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通厅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青海省交通厅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交通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交通厅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根据2013年7月5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现将涉及我厅的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告。
省交通厅
2013年7月26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拟决定取消和调整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实施
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清理依据及理由
备注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86项)
省交
通厅
30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
原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已修订,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3条(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已有新规定。
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管理
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2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51项)
省交通厅
19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2项(国务院令第412号)
州(地、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0
筹建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许可证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13条(1987年国务院发布1997年修改)
州(地、市)、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1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运输服务许可证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13条(1987年国务院发布1997年修改)
州(地、市)、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2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
州(地、市)级交通行政管理机构
23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3条(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
州(地、市)级交通行政主管机构
24
提高公路两侧路基标高(高等级公路除外)
《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1条(2004年)
各路政支队、大队
序号
项目名称
修改的法律依据
修改后项目名称
备注
(三)修改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目录(35项)
省交
通厅
19
占用、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主席令第86号2004年修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28条(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
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许可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及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
20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和跨越公路埋设、架设、修建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主席令第86号2004年修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28条(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及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
21
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28条(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
公路增设平面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及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
22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主席令第86号2004年修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28条(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年)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悬挂非公路标志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及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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