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和土地市场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供地”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提出如下
实施意见:
一、完善领导体制,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充分发挥包头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管,对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土地储备工作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审核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审定拟储备地块征收、收购方案;协调筹措储备资金;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涉及的规划、报批、融资、征拆等有关事宜。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土地储备工作
相关的制度和政策;组织筹备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督查会议决议和决定的落实;协调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具体事项;负责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等。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稀土高新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由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强化土地储备管控,实行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四区、稀土高新区重点区域及重点区域外市人民政府指定收储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国土、城乡建设、规
划、住房保障、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及市四区政府、稀土高
新区管委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市重点区域改造计划、住房建设计划等,编制包头市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时,需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不得为除市土地储备中心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
三、规范运作,加大土地储备工作力度
(一)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储备
1.市四区、稀土高新区范围内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均应作为政府储备土地。
2.已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集体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签订工作协议,各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履行征地程序,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规定执行。对经市、区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3.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规划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转用的报批。
4.在政府储备土地范围内,严禁用地单位违规与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已签订协议的无效;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严格国有土地储备管理
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或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纳入土地储备库。未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国有土地,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或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
1.因城市规划调整,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全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
2.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需要搬迁异地建设而腾出或空置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或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
3.需要盘活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可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纳入土地储备库。
4.闲置土地符合收回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5.因抵押权实现或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土地,符合收储条件或已列入土地储备计划范围的,由土地储备中心优先收购。
6.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申报转让地价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或标定地价20%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储备中心优先收购。
7.改制企业或兼并企业(含破产企业)的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纳入土地储备库;涉及职工安置等不予收购情形的,市有关部门凭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意见办理有关手续。
8.国有土地收购价格或收回补偿价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包头市企事业单位国有建设用地收购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9.旧城区改造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筹集资金或通过土地一级开发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委托辖区政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包头市有关规定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征收补偿后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10.其他需纳入土地储备的土地。
四、发挥土地资产效益,加大对储备土地开发和利用力度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已收储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管理。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对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
(三)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四)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确定给市政府成立的土地开发整理经营机构进行融资等活动。
五、市场化运作,规范储备土地供应
(一)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市国土资源局不再受理市四
区政府(工业用地除外)和其他单位委托招拍挂出让,已受理且未
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市国土资源局将按原方式加紧办理。
(二)对于政府统一储备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土地储备量、年度各类建设用地需求量、城市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等情况,共同制定储备土地的供应计划,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地投放市场。
(三)规范储备土地供应行为,凡储备土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整理成净地或熟地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供应。严格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容积率不得小于1。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
储备土地用于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的用地,按照成本价或市政府确定的优惠办法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收储成本由用地单位支付。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的用地,一律以净地方式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出让,实现每宗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加强土地出让价格监管,储备土地出让价格依据市土地
储备中心委托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结合土地条件、市场状况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由市国土资源土地出让业务会审会集体会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市国土资源局应依据土地市场变化状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定期对基准地价进行更新,完善基准地价体系,使以评估方法确定的土地市场价格接近市场真实水平。
(六)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测,积极开展土地
市场动态监测和地价监测,及时将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公告、
土地出让和划拨结果等市场信息向社会公布。
(七)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
土地出让后,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批
准调整时的有关规定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八)稀土高新区范围内储备土地供应工作,由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依照本实施意见依法组织实施。
六、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一)强化政府主导利用储备土地获得金融机构支持力度,有关金融机构要对土地储备贷款给予倾斜和支持。
(二)市财政要加强对储备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快速运作,及时拨付,缩短资金周转周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多途径筹措收储资金。研究利用信托理财产品、成立土地开发整理经营机构发行土地债券、借助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四)储备土地出让后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土地征收和收购等成本费用,市财政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五)储备土地出让后的净收益,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转借、挪用、挤占储备资金,确保储备资金专款专用。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土地储备工作保障机制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工作职责积极支持土地储备工作。
(一)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土
地征拆、房屋征收补偿等工作,并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安置、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
(二)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的土地提前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及时出具规划设计要点(包含土地位置、规划用途、建设规模、各类用途建设比例、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和规划控制红线图等相关控制指标)。
(三)市国土资源局对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列入土地供应计划,负责做好土地预审、组卷报批、组织供地和办理土地登记等工作。
(四)市财政、审计、监察、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城市执法部门及市四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按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土地储备涉及的相关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土地储备工作可参照执行。
附件:包头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包头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孙炜东(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主任:牛俊雁(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刘程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苗永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玉伦(昆都仑区政府区长)
张建中(青山区政府区长)
贺海钧(东河区政府区长)
雪松(九原区政府区长)
游希文(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郭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苗玉梁(市财政局局长)
孙杰(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云(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卫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尚云(市规划局局长)
刘素梅(市审计局局长)
王成(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吕惠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李兰维(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程民、李云兼任,副主任由李兰维、张明兼任。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