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专项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和评审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12]64号
颁布日期:2012-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专项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和评审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2]6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青海省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专项人才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和《青海省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专项人才工程评审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青海省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专项人才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二0一二年三月)

为扎实推进全省14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发挥示范作用,省政府决定今年对14所县级公立医院实行专项人才工程奖励,激励卫生人才扎根基层为群众服务。为确保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专项人才工程奖励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理念,以激励人才、吸引人才到基层服务,实现人才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和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远”的问题为目标,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为导向,为充分发挥县级公立医院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作用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通过实施专项人才工程,加强公立医院以人才、技术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吸引人才、鼓励人才扎根基层的新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专项人才工程主要包括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骨干人才、优秀人才的奖励,学科带头人和优秀管理人才的引进,优秀领导班子的奖励。

(一)骨干人才和优秀人才奖励

骨干人才和优秀人才是县级医院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建立骨干人才和优秀人才培养激励机制,是推动医院发展、固本强基的重要因素。

评选程序。骨干人才和优秀人才的评选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评选,坚持自下而上、公平公正、专家评议、社会认可的原则。推荐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属地卫生部门初审推荐、专家评议、公示和审批等。各公立医院要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确保人选具有良好的社会公认度。切实把品行端正、业务精湛、踏实肯干、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评选出来。

一次性奖励标准。骨干人才:东部3万元/人、环湖(含尖扎县)4万元/人、果洛5万元/人;优秀人才:东部2万元/人、环湖(含尖扎县)3万元/人、果洛4万元/人。

加强培养。在奖励骨干人才、优秀人才的同时,加强人才培养,通过进修深造、上派下挂、学习考察、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提升理论素质,开阔思路视野,增强业务能力,提高医疗水平,进一步激发人才的积极性、上进心和事业心,牢固树立钻研业务、服务群众、争做优秀的导向,全面促进公立医院科学发展。

建立机制。建立多层次的人才激励机制,在用足用好骨干人才和优秀人才奖励资金的同时,要在政治上多关心,生活上多帮助,在评先评优、带薪休假等多方面向优秀人才和骨干人才倾斜,有力激发他们的荣誉感和自豪感,进一步坚定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信心和决心。

(二)学科带头人和优秀管理人才引进

创新人才引进思路。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引进理念。省上对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管理人才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人才引进资金补助。各试点地区以省上人才引进资金为引导,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人才引进资金,增强人才引进实力,改善人才引进环境,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创新人才引进手段,体现“一流人才一流地位,优秀人才优厚待遇”的人才价值导向,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符合实际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

建立人才引进机制。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引进学科带头人和优秀管理人才需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引进计划和方案。借助“专家服务团”、“博士服务团”等平台,建立起与省内外专家和高级人才的联系,加强与上级人力资源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发挥上级部门联系人才广泛的优势,实现人才引进的目的。以兼职、学术交流、科研项目合作等灵活有效的形式,建立完善互利互惠的人才合作交流长效机制。研究制定县级领导干部认领引进人才项目制度,坚持联系学科带头人和优秀管理人才制度,加强与引进人才的联系,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解决现实困难,创新良好的学习和办公条件,促其安心工作。

规范人才引进程序。人才引进须坚持以下程序:用人单位申报,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审核,州(地、市)人社局审批,县卫生局申报省卫生厅审核发放一次性人才引进补助资金。

(三)优秀领导班子奖励

优秀领导班子的评审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的方式进行,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县级公立医院进行考核,经州地级卫生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卫生厅评估考核确定。主要考核公立医院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人才培养、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群众满意度等内容。省上从专项人才工程奖励资金中安排100万元,对优秀领导班子根据医院规模每院给予一次性10—15万元的奖励。各地要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行业考核与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结合起来,经省卫生厅评估确定的县级公立医院优秀领导班子,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可适当加分。

三、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海省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专项人才工程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紧密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有效开展工作。

认真组织实施。人才工程奖励实行专家评审,由省卫生厅组织、协调评审工作。各改革试点县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实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调配得力工作人员,完善协调议事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宣传动员,争取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试点医院干部职工的支持,为顺利实施专项人才工程,深入推进医改工作奠定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

青海省14所改革试点县级

公立医院专项人才工程评审奖励办法(试行)

(二0一二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14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切实提高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激励和稳定卫生人才扎根基层为群众服务,使更多骨干人才、优秀人才能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促进县级医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专项人才工程奖,重点用于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骨干人才、优秀人才的奖励,学科带头人和优秀管理人才的引进,优秀医院领导班子的奖励。

第三条专项人才工程奖的评选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骨干人才和优秀人才奖励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基本条件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患者满意度高;

3、基础理论扎实,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基层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有较丰富的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团队精神;

4、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工作期间未发生医疗事故和差错,无患者投诉,无不良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考核优秀,年度考核合格。

(二)评选条件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骨干人才条件

(1)在县级医院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

(2)业务能力强,医疗技术精湛,能够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在当地群众和同行中认可、公认;

(3)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和新方法,参加科研活动、承担科研项目,对本学科建设发展具有创新性构想,并得到同行认可;

(4)近5年内在省内外公开发行的医学期刊上发表第1作者论文1篇及以上;

(5)在州(地、市)、县级学术机构或团体中担任职务,在当地同行中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2、优秀人才条件

(1)在县级医院从事本专业8年以上;

(2)知识面宽、思维活跃,踏实肯干,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业务工作量明显高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3)业务上积极进取,技术上刻苦钻研。具有娴熟的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本专业技术难题;

(4)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和新方法,并得到同行认可;

(5)近5年内在省级公开发行的医学期刊上发表过第1作者论文或学术会议交流论文。

第五条人才引进引导资金重点用于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管理人才。引进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医院急需紧缺的学科带头人或具有较好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优秀管理人才。

第六条优秀领导班子奖励对象为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参照《青海省14所县级试点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评选。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坚持自下而上、公平公正、专家评议、社会认可的原则。推荐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属地卫生部门初审推荐、专家评议、公示和审批等。

第八条骨干人才、优秀人才由推荐单位对候选人进行业绩考核,并经院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按核定奖励人数的1∶1.5报县卫生局,经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审核后报州(地、市)卫生局,州(地、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核定奖励人数的1∶1.1报省卫生厅。结果公示贯穿评选全过程。

第九条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学专家(行政人员不参与评审)对各地上报推荐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评审。

第十条人才引进由用人单位申报,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审核,报州(地、市)人社局审批;县卫生局申报省卫生厅审核发放一次性人才引进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医院领导班子的考核由县卫生局负责,考核结果报州卫生局,由州卫生局审核后报省卫生厅,经省卫生厅评估考核后确定。

第十二条评审结果通过省卫生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奖励标准:骨干人才,东部3万元/人、环湖(含尖扎县)4万元/人、果洛5万元/人;优秀人才,东部2万元/人、环湖(含尖扎县)3万元/人、果洛4万元/人。

第十五条优秀医院领导班子根据医院规模每院给予10—15万元奖励。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试点公立医院专项人才工程是省政府为奖励人才、吸引人才到基层服务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试点县要切实加强骨干人才、优秀人才的选拔以及推荐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评价推荐人选,确保推荐人选质量。

第十七条专项人才工程评选奖励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认真听取同行专家意见,加强群众监督;要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优秀卫生人才珍惜荣誉,当好卫生技术人员的模范。

第十八条县卫生局负责建立骨干人才、优秀人才信息库。

第十九条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专项人才工程评选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专项人才工程奖励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青海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青海省14所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专项人才工程评选考核评分细则。(略)

http://www.qh.gov.cn/system/2012/03/20/0107028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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