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甲型H1N1流感医疗防控工作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文号:包卫发〔2009〕151号
颁布日期:2009-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包头市甲型H1N1流感医疗防控工作预案的通知

包卫发〔2009〕151号

各旗县(高新)区卫生局,包头医学院附属医院,各大厂矿企业医院,解放军二九一医院,局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指导全市有序开展甲型H1N1流感医疗防控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预案(试行)》和自治区防控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包头市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预案》和《包头市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包头市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预案

2、包头市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预案

二○○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1

包头市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预案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认真做好监测防范和应对应急的准备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制定的预防控制技术指南,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包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卫生部《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本市内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

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法规范、积极应对;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联防联控,科学处置;加强宣教、社会参与。

二、无甲型H1N1流感疫情

全市无甲型H1N1流感疫情时,各级卫生部门要本着高度重视,充分准备,加强监督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合作,沟通信息

积极加强与农牧业、旅游、航空、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联系,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

(二)组建队伍,完善制度,贮备物资,充分准备

市及各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卫生部制定下发的《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为主,认真组织各级人员,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医护人员、疾控人员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基层人员按照甲型H1N1流感预防技术指南,规范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市及各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制定工作方案,组建流调、消杀等相关的工作队伍,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同时做好消杀药械、防护用具、通讯和车辆等物资保障工作。争取做到甲型H1N1流感病例发现及时,控制措施有力,严防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三)、加强监测报告,做好调查处理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专门的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做好门(急)诊就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要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症状监测,对有甲型H1N1流感病例接触史以及近期曾赴墨西哥和美国疫情发生地旅行的流感样病例要进行登记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症状监测。各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机构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要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三、出现疑似或确诊甲型H1N1流感疫情

我市发生疑似或确诊甲型H1N1流感病例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病例报告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发现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时,按照传染病报告卡内容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市疾控中心应在2小时内报市卫生局和自治区疾控中心,并立即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置。

2、接到疫情信息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市卫生局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对确诊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于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4、已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旗(县、区),须以县为单位实行流感病例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填写《确诊或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表》和《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于当日18:00时前报当地疾控中心。旗县区疾控中心填写《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于次日8:00前报市疾控中心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市疾控中心汇总全市情况于9:00时前报自治区疾控中心,同时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立即报告市政府,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

(二)、应急监测

发生动物猪流感疫情或出现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旗(县、区)启动应急监测。监测对象为监测范围内的流感样症状至肺炎不同程度疾病表现的病例(体温≥38℃)。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人感染猪流感应急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医疗机构发现监测病例要认真填写“甲型H1N1流感应急监测报告表”,并立即报告当地疾控中心,旗县区疾控中心每日汇总辖区监测病例情况于当日18:00时前报市疾控中心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市疾控中心汇总全市情况于次日8:00前报市卫生局和自治区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负责采集本单位监测病例生物样本,样本采集的种类、时间、运送、保存等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指南

(暂行)》操作,要切实加强人体标本的生物安全管理,市四区医疗机构采集的样本必须在采集后2小时送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6小时内送自治区疾控中心。其它旗县区样本采集后,统一由当地疾控中心收集并在12小时内直接送自治区疾控中心。疫情解除后监测工作停止。

(三)、流行病学调查

甲型H1N1流感医学观察病例、疑似及确诊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病例收治医疗机构所在地疾控机构负责,密切接触者由其居住地疾控机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要求进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协助、核实、协调各旗县区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现场处置

1、病例管理

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应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为期至少7天的隔离治疗,若7天结束后仍发热,应继续隔离直至体温正常。隔离治疗期间,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要分开管理。所有相关医疗机构应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以及医务人员和病例的个人防护。

2、密切接触者管理

病例收治医疗机构所在地疾控中心在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掌握其密切接触者后,应迅速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原则,对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根据病情可以居家或医院隔离)。尽量减少外出活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每日测量体温和健康询问,做好登记。对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经医学判断为疑似病例者,在采取有效防护条件下,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

3、消毒

出现疑似或确诊甲型H1N1流感病例后,应及时对可能污染场所的环境和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处理。仅出现动物猪流感疫情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合当地农业部门开展现场消毒。

4、院内感染控制

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应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应严格进行院内感染控制,合格布局,设置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规范处理医疗废物,同时应对病人污染或可能污染的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医务人员和参与疫情现场处置的人员应采取个人防护。

(五)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后,各级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医疗救治技术指导组、监督组、流调和消杀组等工作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六)开展健康宣教,加强风险沟通

大力开展预防甲型H1N1流感的健康宣教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知识,消除社会公众的恐慌心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ΟΟ九年五月二日

附件2

包头市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预案

为了应对我市可能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指导全市有序高效实施医疗救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我市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治形势,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卫生部、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加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医疗救治组织机构,落实组织机构和医疗救治机构工作职责与任务,加强专业部门间工作协调与沟通,完善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医疗救治能力,控制医院内感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最大程度地减少甲型H1N1流感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经济稳定。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准备

(一)组织准备

成立包头市医疗救治组织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与任务。

1.成立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长:金文仲

成员:刘国荣、武宇赤、霍建新、武希强、张健、孙刚、聂延秋、王青山、云梁、刘险峰

在包头市卫生局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医疗救治工作的指导协调。

2.成立临床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呼吸、ICU、感染、医学影像、医学检验、蒙中医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组长:王慧敏

