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州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果政办〔2015〕132号
颁布日期:2015-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州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果政办〔2015〕13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

《果洛州州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已经州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8日

果洛州州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州州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1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青海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省、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会议精神,以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推行聘用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以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新型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激发医疗卫生机构活力。全面推进我州州级公立医院改革进程,坚持改革联动、分类指导、探索创新的原则,充分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支付制度、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健全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分级诊疗制度,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疗服务,扩大卫生资源总量。持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改革范围

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的实施范围为州人民医院、州藏医院。

三、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岗位管理。参照《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青人事管字2007〕371号)和《青海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青人事管字2007〕488号),州级公立医院根据省、州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总量以及本医院的服务职能、服务范围、发展需求等情况,按照“因需设岗、合理设岗”的原则,提出本单位确需设置的岗位总数,拟定岗位设置方案,经州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岗位设置方案应确保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医、药、护、技岗位为主体岗位,其它非主体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不高于主体岗位。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岗位的基本职责,制定岗位任职条件、职责要求和岗位说明书。

(二)推行全员竞聘上岗。公立医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民主、择优”的原则,按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总量和卫生计生、人社部门核定的岗位实行全员竞聘上岗。竞聘上岗工作程序是:成立领导机构、发布竞聘岗位、填写竞岗申请、审查竞岗资格、公示竞聘名单、组织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竞聘上岗的人员为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竞聘内容的设置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科学设置、实事求是,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择优聘用。竞聘方式的选择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可采取岗位述职、民主考核、专家评议、学术技术评价、技能水平测试、患者满意度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也可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医院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院竞聘上岗实施细则。首次竞聘结束后,可根据本系统内空缺岗位的需求,组织未聘的在编人员进行二次调剂竞聘。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按自动辞聘处理。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竞聘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此项工作稳妥进行。

(三)实行全员聘用制。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上相关规定,竞聘上岗结束后,州级公立医院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合同期限分短期、中期、长期,首次签订一般为3年,其中对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骨干及学术学科带头人可按相关规定签订长期聘用合同。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实现由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由行政任用关系变为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合同文本按相关规定,统一使用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对通过竞聘上岗的原在编人员,竞聘上岗后,保留原人事档案身份,退休时仍执行青海省事业单位现行退休政策。要对竞聘上岗的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予以解聘、缓聘。对违反《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辞退。

(四)在编人员分流安置政策

1.支持学习深造。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未聘人员可进行离岗培训或参加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学习培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学习培训期间发给本人原工资;获得学历证书或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后,学费由同级财政、单位、个人按5:4:1的比例分担;学习期满后,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仍未聘用的,在本系统内采取转岗、高职低聘等方式就业,也可在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2.鼓励自谋职业。对改革前的在编人员,本人自愿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资之和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前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支持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之和的补偿金。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未聘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解除人事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等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人员分流安置涉及到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医院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过渡分流办法和相应政策,3年内达到人员总量控制要求,防止“一刀切”,合理分流,确保稳定。

(五)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青人社厅发〔2015〕80号)及3个配套实施细则精神,凡卫生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确需国家政策性安置和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方式选拔使用的人员外,所有空缺岗位进人均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禁违规进人。空缺岗位应主要招聘急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开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卫生事业单位提出招聘计划并经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部门审核后,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州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公开招聘须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公开招聘应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科学设置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特殊岗位、特殊人才和招录应根据需要特招,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和州内紧缺性人才可以采取考核聘用的办法进行聘用。面试环节应充分结合医疗卫生单位特点,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突出对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通过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在聘用期内,依照“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享受与原在编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并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

(六)健全院长选拔和考核制度。要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大对领导岗位的竞争性选拔力度,各医院负责人,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考或民主推荐的方式选聘,聘期3年,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改进考核方式,扩大考核民主,坚持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加强任(聘)用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期满考核合格的,继续聘任。

(七)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医护人员职称评审制度。将医护人员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机结合。增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信力,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认可和社会公认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职称评审条件的设置要更加注重对诊疗能力、分级手术能力、基本临床技能等实际工作能力的考核,淡化医疗机构人员的外语和论文要求,建立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成长的职称评价体系。在推荐、选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时,优先推荐恪守职业道德、临床经验丰富、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对做出重要贡献以及在处置疑难重症、建设特色学科、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建设一支素质优良、富于创新的高层次医疗人才队伍。

四、强化绩效管理

建立健全州级公立医院绩效考评机制。合理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医保控费、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指标。强化绩效目标日常跟踪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财政补偿、医保支付、工资总额等挂钩。

医疗机构依据绩效工资制度的要求,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建立按岗付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定期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要对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数量等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住院患者平均费用、平均住院日、药占比、化级诊疗等控制指标,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五、建立医疗人才保障新机制

(一)实行医疗机构人员总量控制。按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总量合理确定医护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动态调整。

(二)完善人才补充政策。医疗机构自然减员时,要根据人才需求和岗位需要,对空编岗位提出招聘计划,报州卫生计生、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公开方式招聘医学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予以补充。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招聘人员。

(三)加强人员培养。依托省级住院医师培训基地,规范化培训与转岗培训相结合,大力培养住院医师,利用2—3年对医生进行一次轮训。鼓励医疗技术人员进行在职学历教育、考取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到2018年,卫生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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