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海东地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海东地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二0一一年六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1号)和《中共海东地委、海东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发[2011]18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海东地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为方向,以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为核心。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紧紧围绕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开以及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强化公立医院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立医院的活力和服务能力。
二、试点范围
民和县人民医院为我区省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海东地区医院和其他县级医院参照本方案,积极开展公立医院相关改革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管办分开,建立新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管理职能,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规模布局、功能种类实行统一规划,对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实行统一准入,对医疗服务、质量安全进行统一监管。
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试点县成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由县发展改革、编制、国资、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审计等部门组成,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出资人的职责,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和绩效考核。医院管理委员会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落实公立医院发展建设、人员编制、政府投入、医药价格、收入分配等政策措施,为公立医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条件。
(二)实行政事分开,完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
积极探索理事会、医疗集团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强化经营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人员聘用和内部收入分配。推行院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
(三)实行医药分开,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改革以药补医机制,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具体途径,试点县要将公立医院的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补偿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缺口部分予以补齐,并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予以补偿。药事服务费标准按照药事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落实对试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对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和支援社区等公共服务经费予以保障。
(四)推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严格界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重点办好公立医疗机构,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导,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社会资本可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均要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执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管,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以及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机构医疗服务资源的10%。鼓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培育发展特色专科,支撑可持续发展,其所得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和规定的合理支出外,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继续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使用的药品执行政府指导价,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自主经营,履行纳税义务,其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或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必要补偿。
(五)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推行绩效管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以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试点公立医院依据服务职能、服务范围、现有工作人员等情况,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完善聘用制度,实行因需设岗、全员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
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医务人员的工资收入与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成本控制、群众满意度等挂钩,做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要向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临床医师和一线护士倾斜,其中学科带头人、医学专家的收入不低于医院管理层的平均收入水平。试点医院可按国家政策指导建立院长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试点医院要严格经费预算和收支管理,进行全成本核算与控制,建立医院经济运行、成本绩效定期分析考核制度。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医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
(六)加强公立医院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坚持合理布局、统一规划、适度规模的原则,优化配置公立医院资源,注重加强老年护理、康复、儿科、妇产科、口腔、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民族医药等医疗薄弱领域的能力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需求。
县级医院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核心,应重点优先发展。坚持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相配套,加强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填平补齐辅助设施、诊疗设备等,使硬件条件基本达标。合理确定县级医院人员配备总量,同步加强人才、技术、管理等建设,加大对卫技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支持县级医院急诊科、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推行县级医院向基层卫生院派驻医疗帮扶制度,各基层卫生院每年选派1至2名专业技术人员到对口县级医院进修学习。通过努力,力争全区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达到标准化水平。“十二五”末全区地、县级医院至少有2所以上综合医院达到三级乙等医院标准,其余县级医院全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标准,成为区域内医疗服务中心,使常见病、多发病、危急重症和部分疑难复杂疾病的诊治能够在县域内基本解决。
(七)全面推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积极开展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开展住院病病人单病种控制工作,控制医疗成本,进行精细化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开展医院等级评审和医疗安全质量评价工作,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强化对医药费用的监管控制,将本地区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增长率、药品费用增长率和药占比等控制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和绩效考核范围。落实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及时受理,妥善解决,提高群众满意度。
全区各公立医院要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规数量和使用率,二级医院使用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的处方比例不超过20%。要全部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将医院住院病人前10种病种列入路径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全面推行优质护理服务,全面开展无节假日门诊和预约诊疗服务,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提供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及收费项目公示和费用查询、基本医疗保障费用即时结算等服务。
四、工作要求
各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主要负责同志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县发展改革、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取得成效。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改革政策及进展情况,为公立医院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民和县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1号)和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县的实际,在借鉴学习省内外公立医院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6月底前制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于7月底前全面展开试点工作。
海东医院及互助、平安、乐都、循化、化隆五县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以及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积极探索医院改革的新途径、好办法。重点在优先配备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大力开展对口帮扶,落实医疗服务便民利民措施,实施成本核算和控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方面参与相关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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