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医药、医疗器械广告监管执法主体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通政办字〔2015〕170号
颁布日期:2015-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医药、医疗器械广告监管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药、医疗器械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医药广告监管执法主体明确如下:

一、医疗广告内容由卫计委负责专业把关,文明办负责宣传把关。

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虚假医药、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处罚工作由工商局负责。

2015年8月13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