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居住陕西省省本级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居住陕西省省本级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3〕195号

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

为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方便安置(居住)、工作在陕西省的省本级参保人员就医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仅适用于按规定办理定点地区变更手续的安置(居住)、工作在陕西省的省本级参保人员。

二、安置(居住)、工作在陕西省的省本级参保人员在陕西省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价格标准和自付比例。住院报付比例、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其他医保待遇标准执行青海省省本级职工医保相关政策规定。

三、安置(居住)、工作在陕西省的省本级参保人员在陕西省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只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其余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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