副组长:杨敬平崔爱东谢美云

成员:韩文生、林爱清、孙丽蓉、闫少峰、常建平、李艳萍、何慧洁、刘国英、陈璞英、张素云、李光海、刘自英、温志国、徐喜媛

秘书长:杨敬平

秘书组成员:徐喜媛王卫青王秀香王洪瑞

米天明冯国梁杨旺盛王玲

负责全区医疗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参与疑难病例会诊和重症病例救治。

3.各旗县区卫生局对应成立旗县区级医疗救治工作组和临床专家组,承担辖区内的医疗救治技术指导工作。

(二)医疗救治机构准备

1.指定市级收治医院为市第三医院、包医第一附属医院、北方重工集团医院,负责收治全市疑难和危重病例;市三区以外的其他旗县区都指定定点医院集中收治可能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定点医院要预留一定数量的床位,集中收治病人。

2.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医疗救治工作。

3.规范医疗救治体系设置。

(1)预检分诊设置。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规范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设置,加强预检分诊工作管理,规范有序开展预检分诊工作。

(2)规范发热门诊。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管理,落实预检、分诊和传染病筛查工作职能。预检分诊点和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要相对独立,标识清晰,通风良好,布局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相应的防护措施。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临床经验的专业人员。

(三)技术准备

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对各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各旗县区开展医疗救治应急演练。

2.各旗县区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开展医疗救治应急演练。

(四)物资和经费准备

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流行形势需要,依靠各级政府的支持,安排落实医疗救治药品(预防性药品、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检验试剂、设备器材、急救车辆、通讯工具、卫生防护、消杀用品等物资储备和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督导检查等专项经费。

五、应急处置

(一)医疗救治环节和流程管理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全国流感监测方案》,开展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症状监测,对发热病例和可疑病例严格登记,开展可疑病例筛查,并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预检分诊,引导有发热症状的患者到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就诊。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严格对患者进行查体和医学检验及医学影像检查,对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进行初步诊断。与患者所在单位或社区取得联系,进行观察、随访和交接。发热门诊与医院留观病房进行病人的登记和交接。执行日报告制度。

4.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负责辖区内疑似和诊断病例的转运工作。医疗机构需转运甲型H1N1流感病人时,应向市卫生局报告,市卫生局通知转运机构将病人转运至定点医院。转运机构应当配备专门医务人员、司机、急救车辆负责疑似病例和诊断病例的转运工作,应当做好病人转运交接记录。病人转运过程中应当有转出医疗机构的主诊医师陪同,携带病人的相关病历资料,并与接收医院做好交接登记工作。转运病人的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手消毒设备)配置齐全,运转良好,要保证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容器。医务人员和司机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转运结束后急救中心应当及时对转运车辆进行消毒和通风处理,医务人员和司机要及时更换全套防护物品。已有的负压救护车辆要处于备用状态。

5.各定点医院用于接收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病区,要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进行分区设置,环境、布局和流程符合呼吸道传染病诊疗设置的标准要求,设备齐备。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加强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其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对检测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管理,严防实验室感染和病毒扩散。定点医院每日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

(二)诊疗管理

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诊断要遵循卫生部《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严格按照诊断标准,分别做出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判定并进行相应的管理。严格按照《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流程》进行诊治,规范诊疗规程,提高医疗救治能力。包头市范围内出现的首例疑似病例和诊断病例要经包头市临床专家组会诊并报请自治区专家组会诊后方可确定。后续发生的病例,经市级临床专家组初步判定后,由市卫生局报告自治区卫生厅,根据该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和体征、辅助检查结果等,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诊疗方案进行诊断。对疑似和诊断病例应就地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严禁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留治甲型H1N1流感病例。

(三)医院感染管理

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务人员严格遵守消毒、隔离、防护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循标准预防、额外预防和双向预防的原则,采取正确的消毒、隔离与人员防护措施,落实岗位责任制,针对甲型H1N1流感的流行病学特点,围绕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个环节和重点部位,正确运用空气消毒,物体表面和地面清洁和消毒,终末消毒,手的清洁与消毒,医疗器械的消毒与灭菌,病人使用物品的消毒,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的处理等消毒技术;加强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和病区、ICU、病区内检验科、病区内影像科、洗衣房等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认真落实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病区、负压病房房间隔离等措施。遵循呼吸道传染病医护人员的防护的原则,落实医护人员分级防护措施,加强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同时要加强病人的防护。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条例》要求,认真执行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要加强医院感染的监测,做好早期预警预报和对预防甲型H1N1流感预防与控制有关工作的监督与监测,防止甲型H1N1流感的医源性传播。

(四)预警与响应

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试行)》,实行预警管理,分级响应。

1.出现Ⅳ级疫情时(蓝色警报)。启动医疗救治工作机制,各医疗机构进入应急状态,24小时值守。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呼吸道)门诊启动日报告制度,实施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在门(急)诊设立预检分诊点(站),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测量。

2.出现Ⅲ级疫情时(黄色警报)。定点医院收治病例,医疗机构严格实施医院感染控制措施;专家组对病例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区内其他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需配带口罩;医疗机构对所有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3.出现Ⅱ级疫情时(橙色警报)。在以上响应基础上,增设发热门诊及独立的呼吸道门诊点,定点医院根据疫情发展增设病区,收治病人。

4.出现Ⅰ级疫情时(红色警报)。在以上响应基础上,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调动可利用的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机构,并组织医务人员参与支援疫情暴发流行地的医疗救治工作。

(五)沟通协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加强协作,互通信息,适时掌握和跟踪疫情动态,及时提供病例线索。

六、督导

(一)应急准备督导

包头市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组负责对全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准备、人员准备、医疗机构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等应急准备工作实施督导。

(二)应急反应督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环节和流程管理、诊疗管理、医院感染控制管理、预警管理等工作实施全面督导。

二○○九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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