好对严重威胁我市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二、床位配置

床位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病床,不含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和简易床。每床占用建筑面积执行自治区医疗机构床位配置标准。

床位数量依据包头市城市的辐射能力,外地人口门诊、住院的利用情况,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谱和发展需求等情况确定。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为3:1。凡突破床位配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其床位使用率、平均住院日两项指标必须优于全区同等级医院的平均水平。原则上三级医院床位不超过2000张,二级医院床位不超过800张。

到2017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编制床位配置标准按照常住人口计算,每千人口床位数稳定在6张左右。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医疗机构床位数的比例力争达到20%。

按照“保供保需、供需均衡”原则,并按每千常住人口1.5张床位为非公立医院预留规划空间。非公立医院在符合区域床位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机构数量与单体床位规模可以自主确定。

按照所承担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规模,重在提升床位质量,提高使用效率。到2017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1.0张。乡镇卫生院的床位按每千常住人口1.0张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设置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每千常住人口达到0.3—0.6张。

三、人员配置

人员配置是指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及基层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配置。

1.医护人员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保持到2.93人,注册护士数达到3.66人,医护比达到1:1.25,公共卫生医师按每万人2—3人配置。

2.疾病控制人员

应具备与业务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数量根据区域人群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确定,原则上按每万人口1.75人比例总量控制。

3.卫生监督人员

应具备与业务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数量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按每万人口1-1.5人比例总量控制。

4.妇幼保健人员

应具备与业务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数量根据妇幼保健服务需求确定,原则上按每万人口2人比例总量控制。

5.采供血人员

数量应当根据年采供血等业务量进行配备。

6.基层卫生机构人员

乡镇卫生院人员总数以旗县为区域单元,原则上按照农牧业人口的1.3‰总量控制,牧区可上浮15%至20%,人口不足1000人的乡镇按7名配置。村卫生室按每千农牧业人口1名至1.5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要求配置。到2017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5人以上,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7.其他技术人员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以床位和医师为基础按比例配置。

四、其他资源配置

(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配置、管理。根据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坚持资源共享和阶梯配置,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适宜设备,逐步提高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水平,降低医疗成本。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严控公立医院超常装备。支持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机构和影像机构,逐步建立大型设备共用、共享、共管机制。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行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技术配置

建立基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围绕常见疾病和健康问题,加强适宜卫生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强化蒙中医药技术推广应用。在现有5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加强对临床专科建设发展的规划引导,争取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体系建设项目。到2017年力争达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10个、自治区医学领先(重点)学科20个,市级医学领先(重点)学科75个。

(三)信息资源配置

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以业务和管理需求为导向,统筹人口健康信息资源,强化制度、标准和安全体系建设。到2017年,有效整合和共享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全面建成联通市、旗县、乡、村四级网络的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以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作为六大业务应用纵横连接的枢纽,以居民健康卡为群众享受各项卫生计生服务的联结介质,形成覆盖全市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高效统一的网络,实现业务应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有效协同。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发展,提高卫生计生服务与管理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提供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和保障。

五、卫生经费补助

各级政要加大对府卫生保障性投入,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政府新增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牧区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政府要保障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日常维持运转费用,使其正常运行。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并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

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职工医疗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证相关经办机构正常经费。

第四部分政策保障和附则

一、政策保障

(一)多措并举,统筹推进

坚持防治结合、上下联动、蒙中西医并重、多元发展、医养结合等原则,完善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

进一步明确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职责,着力做好慢性病的联防联控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拓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确保各项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蒙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中的作用,积极发展蒙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建立并完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建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诊疗信息互通共享、远程医疗服务和教学培训的信息渠道。探索县域一体化管理,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

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发展康复、老年、长期护理、慢病管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立急慢分治的制度,提高公立医院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蒙中西医临床协作,整合资源,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协同合作,提高重大疑难病、急危重症临床疗效。提升基层西医和蒙中医两种手段综合服务能力,到2017年,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7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具备蒙中医药服务能力。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建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卫生工作的机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鼓励非公立医院与公立医院错位发展,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

