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通政办字[2010]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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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字[2010]2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预防遗传性疾病和性传播疾病的第一道防线。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强制婚检被取消,我市也同全国其它地区一样,婚前医学检查率急剧下降,进而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如残疾儿、精神病等出生缺陷患儿降生,肝炎、性传播疾病等传播性疾病屡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给一些家庭带来了巨大不幸,也给社会造成了沉重负担。为切实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市政府要求各旗县市区从2010年开始,恢复并做好婚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投入力度。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将婚检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力倡导婚前医学检查,足额安排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从2010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组织实施免费婚检。
二、明确婚检机构。目前,实施免费婚检的地区婚检机构多数设在旗县计生指导站,个别的设在旗县妇幼保健院,而且婚检机构的服务条件和服务能力参差不齐。从2010年起,各旗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一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或保健机构为婚检机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要求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各地区要严格审核婚检机构资格,并将相关材料于2010年3月1日前报至市卫生局基妇科,由市卫生局审核批准。
三、加强组织领导。2010年是《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达标终期评估年,开展婚检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指标。从今年起,市政府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列为全市民生工程之一。因此,各旗县市区要将开展婚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婚检的领导和日常监督指导。
四、依法规范实施。各旗县市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严格确定婚检的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以及实施手段,杜绝因婚检的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及实施手段不合法而引发纠纷甚至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免费婚检服务具有自愿性原则,但一旦实施婚检,婚检实施机构就要对其检查结果的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另外,对婚检中检查出暂不适宜结婚或生育的,要做好定期跟踪、随访、监控、防治、服务工作。因此,婚检实施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强化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及时为婚检对象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五、增强工作合力。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普及婚检知识、生育知识和优生优育知识,广泛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提高公众对婚检知识的知晓率,让婚检的重要意义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自觉婚检的健康意识与责任意识,使婚检成为广大群众自觉认知的行为。二是要搞好协调服务。市旗两级卫生、民政、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做好相互配合和有关工作的衔接。卫生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制定婚检工作制度、婚检内容、技术标准,组织培训婚检专业人员,建立婚检的月进度统计报告制度,对婚检工作进行指导。婚检机构要严格执行婚检工作制度、婚检内容和技术标准,做好婚检的咨询和转诊工作。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倡导登记人进行婚检。计生部门要发挥网络健全的优势,做好婚前保健服务的宣传工作,提供婚检人群的相关信息,并在审批发放《服务证》时,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对经检查表明有出生缺陷儿倾向的,要做好跟踪咨询、指导和服务。三是要搞好评估考核。各地婚检主管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婚检工作及目标人群跟踪、监控、防治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婚检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降低出生缺陷。
二O一O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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