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赤政办发[2015]37号
颁布日期:2015-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0月16日

赤峰市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把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鼓励各旗县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市级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力争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

(二)主要目标。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2015年10月30日起,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人事薪酬、医保支付等为重点,在全市9个旗县全面推开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公立医院改革与下一步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同步实施)。到2017年,基本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旗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大病不出旗县,力争使90%左右的患者在旗县域内就医。

二、优化旗县域医疗资源配置

(一)明确旗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旗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旗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旗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主要承担旗县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开展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列为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编制旗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各旗县政府要依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赤峰市区域卫生规划》、《赤峰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编制旗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旗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和标准。旗县政府是举办旗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要重点办好1所综合医院、1所蒙医中医医院。在此基础上,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途径将其他公立医院改造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也可探索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力,定期向社会公示规划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或超规划建设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三)明确旗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根据我市医疗服务需求情况,确定南部宁城县中心医院、北部林西县医院和巴林左旗医院为我市旗县域医疗中心。宁城县中心医院、林西县医院、赤峰市第二医院(红山区医院)、赤峰宝山医院、赤峰松山医院和巴林左旗医院按国家三级乙等医院标准建设,其它旗县综合医院按国家二级甲等医院标准建设;宁城县、巴林左旗、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敖汉旗蒙医中医医院和阿鲁科尔沁旗中医院按国家三级中医医院标准建设,其它旗县蒙医中医医院(包括中医院和蒙医院)按国家二级甲等蒙医中医医院标准建设。严禁旗县级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鼓励旗县级公立医院使用国产设备和器械。严格控制旗县级公立医院擅自增加床位,严禁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和豪华装修,禁止超标准扩张,医院自行增加的床位数不作为核定人员编制和财政补助的依据。严格控制超越旗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或疗效不明确、费用高昂的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引进和应用。对超规模、超标准和举债建设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四)落实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认真落实《自治区卫计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14]771号)、《赤峰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赤峰市医改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赤政办字[2013]122号),完善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鼓励政策,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准入范围,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对待政策。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三、改革旗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一)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各旗县可组建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旗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日常工作。鼓励各旗县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实行理事会模式的旗县级公立医院要继续完善管理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市卫计委、编办、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二)落实旗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相关配套制度,实行政事分开,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旗县级公立医院执行旗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办医机构的决策,具有人事管理权、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继续推进旗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旗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再兼任旗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完善旗县级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医院院长可由旗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等办医机构公开招聘或选拔,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要明确院长任职资格条件,开展管理干部专业化培训,培训情况作为任职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市卫计委、编办、人社局负责)

(三)建立科学的旗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性文件,以公益性质和运行绩效为核心,突出功能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开展旗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鼓励和支持引入第三方评估,提升考核的客观公正性。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强化旗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办医机构对院长的激励约束,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院长年薪标准,探索实施院长年薪制和薪金与医院收入脱钩,由财政支付。强化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旗县级公立医院要建立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加强人员绩效考核,健全以服务数量、质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市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四)健全旗县级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制度。探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完善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推行总会计师制度,实行规范化的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的核心制度和基本规范,重点管理好病历书写、查房、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手术安全管理和急诊抢救等工作。改善医院服务,积极推行预约诊疗服务,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加强便民门诊,积极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障费用即时结算,完善收费项目公示和费用查询等制度。旗县级公立医院要提高医患沟通能力,畅通投诉渠道,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活动,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鼓励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逐步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法严厉打击“医闹”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市卫计委、财政局负责)

四、建立旗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2015年10月30日起,全市9个旗县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旗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补助,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其中,调整服务价格不超过60%、旗县区政府投入不低于30%、医院承担部分不超过10%。各旗县要结合实际,分类制定具体的医院补偿结构比例。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要纳入财政预算。将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市财政局、卫计委、发改委、人社局负责)

(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价格。此轮调价暂按市发改委、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关于赤峰市试点旗县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赤发改费字〔2015〕419号)执行。要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调增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旗县级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资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上不增加。(市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负责)

(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旗县政府要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内财社[2014]1724号),全面落实对旗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13〕55号)精神,加大对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落实对蒙医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对旗县级公立医院历史形成的基本建设和购置大型设备负债本息,要从医院剥离、逐年化解,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后不得再出现新的负债。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政补助与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各旗县可根据实际,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探索对公立医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发改委、卫计委负责)

五、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一)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费用。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继续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旗县级公立医院和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自治区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网上交易。旗县级公立医院应当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在质优价廉的前提下,鼓励购买国产创新药和医用耗材。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允许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托管医院门诊药房,鼓励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旗县级公立医院要重点围绕辅助性、高回扣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加强对医务人员处方行为的监控,按照规范建立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鼓励和支持公立医院通过PPP模式,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共同建设静脉输液集中配送中心。(市卫计委、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委负责)

