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政办发〔2009〕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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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9〕10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宣传部、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制定的《乌兰察布市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乌兰察布市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
乌兰察布市委宣传部乌兰察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兰察布市民政局乌兰察布市妇女联合会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乌兰察布市政府已将自愿免费婚前检查(以下简称免费婚检)纳入2009年度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自愿免费婚前健康检查。为推动免费婚检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口素质是关键。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和生活水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进行婚检对于提高我市出生人口质量、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预防先天性和传染性疾病,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享受免费婚检的服务对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乌兰察布市的准备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员及新婚夫妇均可享受免费婚检服务。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免费婚检。
三、享受免费婚检的时限
结婚登记前3个月内以及登记结婚后1个月内。
四、免费婚检的原则和要求
(一)倡导与自愿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婚检重要性的宣传力度,积极倡导科学婚检理念,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自愿参加婚检,以避免各种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危险因素,有效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
(二)方便群众原则。各旗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群众参加婚检。
(三)婚检结果保密原则。妇幼保健机构要维护申请免费婚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个人隐私以及知情权。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免费婚检结果。
(四)指定的婚检妇幼保健机构不得向申请免费婚检的当事人收取免费婚检项目的费用,不得搭车收费和乱收费。
五、免费婚检服务程序和项目
(一)服务程序
1、宣传、妇联、卫生、民政、计生及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宣传、发放宣传材料、教育引导等方式,帮助当事人了解科学婚检对家庭幸福的重要性及不参加婚检可能造成的后果,引导当事人自愿到指定婚检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免费婚检。
2、婚检医师要严格按照婚前保健规范对婚检当事人提供婚检服务,根据检查结果,向接受婚检的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医学意见”,出具盖有婚检专用章的《婚检医学证明》。发现存在影响婚育的情形,要明确、详细地告知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采取的医学措施,并为其做好保密工作。
3、为提高婚检实效,方便开展工作,建议在有条件的婚姻登记办理机构与免费婚检机构联合办公,建立温馨的婚检服务室,推行“婚检宣传、婚前保健、婚姻登记一站式”服务,由民政、妇联、妇幼保健等部门派出婚检咨询引导员提供服务。
(二)免费婚检项目
女性婚前检查项目包括:常规体格检查,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肝酶三项,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HIV抗体测定。
男性婚前检查项目包括:常规辅助检查,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肝酶三项,乙肝表面抗原检测,HIV抗体测定。
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检查,费用个人自理。
(三)参加婚检需携带的材料
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单人彩照各2张。
六、免费婚检的经费来源、标准及费用结算办法
(一)经费来源。〖HTF〗免费婚检的经费农村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城镇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免费婚检的结算标准:〖HTF〗135元/对。
(三)经费结算支付办法。〖HTF〗免费婚检的经费必须进行专户管理。免费婚检机构凭《免费婚检查体表》办理费用结算。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对指定的各免费婚检机构上报的《查体表》进行汇总审核,经费由市县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城市医保中心直接拨付到婚检机构。
七、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充分发挥市直、各旗县市区新闻媒体作用,通过制作婚检宣传专题节目、专题公益广告、报刊专栏等形式,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政府的利民举措、婚检的意义以及婚前医学健康等知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举办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婚检目的、意义深入人心,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市劳动和社会事业保障局
对各免费婚检机构上报的城镇享受免费婚检的新婚夫妇的《体检表》进行汇总审核,按时将经费由城市医保中心直接拨付到婚检机构。
(三)市妇联
1、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动员新婚人员参加免费婚检。
2、会同卫生、民政部门核实免费婚检人数。
3、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婚前健康检查的情况,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监督检查免费婚检工作,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4、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免费婚检执行情况。各区县妇儿工委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婚检情况上报市妇儿工委办。市妇儿工委办每月10日前要将全市上个月婚检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按月通报全市婚检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四)市卫生局
1、编制免费婚检预算,指定婚检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印制和向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免费婚检申请表》和免费婚检宣传资料,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婚检重要性的宣传,增强群众婚检意识,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自愿参加免费婚检。
3、督促指定的婚检机构加强与民政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免费婚检的宣传和咨询服务。
4、督促各旗县市区婚检机构以人为本,营造温馨的服务环境,为申请免费婚检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人性化、个性化婚前保健服务。督促各旗县市区婚检机构做好申请免费婚检当事人的资料登记工作。做好数据统计汇总,市本级婚检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妇儿工委办报送。各旗县市区婚检机构每月5日前向当地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妇儿工委办报送。
5、市县妇幼保健机构为民政部门提供办理结婚证的场所,使群众在婚前医学检查后及时领取结婚证。
(五)市民政局
1、在婚姻登记处为本地婚检机构提供开展婚检的宣传平台,在醒目处悬挂婚检宣传板,代发《免费婚检申请表》和有关婚检指导、优生优育、婚前保健等方面的宣传资料,努力营造浓厚的科学婚检宣传氛围。
2、加强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婚姻登记员开展科学婚检宣传工作的能力,积极动员当事人先婚检后结婚,自觉把婚检宣传引导作为本职工作加以认真落实。
3、协助市妇儿工委办、市卫生部门核实免费婚检人数。
(六)市财政局
要求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将婚检经费拨付到农村合作医疗账户和医保中心账户,负责监督旗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医保中心将婚检经费及时拨付到各婚检机构。对婚检流程表、宣传材料等费用给予必要保障。
(七)市人口和计生委
人口和计生部门要把规范的婚检服务作为对区县人口和计生年度考评的内容之一,统一考核、统一奖惩,同时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咨询服务内容和宣传资料,提倡科学的婚育观,做好婚前保健、婚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计生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宣传咨询工作。在办理《生育服务证》时,要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开展好出生缺陷干预和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旗县市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1.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2.免费婚前服务联系单
附件1
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结婚登记当事人:
当你们将要办理结婚登记之际,为使你们进一步了解结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应当符合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男女双方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并签署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书。取得结婚证后,即确立夫妻关系。
三、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四、本市实行免费婚前保健咨询和医学检查,政府倡导和鼓励男女双方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互有通过婚前保健咨询和医学检查知晓对方婚前健康状况的权利,也有依法遵循禁止结婚、不应当结婚、暂缓结婚以及不宜生育的医学意见的义务,以保障家庭幸福,维护公共利益。
五、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在做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互相尊重。
六、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应按规定在生育前到女方户籍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理再生育手续。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七、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并有权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八、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并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九、婚姻登记当事人享有政府免费提供的婚前保健咨询和基本项目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十、经咨询告知:①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②重度智力低下、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不宜结婚;③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暂缓结婚;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重要脏器疾病的,建议不宜生育;⑤其它疾病应当依据医生指导意见;⑥建议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被告知人明示:本人对上述告知内容已阅读并知晓。
签名(男):签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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