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1年村镇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1年村镇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2011年村镇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2011年村镇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包头市2011年村镇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推进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程,使村镇建设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更好地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包头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逐步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扎实稳步推进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努力通过科学的村镇规划引导我市村镇实现快速、安全、科学、合理、有序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包头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任务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编制完成辖区内镇、苏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全部行政村(嘎查)村庄规划,有条件的要编制城市设计。石拐区、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要编制完成县(旗、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镇(乡、苏木)总体规划、镇区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全部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到行政村、嘎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口岸城镇规划由所在地区单独编制。其中:经批准撤并的镇(乡、苏木)、村(嘎查),不再编制相关规划;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石拐区总体规划和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城关镇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执行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三、编制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县(旗、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主要内容包括分析旗县区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县(旗、区)域的发展条件;明确产业发展的空间布局;预测县(旗、区)域人口,提出城镇化战略及目标;制定城乡居民点布局规划,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协调用地及其他空间资源的利用;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制定专项规划,提出各项建设的限制性要求;制定近期发展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规划成果包括“县(旗、区)七图一书”(综合现状图,人口与城镇布局规划图,综合交通规划图,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图,近期建设和发展规划图,重点地区规划图,规划说明书)。
责任分工:由石拐区、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政府分头负责实施,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审核,相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
(二)镇(乡、苏木)总体规划。编制主要内容包括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确定镇(乡、苏木)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计,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镇(乡、苏木)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规划成果包括“两图一书”(乡镇域现状分析图,村镇总体规划图,规划说明书)。
责任分工:由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分头负责实施,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审核,相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
(三)镇区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建、仓储、道路交通、绿地等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对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对中心区及重要地段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要求;确定道路红线、断面、控制点坐标,进行竖向设计;综合安排环保与防灾等方面设施;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规划成果包括“三图一书”(镇区现状分析图,镇区建设规划图,镇区工程规划图,规划说明书)。
责任分工:由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分头负责实施,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审核,相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
(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建、仓储、道路交通、绿地等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对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确定道路红线、断面、控制点坐标,进行竖向设计;综合安排环保与防灾等方面设施。规划成果包括“三图一书”(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建设规划图,村庄工程规划图,规划说明书)。
责任分工:由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分头负责实施,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审核,相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
四、时间安排
全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1日—3月15日)
各地区组织相关部门,镇(乡、苏木)、村(嘎查)召开座谈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村镇规划编制准备工作。
(二)组织编制阶段(3月15日—11月15日)
各地区按照工作任务要求,委托经审定符合资质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依法按层次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市规划局负责审查规划编制资质,并提供技术支持。
(三)专家论证阶段(6月1日—11月15日)
根据规划编制内容和进度,凡具备评审条件的,各地区要组织召开评审会,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会议纪要,规划编制单位要按照会议纪进行修改。
(四)上报审批阶段(9月1日—11月15日)
凡具备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要按照审批程序将规划编制成果上报审批。
(五)考核验收阶段(11月15日—12月底)
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村镇规划编制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做为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是否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把握原则,科学规划
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科学编制、认真评审、逐步完善”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科学编制村镇规划,形成高水平的规划成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一是镇(乡、苏木)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要在县(旗、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村庄建设规划要在镇(乡、苏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编制或修编要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水利规划和交通规划等相衔接,对镇(乡、苏木)、村(嘎查)的性质定位、人口和用地规模、产业布局与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等进行规模预测和科学规划。二是村镇规划建设要落实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引导拆旧建新,以整治“空心村”,利用荒山、荒地建设为主,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三是村庄建设规划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合理安排农村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公众参与,以人为本
要积极发动人民群众参与规划编制工作。在规划前期、中期、后期都要征求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农村的风俗习惯,力求规划切合实际,让农民满意。规划报批前要进行公示,报批后要予以公布,并辅以村规民约的形式把规划确定下来,使规划具有约束力,形成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同时深入开展法规宣传活动,普及村镇规划知识,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干部群众了解、支持、参与、监督村镇规划工作,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三)逐级上报,分级审批
县(旗、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镇(乡、苏木)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嘎查)规划由镇(乡、苏木)人民政府依据镇(乡、苏木)规划编制,经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规划区外镇(乡、苏木)总体规划、镇区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村庄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镇(乡、苏木)人民政府报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批准,批准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形成机制,确保落实
各地区要成立规划编制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村镇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要将规划编制经费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并通过向上级部门争取、镇(乡、苏木)配套、村(嘎查)集体自筹、社会募集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要按照编制工作计划,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村镇规划编制任务全面完成。各地区要在每月25日前,将规划编制进度报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根据规划编制进展情况,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检查指导等方式,研究协调有关工作,推进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