(二)加强药品配送管理。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实行基层与旗县级公立医院药品捆绑配送,控制配送企业数量,减少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严格执行采购付款制度,保证按时结算货款。(市卫计委、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委负责)

(三)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监管。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对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市卫计委、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委负责)

六、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一)深化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坚持以收定支、按量分配、合理补偿的原则,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改革医保资金的支付方式,实行总额预付制。改变单一按项目付费方式,大力推广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积极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逐步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2016年底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旗县域内所有公立医院,覆盖40%以上的医院出院病例数。到2017年,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医保付费制度。(市人社局、卫计委分别负责,财政局参与)

(二)科学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实施医保资金支付年度总额控制管理的,要以前三年医保资金支付金额为基数,兼顾医院业务、费用等合理增长因素,预算资金总额并提前预拨。实行按病种付费的,要结合临床路径,根据前三年病种实际费用情况,兼顾费用增长因素,合理确定病种付费标准。实行按人头和按床日付费的,要在规范操作方式、加强出入院管理、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建立和完善支付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在规范蒙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蒙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蒙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蒙中医药服务。(市人社局、卫计委分别负责,财政局参与)

(三)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快推进医保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使用率、药占比、次均费用、参保人员负担水平、住院率、平均住院日、复诊率、人次人头比、转诊转院率、手术和择期手术率等指标的监控,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均次(病种)费用、参保(合)患者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等进行公示,提升基本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将医疗机构均次(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等级医院评审体系。2016年底,旗县级公立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数要达到50个以上,并逐步扩大病种,细化内容,提高入组率和完成率。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要与等级医院评审、绩效考核制度挂钩。控制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疗服务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衔接和部门间、地区间的数据共享,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社局、卫计委分别负责,财政局参与)

(四)逐步提高保障绩效。逐步提升医保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2015年所有旗县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不断健全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相关政策。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市人社局、卫计委、民政局分别负责,财政局参与)

七、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一)完善编制管理办法。按照自治区编办、卫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15]163号),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总量,并实行动态调整。医院引进高级技术人才、学科带头人和研究生学历医疗技术人才可优先使用空余编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16年内,克什克腾旗、巴林左旗、阿鲁科尔沁旗、翁牛特旗要率先开展编制备案制试点工作,其他旗县要在岗位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统筹考虑。2017年底,在全市所有的公立医院全面推开编制备案制。(市编办、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分别负责)

(二)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结合实际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建立旗县级公立医院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聘用绿色通道,对于旗县级公立医院急需紧缺的医疗、医技专业技术人员,经申请,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招聘结果要公开。要进一步放宽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政策。在岗位总数控制下,对不纳入编制管理的一般医疗、医技人员和护士,由医院按照相关政策实施自主招聘。(市人社局、卫计委、编办负责)

(三)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根据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提高公立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旗县可先行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在保证不低于现行职级工资(包括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岗位绩效年薪标准,探索推行“院长年薪制”、“医务人员年薪制”、“专家年薪制”和优秀人才奖励等制度。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和公共卫生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旗县级公立医院在岗人员全部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市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负责)

(四)完善医务人员评价制度。完善旗县级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突出技能和服务质量考核,在权限范围内淡化论文和外语要求。旗县级公立医院负责内部考核,重点考核工作绩效,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成本控制、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情况,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建立健全医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考核档案,记录医务人员基本信息、年度考核结果以及违规情况等,完善医师医疗服务不良记录登记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优化执业环境,尊重医务人员劳动,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市卫计委、人社局负责)

八、提升旗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

(一)加强旗县级公立医院能力建设。旗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据医疗服务需求、公立医院发展规划和《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14〕48号),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标准化建设。扶持近三年外转率排名前10位病种所在临床专业科室的发展。制定并实施临床重点专科发展规划,以人才、技术为核心,培育临床重点专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在对口支援、人才引进、骨干培养等方面形成政策叠加效应。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工作,鼓励采取专家团队、托管等支援的方式,提高支援效果。从城市三级医院选聘一批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前往旗县级公立医院担任院长或业务副院长、科主任,提升旗县级公立医院管理能力和学科建设水平。每年选派一定数量医务人员到城市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利用3至5年时间,对旗县级公立医院医务人员进行轮训。到“十三五”期末,旗县级公立医院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要达到50%以上。全面推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到2020年新进入旗县级公立医院的医生须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加强蒙医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和特色专科专病建设,促进蒙中医药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开展旗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干部培训和挂职锻炼工作,提高医院管理队伍的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17年,实现三级医院中层以上干部任职前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晋升职称前到旗县级公立医院挂职累计不少于6个月。(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强化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完善HIS、LIS、PACS、电子病历、临床路径、运营管理和远程医疗等功能,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2015年底前,各旗县公立医院电子病历建设力争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全面实现与全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一体化卫生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基本公共卫生、新农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纳入城市医院联盟或集团(医联体)的旗县级公立医院要在2016年底前实现会诊、转诊和远程重症监护信息共享,在2017年底前实现院际间信息系统主要模块信息的互联互通。(市卫计委、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负责)

