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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医药、医疗器械广告监管执法主体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通政办字〔2015〕170号 |
|---|---|
| 颁布日期:2015-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医药、医疗器械广告监管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医药广告监管执法主体明确如下:
一、医疗广告内容由卫计委负责专业把关,文明办负责宣传把关。
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虚假医药、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处罚工作由工商局负责。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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