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

(二)创新体制机制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明确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切实落实对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政策。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有利于卫生人才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完善卫生人才评价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建立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化制度,提升卫生管理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建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分级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要强化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价,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研究解决对策。

二、附则

(一)本规划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全国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

(二)本规划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适时对所定指标进行修订。

(三)关于本规划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如有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本规划由包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4—2017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医疗机构发展现状,制定《包头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4—2017年)》。

第一部分规划背景

一、人口和医疗卫生机构概况

包头市常住总人口为276.6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26.80万人,乡村人口49.80万人。全市城镇化率为82.00%。

全市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698个,其中医疗机构1648个,公共卫生机构50个。全市医疗机构编制床位13420张,实有床位15195张。

全市医疗机构按举办类型分:公立医疗机构474家,实有床位14226张;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1224家,实有床位969张。按医疗机构类别分:医院54家(三级医院13家、二级医院25家、一级医院16家),编制床位11763张。其中综合医院26家,编制床位8377张;专科医院15家(其中康复医院1家,编制床位100张),编制床位2346张;中医医院(包括中医、中西结合和民族医院)13家,编制床位1040张。疗养院2家,编制床位200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86家,编制床位719张;卫生院69家,编制床位713张;门诊部38家、医务室和卫生所42家,一体化村卫生室441家、诊所815家、检验所1家,均不设置床位。专业公共卫生机构50家,编制床位25张。

第二部分设置规划

一、规划原则

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城乡统筹,均衡发展;提升水平,注重内涵;公平可及,保障健康”的总体原则,实现“控制总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

(一)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体现公平

考虑地域、人口、健康水平、疾病谱变化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设置医疗机构,体现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二)明确职责,功能互补,分类设置

对区域内设置重叠、职能交叉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划和改革中加以调整,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功能互补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变医疗机构过于集中在城市(区)的现状。

(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以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为重点,控制机构数量和建设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四)坚持保供、保需导向

以健康需求为导向,以调整布局结构、提升能级为主线,适度有序发展,强化薄弱环节,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及布局。

(五)坚持各有侧重发展

在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的前提下,市、旗县区级医疗资源以内涵发展为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转变服务模式为主;民营医疗机构以优化增量,专科发展为主。

二、规划目标

(一)构建层次分明、功能互补、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分级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

建立综合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分工协作的区域医疗服务体系。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负责急、危、疑难重症患者的医疗服务;康复医院和护理院负责疾病恢复期患者的康复治疗、慢病终年卧床和临终关怀患者的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提供“六位一体”(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诊治,社区康复和护理等。通过形成治疗、康复、护理紧密衔接的服务机制,实现“大病小病分开、急病慢病分治”的服务效果。

(二)促进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在规划设置上给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三)促进床位使用效率和医疗质量的提高

除特殊人群医疗外,原则上三级医院病床使用率应高于95%,平均住院日控制在11天以内;二级甲等医院病床使用率应高于90%,二级乙等医院病床使用率应高于85%,平均住院日均应控制在10天以内。

到2017年,全市所有公立医院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并纳入相应专业质控组织质量考核体系。疾病治愈好转率、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和病理诊断符合率应较“十二五”期间平均水平有一定提高,病死率、无菌手术甲级愈合率应较“十二五”期间平均水平有一定下降。

(四)完善院前急救体系

基本原则:整合资源,整体规划;依照标准,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分步实施。建立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旗县区、中心卫生院三级急救网络,对网络进行分散布点、统一指挥、就近出车、就近送院、分层救护。

三、总体布局

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目标将全市分为资源相对密集区、资源相对稳定区和资源发展区。根据目前包头市医疗资源在各旗县区的分布现状,综合分析确定资源相对密集区为东河区,资源相对稳定为青山区、昆都仑区,资源发展区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包括滨河区)、石拐区(喜桂图新区)、白云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

