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广播电视局《青海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广播电视局《青海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4]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安装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省广播电视局

(2014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牧区文化建设,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维护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保障广播影视管理和发展秩序,有效打击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服务活动。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总局令第60号)、《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等相关规定,构建法制化、制度化、长效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和安装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安装服务机构的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

第三条依据国务院令第638号和广电总局令第60号的相关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安装服务等相关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取得生产资质的生产单位,只能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相关产品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配套供应,安装服务维护等相关服务活动。

第四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设立资格审查、审批许可和相关安装服务活动的综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市场流通领域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经营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市(州)、县广电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体系,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工商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严防境外有害卫星电视节目在我省落地,确保我省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工商部门和广电部门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长效管理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第五条全省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理顺我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体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使广电主管部门的政府管理监督职能和安装服务机构的职能更加明晰,使农牧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得到根本保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安装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依据广电总局令第60号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安装服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第七条按照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要求,必须紧紧围绕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地在全省建立“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运行高效、服务优质”的“四位一体”的农牧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第八条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设立,按照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审核材料,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第九条大力推进省对市(州)、县、乡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垂直管理运营体制建设,在省级服务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可根据各县人口数量和实际需求设立分支机构,由各县级安装服务机构负责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销售和技术维护、服务工作,各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监督;乡镇一级由县级安装服务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安装服务网点,负责受理用户申请以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服务等工作;我省卫星地面服务区域内的用户可凭有效证件在服务网点申请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在所在服务区域内使用。

第十条省级安装服务机构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授权管理,并建立全省统一的呼叫平台。采取“政策推动、资金扶持、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切实做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安装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一)负责对青海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日常管理,制定全省卫星地面安装服务规划;

(二)负责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审核上报省内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服务网点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负责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服务网点的用户管理系统授权工号的发放管理工作,对各网点用户管理系统授权工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配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卫星地面服务区域的划分工作,配合主管部门甄别、清理服务区内其他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五)负责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播卫星管理中心上报全省无线移动通信基站信息以及受理无基站信息用户授权审核工作;

(六)定期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播卫星管理中心预订加密卡,建立加密卡档案,及时提供给服务网点;

(七)监督管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服务网点的服务质量,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组织对卫星地面服务的宣传推广,定期对安装服务队伍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县级安装服务机构工作职能:

(一)负责受理服务区域内用户安装申请相关业务,加强日常维护,确保有效运行,切实做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制定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服务网点标识,向用户提供的所有型号接收设施必须明码标价;

(三)及时将用户的相关资料上传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播卫星管理中心用户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四)负责统计、记录直播卫星设施用户安装服务单等业务数据信息,定期反馈给省级管理部门。

第四章政策保障

第十三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相关规定,农牧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长效服务体系建设,是我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核心内容。中央明确规定要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扶贫攻坚计划。为确保我省农牧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用户享受到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各级政府要将我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纳入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以市场为主导,政府适当补贴的形式,建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公共服务运营体系,科学、有序地推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公共服务工作。构建以省级安装服务机构为核心,以县为中心、乡镇为依托,服务农牧民群众的农村牧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覆盖网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由我省相关部门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一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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