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包头市2013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包头市2013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包府办发〔2013〕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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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包头市2013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局、商务局制定的《包头市2013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3日
包头市2013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农牧业局市商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应对复杂经济形势,切实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13年继续对中小微企业实施贷款贴息。为规范该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并依法纳税的各类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发展贴息资金,是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扩大规模等固定资产投资和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各类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贴息。
贴息资金由市和旗县区(包括稀土高新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匹配。
第四条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贴息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农牧业局、市商务局共同负责。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重点和方式
第五条贴息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包头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
(二)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
(三)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切实发挥贴息资金激励效应。
第六条贴息资金扶持重点。贴息资金扶持符合上述原则的第一、二、三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我市确定的重点培育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农牧业部门负责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的从事种养殖业、农畜产品加工业、服务“三农三牧”的企业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申报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围绕我市六大支柱产业从事延伸、配套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邮政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中小微企业以及有信誉有实力有资质的建筑业中小微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批发与零售业、住宿与餐饮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与其他服务业、仓储物流与教育、文化、旅游等其他商粮供流通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七条对企业2013年度新签订的贷款合同发生的利息实施补贴。贴息资金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每一申报企业贴息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上级部门贴息资金的,其不足部分可采取补差形式予以补贴,企业同一笔贷款不重复补贴。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健全、规范;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符合行业要求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企业贴息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单;
(五)纳税地纳税情况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申报、审定和下达
第十条2013年贴息资金申报工作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对2013年1—6月发生的利息进行补贴;第二批对2013年7—12月发生的利息进行补贴。
第十一条贴息资金申报程序:旗县区(包括稀土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本辖区相关行业中小微企业贴息资金组织、初审及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且申报资料齐全的企业以联合发文的形式连同相关材料分别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时,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出具匹配50%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十二条市行业主管部门对上报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等问题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状况、缴税情况及是否通过其他渠道享受财政贴息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对贷款信息进行询证。
第十三条市行业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贴息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市财政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询证确认工作。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市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询证结果确定贴息支持的企业及额度,并联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贴息资金预算。
第五章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贴息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申请贴息企业收到贴息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固定资产贴息在建项目作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七条申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贴息资金或项目实施存在严重问题的,除将违规资金全额收缴外,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农牧业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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