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通知

鄂府发〔2012〕1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决策体系,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编制城市发展、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各类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等专项规划。

(三)政府投资过千万元的项目,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等方面项目。

(四)农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其它需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决策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章咨询论证组织

第五条设立鄂尔多斯市重大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下称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机构。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担任。设立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的组织与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决策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意见,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第七条咨询内容:

(一)重大决策的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研究。

(三)重大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四)重大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五)重大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六)其它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八条咨询程序:

(一)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咨询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咨询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二)对提请专家咨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专家咨询委员会除组织会议形式咨询论证外,对远程专家可以通过网上或书面咨询论证的方式进行。

(三)咨询论证工作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负责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四)通过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应提前7个工作日,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将相关资料和咨询论证的具体问题、要求提交专家。

(五)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整理汇总,形成决策咨询论证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六)市人民政府决策吸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情况,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向相关专家反馈。

第九条咨询方式:

(一)聘任专家论证方式。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聘任的专家进行咨询活动。

(二)临聘专家论证方式。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公开招标论证方式。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面向国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

(四)新闻媒体、网上咨询论证方式。对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价格制定或调整等政策的制定出台,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广大市民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经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咨询专家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工作,并提出咨询意见的专家。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建立专家库和联系专家。按照不同的专业分类,专家库可分若干专家咨询小组,专家咨询小组的设立和人员组成,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

第十三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深,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应的职称、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我市咨询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咨询专家要按照以市属人才为主、外域聘请为辅,技术人才为主、行政领导为辅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聘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从自荐和推荐人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聘期3年,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地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七条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的重大决策事项资料。

(三)接受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四)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四章咨询论证反馈制度

第十九条建立咨询论证评价制度。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每一位咨询专家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记载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并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建立咨询论证问责制度。对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吸纳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得到批准,否则,由此造成工作失误的或损失的,要追究行政决策者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聘任一定数量的咨询专家,建立专业咨询组织,为部门决策提供必要的咨询论证服务。在业务上接受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指导,如遇咨询论证工作需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从部门咨询组织中统筹安排咨询专家参加。

第二十二条旗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可结合本旗区、本部门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本旗区和本部门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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