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青政办[2012]31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此次清理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合理、合法、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特别是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审批领域的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为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建设新青海、创造新生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清理标准
(一)主要任务。
对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政府建设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现有的职能职责,对有行政审批项目的省级部门(包括中央驻青有关单位)及其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二)清理标准。
1.对与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对应的省级部门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
2.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3.对通过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4.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5.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6.对国务院决定下放到省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工作,列入现有行政审批项目。
7.对国务院明确规定审批权下放到州(地、市)、县级管理机关实施的项目以及可由州、(地、市)县级机关实施的审批项目,省级部门要主动下放到相应的管理层级。
三、实施步骤
(一)部门清理报送阶段(2013年2月底前完成)。
省级各部门(包括中央驻青有关单位)在我省第6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清理任务和标准对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本部门拟保留、取消、调整、下放的清理意见(对拟保留的项目,必须提供相关设定依据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填写《青海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意见表》(表一)和《青海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申报表》(表二)(表格附后,可登陆青海省政府法制信息网www.qhfzb.gov.cn下载),于2013年2月底前连同清理工作报告,报送省法制办(附电子文档)。
(二)初审阶段(2013年4月底前完成)。
省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提出的拟保留、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意见或建议,依法进行审批权主体、依据等方面的审核。对有异议的项目,组织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专家学者及管理相对人,召开论证会,多方听取意见,提出具体意见,确保清理质量。
(三)反馈复核阶段(2013年5月底前完成)。
省政府法制办将初审阶段提出的具体意见反馈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达成一致意见的予以确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并予以确认。
(四)公布阶段(2013年6月底前完成)。
经省政府法制办全面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经清理后保留的省级部门(包括中央驻青有关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由省政府法制办编制目录在媒体、网络上公布。今后,省政府法制办将对行政审批事项及目录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四、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
此次清理的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一位主要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确定具体工作人员,切实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为加强清理工作的严肃性,部门领导要亲自审定把关,不准瞒报、漏报、逾期不报;不准因为部门利益原因不取消和调整应当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报送的部门,要写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擅自设定审批项目或者仍继续审批、变相审批已经取消或调整的审批项目的,越权审批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责任。
各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省政府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做法,自行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在2013年5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送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联系人:喇芸,联系电话:0971—8252073
附件:
1.青海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意见表(表一)
2.青海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表二)
3.填表说明
2012年11月2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附件1:
青海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清理意见表(表一)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签发人:填报日期:2013年月日
行政许可项目
设
定
依
据
文件种类
文件标题(含文号)
涉及条款
发布日期
见附件
备注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国务院文件
(4)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
(6)政府规章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是否属于联合审批,
联合审批主体
部门意见及理由
保留
取消
调整
下放
其它
2012年月办件量
行政许可权取消审核意见
联系人:电话:
附件2:
青海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意见表(表二)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签发人:填报日期:2013年月日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设
定
依
据
文件种类文件标题(含文号)涉及条款发布日期见附件备注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国务院文件
(4)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
(6)政府规章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是否属于联合审批,
联合审批主体
部门意见及理由保留取消调整下放其它
2012年月办件量
行政许可权取消审核意见
联系人:电话:
附件3:
填表说明
一、“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指审批事项名称。
二、“涉及条款”只写明条、款、项、目即可,不必写出条款的具体内容,具体内容作为附件。
三、所有附件应统一编号后在表中“见附件”一栏分别注明其编号,即:见附件×。
四、“行政许可审批实施主体”一栏中是省级实施主体的须填写单位全称;是政府部门下属机构的则填写××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是州、地(市)、县级以上主体的则填写州、地(市)、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
五、“是否属于联合审批,联合审批主体”一栏中属于联合审批的填写“是”,并填写与其联合审批部门名称。
六、“2012年办件量”是指2012年此项行政审批承办的总数量(件、次)。
七、“部门意见及理由”一栏中用“√”符号标明“保留、取消、调整、下放、其它”意见,并填写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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