九、加强上下联动

(一)推动医疗资源集约化配置。依托旗县级公立医院建立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等中心,有条件的旗县可探索单独设立,降低医疗成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开展的实验室检查等项目,可探索由中心统一收集标本、集中进行检验、及时反馈结果。严格落实同级别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市卫计委负责)

(二)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以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旗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医院分工协作机制。加强旗县级公立医院对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支持指导和人员培训,在旗县级公立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以业务、技术、管理、资产等为纽带,探索构建包括医疗联合体在内的各种分工协作模式和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引导开展有序竞争。健全向苏木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骨干医师制度,探索建立旗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工作机制,实行统一招聘、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培养的人员管理体制。加强旗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医疗机构的纵向协作,整体提升基层慢性病诊疗服务能力,提供便民惠民服务。(市卫计委负责)

(三)逐步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政策要求,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实施基层医生与居民签约服务和患者基层首诊。乡镇苏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健康管理责任团队,对乡村医生(社区医生)实施网格化管理,与辖区内的居民签订服务协议,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帮助居民选择合适的就医路径,预约上级医院诊疗和转诊服务。畅通分工协作和双向转诊的有效途径。建立市级公立医院与旗县级公立医院、旗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上级公立医院要为基层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积极将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向社区延伸,通过在基层医疗机构设立延伸门诊、专家工作室等多种方式,为基层群众就近诊治疾病。围绕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确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的主要病种,明确出入院和转诊标准。有效发挥医保报销政策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将支付政策向基层倾斜,对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诊疗的病种,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费用等因素,制定付费标准,实行按病种付费,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报销比例,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对确因病情原因需要上转的患者开具证明,作为办理上级医院入院手续和医保支付的凭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范围。实施与居民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的基础上,允许配备和使用城镇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新农合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在自治区药品招标采购网上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实现与市、旗县级医院下转病人用药的合理衔接。2015年底前,在克什克腾旗、巴林左旗、阿鲁科尔沁旗、翁牛特旗4个试点旗县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2017年全面推开分级诊疗工作。(市卫计委、人社局负责)

十、强化服务监管

(一)强化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增强医疗监管能力,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旗县级公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费用控制、财务运行等监管。(市卫计委负责)

(二)强化对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对抗菌药物用药量靠前的品规及处方医生进行公示,运用处方负面清单、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将高值医用耗材纳入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加大回溯检查力度,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检验等行为。(市卫计委负责)

(三)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医药费用监管控制,重点监控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医疗总费用、收支结构、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以及检查检验、自费药品、医用耗材等占医疗收入比例等情况。加强对医药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的诊疗行为监管。到2016年,实现旗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到2017年,旗县级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市卫计委、人社会局负责)

(四)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定期公示制度,运用信息系统采集数据,重点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旗县级公立医院相关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加强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引导旗县级公立医院依法经营、严格自律。改革完善医疗质量、技术、安全和服务评估认证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市卫计委负责)

十一、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工作由市医改办负责统筹协调。各旗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改革工作。各旗县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抓紧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并认真组织实施。各旗县改革实施方案,经市医改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自治区医改办备案。

(二)加强部门协调。编制部门要落实好旗县级公立医院编制政策,科学合理分配使用人员编制;发改部门要做好旗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的定价审核工作,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使医疗服务收费更加规范,价格结构更加合理;卫生计生部门作为改革的主力军,要加强旗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充分调动医务人员改革的积极性,确保医改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强化政府补偿投入,确保改革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人社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各部门要协力加强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工作考核以及督导检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各项改革任务有效落实。

(三)强化财政保障。各旗县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经费测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并将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投入方式,财政经费补助与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挂钩。要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建立科学合理的旗县级公立医院运行、管理和补偿机制,促进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

(四)落实公立医院责任。旗县级公立医院是改革的参与者、执行者、推动者,要自觉强化全局意识和改革意识,把握形势,坚定使命,动员和组织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投身改革,坚决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全力实现改革预期目标。要端正办医方向,坚持功能定位,加强内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为医保、价格、投入、人事等改革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更多更快享受到政府推进医改的成果。

(五)加强督导考核。各旗县政府要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进度安排。市政府将建立督促检查、考核问责机制,将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情况纳入对各旗县政府的绩效考核,确保综合改革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市医改办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依据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考核,适时通报,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评估,总结推广改革经验,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做好宣传培训。各旗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大力宣传改革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制定改革工作手册,细化操作办法,积极开展政策培训,提升各级干部和医院管理者的政策水平和执行力。深入细致做好医务人员宣传动员工作,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支持和参与改革,充分发挥改革主力军作用。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http://www.chifeng.gov.cn/xxgk/zfwj/zcwj/zfbwj/zfbf/2015-11-02-135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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