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海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海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
(二0一一年六月)
为加快推进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3号)及《中共海东地委、海东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立足实际、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推进管理体制和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通过综合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并从降低药品价格和改善服务中得到明显实惠;医务人员队伍结构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明显提高。
二、实施范围
全区各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行政村卫生室(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运行高效的管理机制
全区各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并组建医疗集团的县,由医疗集团管理。全面推行以机构规划建设、人员准入、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为核心内容的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含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形成合作密切、运转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1、取消各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行政级别。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考或民主推荐的方式选聘,聘期3年,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期满考核合格的,继续聘任。
2、乡镇卫生院和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在核定人员总量和岗位的基础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具备竞聘资格的人员中,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竞争上岗,按岗聘用,聘期3年,合同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对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予以解聘、缓聘。对违反《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辞退。
3、实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并组建医疗集团的县,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人选,由医疗集团聘任乡镇卫生院院长、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院长、负责人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并负责进行考核。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海东地区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县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明确过渡分流办法和相应政策,防止“一刀切”,妥善安置、分流未聘用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三)强化绩效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分配机制
1、建立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绩效任务考核机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为主要工作考核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绩效考核,并会同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兑现财政补助挂钩。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和绩效工资制度的要求,制定符合实际的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建立按岗付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分配激励机制,定期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四)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
从2011年6月起,全区各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各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下同),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覆盖率达到100%。严格按省药品采购机构的规定要求执行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的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确保临床用药不断档、不缺货,保证临床用药需求。有条件的县可将非政府举办的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
1、落实专项补助经费。全区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由县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均等化要求,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人员经费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总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安排;公用经费按当地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标准核定,人员培训经费按照相应人才培养规划合理安排补助;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2、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全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执行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注射,不含药品和医用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8元。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参加居民医保、新农合人员分别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支付7元,个人承担1元。其他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照《青海省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指导价格》规定执行。对已经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各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多收费。
3、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在核定人员总量的基础上,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4、健全村医补助扶持政策。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基本建设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安排。从2011年起,将村医补助由每年每村卫生室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同时按每村卫生室1000元的标准给予水、电、暖补贴,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村医,再增加1000元的补助。村医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70%,地、县两级财政承担30%。通过政府购买村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村医自种自采自制中藏药及应用中藏医适宜技术等渠道增加收入。
建立严格的村医准入制度,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实行绩效管理,根据考核结果,分季度或半年发放政府补助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管理,确保村医现有总量不增加,并优化村卫生室和村医配置,坚持一个行政村一个卫生室。同时,规范对村私人诊所的管理。
(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1、健全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力度,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配齐必需设备。按照省级项目安排,完成乡镇卫生院职工周转房建设试点任务。到2011年底,每县有3所中心卫生院达到标准化水平;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到100%,县级财政按照每村卫生室3000元的标准,安排药品周转金。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完善“城市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使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现社区全覆盖。健全政策和制度导向,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2、强化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和引导县级医院的学科带头人、高(中)级技术人才和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就业。开展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和以十项适宜技术为重点的技术竞赛活动,加强能力建设,通过人员培训、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等措施,提高服务能力,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急危重症和部分疑难杂症不出县”。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质量和水平。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医院“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分工协作机制,实现“首诊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已加入医疗集团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患者分流、双向转诊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3、加大对口帮扶力度。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等项目。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中级以上职称前,原则上应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或累计服务1年。建立鼓励执业医师到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制度,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增强服务能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对口帮扶一个月以上者,按当地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青海津贴,并给予基层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有条件的县,可探索实行县与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轮换制度,增进分工协作,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4、推进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青海省2011-2015年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平台、统一管理的原则,建设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互联互通。2011年,依托中央专项资金县级公立医院能力建设、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等项目,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病历等建设为切入点,初步建立县、乡、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全区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力争达到70%。同时建立覆盖省、地、县、乡、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五级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制度信息化监测系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人员和村医的信息技术培训工作。
5、转变服务模式。广泛开展流动服务,大力推进家庭签约医生上门服务,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点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规范诊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
(七)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保障新机制
1、实行机构人员总量控制。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按照每千农业人口1.04—1.24人配备。人口较少地区的乡镇卫生院按照上述标准配备少于5人的,按5人配备。各县乡镇卫生院可在核定的人员总量内合理确定医护比例。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乡镇撤并的,保留原乡镇卫生院,其职能、服务内容、政府投入不变,作为并入乡镇卫生院的分院,人员总量按一般卫生院标准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按照街道居委会对应设置;根据区域城镇化进程,需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5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配备,护士与全科医师按照1∶1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总量的5%。
2、完善人才补充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然减员时,每年10月份由各县政府根据人才需求和岗位需要,对空编岗位提出招聘计划,报地区卫生、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公开方式招聘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予以补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招聘人员。2011年,通过公开招考,为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服务机构补充1名医学本科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聘用人员可优先报名,考试合格录取人员经过半年全科医师培训后上岗。今后,基层医疗机构所需全科医生,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予以考虑。
3、加强人员培养。依托省级全科医生培训项目,通过规范化培训与转岗培训,加快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力度。到2013年底基本实现每万名城镇居民有2名全科医师,每个乡镇卫生院有2名以上全科医师。制定基层医务人员培训计划,每年培训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432名,乡村医生1612名,继续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技术骨干培训力度。利用2—3年,对乡村医生进行一轮培训,培训经费由省财政专项解决。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在职学历教育、考取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到2015年,全区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80%以上,乡村医生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60%以上。
4、稳定基层卫生队伍。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审标准,突出临床技能考核,淡化外语和论文要求。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加强村医从业管理,建立村医准入和退出机制,注重加强女村医的培养配备工作,优化村医队伍结构。引导村医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鼓励参加商业保险,逐步解决村医老有所养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亲自抓。各县政府要建立包干责任制,按一人一院要求派出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确保改革统筹推进,顺利实施。地、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督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共同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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