根据各区域就医需求,分别限制或者增设医疗机构,调整和优化现有卫生资源,以达到资源充分利用及合理配置。新设置的医疗机构优先考虑资源发展地区。

按照鼓励发展、平稳发展、控制发展的原则,新设置的医疗机构优先考虑以下专科服务范围:社区医疗、乡村基本医疗、急救医疗、康复医疗(残疾人、精神病、老年病等的康复治疗)、护理院、临终关怀以及有技术特色的、社会需求明显的如心脑血管专科、骨科、传染病科、肿瘤、妇科、儿科、耳鼻喉等专科。

四、配置规划

规划期间,公立医院的发展要坚持“中心限制、周边发展,综合限制、专科发展,院内限制、外溢发展,单体限制、系统发展”,对部分综合医院和当前短缺的专科医院要调整规模和结构,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定位各医疗机构的性质与管理归属。根据需要采取改建、迁建、整合、转型等方式,设置儿童、妇产、口腔、老年病、骨科、耳鼻喉、康复等专科医院,提升现有肿瘤、精神、传染病等市级专科医院能级。

(一)城市(区)公立医院

根据我市实际,综合考虑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环境等因素合理布局。控制公立综合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对于需求量大的专科医疗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专科医院。

1.三级综合医院

功能职责:承担疑难危重疾病的诊治任务,以临床医疗工作为中心,医、教、研相结合,开展高等医学教育和科研工作,建设重点学科(专科),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对二级以下级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设置:到2017年全市设置3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在现有基础上有1—2家达到国家区域重点医院水平。依据现有城市规划,将包医一附院迁址到新都市区,使我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布局更加合理。其他三级综合医院依照学科优势逐步转型发展为专科医院,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的改制和重组。

2.二级及以下综合医院

功能职责:作为辖区的医疗卫生中心,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工作。

设置:除蒙医中医医院外,部分二级综合医院逐步转型为专科医院。探索将区级医院上划到市级综合医院统一管理的运行模式。

3.专科医院

功能职责:以提供传统医学服务或各类别医学服务为主,与同级别的西医综合医院共同承担疾病诊治任务。

设置:

(1)传染病医院:到2017年,建成具有负压吸氧、传送系统、手术、ICU等配套齐全的烈性传染病大楼,满足突发严峻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形势,达到高标准三级传染病院功能水平,打造自治区中西部地区传染病专科区域中心。

(2)精神卫生医院:依托国家建设项目完成市第六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病房楼改、扩建工作,建成具有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医疗中心和精神病人福利机构。

(3)儿童医院:依托国家建设项目,以市第四医院为主,建设包头市儿童医院,提高对儿童疾病的诊断、治疗水平,填补我市无儿童医院的空白,打造自治区中西部区域儿童医疗中心。

(4)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妇幼项目支持,建成兼顾妇幼、妇产、保健三位一体的包头市妇幼保健院。

(5)口腔医院:依据学科优势,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项目资金支持,将一机医院逐步转型发展为三级口腔专科医院,打造自治区中西部地区口腔专科区域中心。

(6)蒙医中医医院:通过国家、自治区项目资金和政府配套投入,尽快实现市蒙中医院整体搬迁滨河新区医院工作。加强医院各项基础建设,建成特色突出的蒙医中医区域医疗中心。

(7)其他专科医院:整合现有医疗资源,规划建设康复、老年病、护理院、心脑血管、耳鼻喉等市级专科医院。

4.旗县医院

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举办2所旗县级综合医院(其中含蒙医中医综合医院1所),作为县域医疗中心。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公立专科医院,重点加强旗县级医院专科建设。旗县级医院不撤消、不转型、不合并、不削弱。重点加强以人才、技术、临床重点专科为核心的旗县级医院能力建设,争取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水平。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要逐步清理整合,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率。

(二)非公立医院

功能职责:非公立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载体。非公立医院可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竞争;可以提供高端服务,满足非基本需求;可以提供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服务,对公立医院形成补充。

设置: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大中型综合医院和特色专科医院,支持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当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规划数量,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科学规划、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

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医疗服务资源稀缺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发展蒙中医、康复医院、护理院、口腔疾病、老年病和慢性病诊疗等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专业化、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方向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合理设定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逐步扩大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试点。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功能职责: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2.医务室和卫生所为机关、社团、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职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3.乡镇卫生院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康复、健康教育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疫情的报告,承担对村卫生室进行一体化管理和乡村医生培训等任务。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具有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对一般卫生院提供技术指导等功能。

4.村卫生室是农村牧区三级卫生服务网的“网底”,负责为广大农牧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承担着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职能。

5.个体诊所负责基础卫生工作,居民就诊半径较小,方便居民基本的医疗诊治。

设置: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行政区划或一定服务人口进行设置。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5—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适度按每1—2万人口下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昆区、东河、青山、石拐新区、高新区等区的一级、部分二级公立医院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完成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转型。

2.医务室和卫生所。服务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医务室,500人以下的原则上不予设置。学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医务室不得对社会开放。

3.乡镇卫生院。按照行政区划或一定服务人口进行设置。一个乡镇设置一个乡镇卫生院或中心卫生院,根据地域分布和人口数量分别设置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到2017年,根据撤乡并镇总体规划,实现旗县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l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综合考虑城镇化、地理位置、人口聚集程度等因素,可以选择1/3左右的乡镇卫生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设中心乡镇卫生院。

4.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当设置1个村卫生室。严格村卫生室准入,城区内和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设置总数原则上不能突破行政村数。加快推进“十个全覆盖”工程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工作。

5.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6.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要求设置审批。

(四)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功能职责:服务和监管全市医疗机构和居民医疗行为。

设置: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数、服务范围、工作量等因素合理设置。加强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鼓励组建综合性公共卫生服务中心,10万人以下的旗县原则上只设1所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县级及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同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原则上只设一个。县级以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承担相关工作。

(1)县级及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只设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再单设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财政对照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设或改造市及旗县区疾控中心,达到国家要求。要保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包括实施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发展建设经费。

(2)县级及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设监督执行机构,县级以下可以设置监督派出机构,到2017年,原则上我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不做增减。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标准,统一建设或改建市及旗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3)全市原则上规划设置1所中心血站。要进一步完善市中心血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建设,更新装备、优化内部人员结构,加强血液安全质量管理,力争达到国内同类机构先进水平。在土右、固阳、达茂等较偏远旗县设置1个中心血库(储血点)。

(4)以市精神卫生中心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基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2017年底前,打造一所市属防治结合、高标准的精神卫生中心。各旗县区至少要在一所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门诊,至少建立一所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和资本举办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培养,增加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编制。

(5)以市级急救中心为龙头,县级急救分中心和院前急救分站共同建成比较完善的急救网络,市里设置1个急救中心或若干急救分中心,加大应急救治基地(市肿瘤医院)建设力度。以建立“指挥灵敏、反应快速、装备精良、技术精湛的急救网络体系”为目标,加快推进农村急救体系建设。

(6)市级和旗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予以整合,分别成立市级、旗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整合,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村级保留村卫生室和计划生育服务室,共享共用。

第三部分政策保障和附则

一、政策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所辖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规划依法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审批。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机构编制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发展改革部门将区域卫生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安排,依据规划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基本建设管理,加快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财政部门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落实相关经费;国土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审批建设用地和项目建设;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审批机构和人员编制;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设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体系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与要求,积极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框架下,确定公立医院的功能、种类、规模和布局。加强公立医院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和高效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和标准,采取新建、改扩建、迁建、整合、转型等方式,优化公立医院的资源配置。政府对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水平的医疗机构要增加投入,公立医疗机构要体现公益性、非营利性,保证群众的基本医疗和疾病防控的需要。

(三)加大资源调整力度

按照科学调整存量、严格规划增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区域内公立医院的数量和布局,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要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设备配置,禁止举债建设和装备。要重点加强新区、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区域和蒙中医、儿科、妇产、精神卫生、传染病、老年护理、康复等薄弱领域服务能力的建设;优先加强旗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提高县域医疗能力和水平;推动资源丰富地区的一、二级医院彻底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支持社区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照相关规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相关设施的配套。

二、附则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适时对本规划所定指标进行修订。

(二)关于本规划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如有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包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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