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西政〔2015〕114号
颁布日期:2015-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西政〔2015〕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70号)精神,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维护全州粮食安全的事权和责任,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区域粮食安全,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粮情形势,强化粮食安全责任

(一)立足州情粮情,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

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我州粮食生产受地理、自然条件、气候和水资源、耕地面积以及种植结构等因素的制约,粮食播种面积逐年降低,粮食生产总量增长的空间有限。近年来,州委、州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行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责任,粮食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是,一些地方存在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的现象,自觉承担维护粮食安全责任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口增长,粮食消费结构日益多样化,粮食消费量逐年增大,粮食供需缺口将继续保持刚性增长,如何保障粮食供给和口粮的绝对安全,是必须应对的重大挑战。全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自觉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明确工作职责,分级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层级负责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努力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工作机制。市、县(行委)政府一把手在落实全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中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各地区要充分结合自身的资源禀赋、人口布局和消费需求,认真落实粮油种植任务,巩固提升粮油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本地区粮食储备,确保储备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强化粮食部门法定职责,全面推进依法管粮、依法治粮。

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维护全州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主要责任分别是: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全州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流通能力建设,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完善粮食生产者收益保护措施。粮食部门负责落实粮食供需平衡和市场调控措施,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做好粮食收购、调运、储存管理,保障地方储备粮安全;承担粮食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保障职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与保障粮食安全相关的各项扶持政策,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农牧部门负责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食作物优良品种,提高粮食单产水平;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坚决制止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灌溉工程,不断扩大和改善农田灌溉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和质量基本稳定;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不断扩大高标准农田面积。环保部门负责实施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本州土壤污染相关管理制度,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防治由土壤污染造成的粮食污染。审计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加大对土地、水、固体废物和农村面源等污染治理情况的审计力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粮食制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市场食品质量安全。商务部门负责健全重要农资储备供应制度,保障市场供给。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切实落实生产责任

(三)强化保护措施,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和耕地质量不下降。其中全州耕地面积不低于52万亩、永久性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43万亩。采取措施控制粮食播种面积下降的趋势,稳定区域粮食自给水平。各地区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市、县(行委)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按期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积极利用国家和省、州级财政资金,建成一批规模化程度高、水利配套、道路和林网设施完善的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粮食产量,增加农民收入。(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州农牧局、州水利局、州审计局、州发改委等)

(四)科学利用农业资源,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实行基本粮田保护制度,努力增加粮食产量。发展节水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开发农业资源,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农牧局、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州水利局、州气象局、州环保局等)

(五)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将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培育和推广适合我州种植的“高产、优质、多抗”小麦、青稞、豆类、油料、马铃薯等粮食作物优良品种。各市、县(行委)在农业等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区域种植条件,因地制宜,宜粮则粮、宜油则油。格尔木市、德令哈市、都兰县、乌兰县以生产青稞、春小麦、马铃薯、油菜籽等为主攻方向,创建粮食高产万亩示范片。实施马铃薯脱毒种薯全覆盖工程。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农牧局、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州水利局、州环保局、州商务局等)

(六)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大力发展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现代粮食生产经营模式,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储粮设施、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服务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形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农牧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金融办、州粮食局等)

(七)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认真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逐步推进粮食直补与粮食生产者挂钩,与高产、优质的粮食品种和播种面积挂钩。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乡镇、主产片区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农牧局、州金融办、州商务局、农发行海西州分行、州粮食局等)

(八)利用多种渠道,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完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市场信息传导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稳定粮食生产者市场收益。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订单收购、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促进上下游产业的联合和一体化发展。突出扶持青稞、马铃薯等大宗粮食作物的加工转化,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增值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发改委、州农牧局、州粮食局、州商务局等)

(九)抓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农发行海西州分行等)

三、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管好用好储备粮

(十)创新粮食储备机制,提高应急保障能力。探索建立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各级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府粮食储备相关工作,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创新轮换管理和严格库存监管,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建立州、县粮食储备和省级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各市、县(行委)政府要定期将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布局等信息报送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粮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农发行海西州分行等)

(十一)严格落实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安全。按照高效灵活、运作规范、监管到位、保障有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企业责任。不断完善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轮换监管机制,确保各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应急保障时调得动、用得上。稳步推进集中和统一规范管理,增强粮食储备调控能力。强化日常监管,确保粮食储备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监管到位。(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粮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行海西州分行等)

四、增强粮食流通能力,切实落实流通责任

(十二)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按照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和“粮安工程”规划,根据粮食生产、储存、加工、流通与消费的现实需求和发展预测,结合已形成的粮食仓储、物流体系,维修改造和新建一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至2020年,基本解决我州粮食收储能力、物流效率、应急保障、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和节粮减损的短板和不足问题。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落实省级财政专项配套,州,市、县(行委)人民政府要把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列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之一,加大投资力度,保障基本需求。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粮食流通领域,发挥企业和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作用,构建稳定的投资长效机制,尽快建成与本地区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增加粮食应急能力建设投入,重视“应急网点”、“放心粮油”等设施和能力建设,健全粮食应急调控体系,提高粮食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粮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农发行海西州分行等)

(十三)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渠道。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的原则,与粮食主产区建立更加紧密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扩大合作规模、丰富合作内容,购进州内短缺的面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等粮源,把具有特色优势的青稞等粮食品种销往州外。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粮食主产地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收储物流设施,巩固和提高产销区粮食贸易基础,支持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我州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和粮油营销网络。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将粮油应急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粮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农发行海西州分行等)

五、坚持改革创新,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四)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资产结构,增强发展活力,提高经济效益。除各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和军粮供应业务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外,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推进国有粮食企业集团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鼓励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鼓励当地有实力的粮食企业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积极与粮食主产区加强产销合作,培育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努力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发力、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新格局。(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粮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农牧局等)

六、搞好粮食供需平衡,保障区域市场基本稳定

(十五)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不断加强和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购销、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贴原则,选择一批粮食骨干企业、成品粮油批发经营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为全州粮食保供稳价提供支撑。2017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按照市、县(行委)每个乡镇应设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全州建成45个应急供应网点,形成覆盖全州的应急网络体系。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成品粮储备规模“5+3”模式,即州级成品储备保持不少于全州人口5天的消费量,市、县(行委)级保持不少于辖区人口3天的消费量。(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农发行海西州分行等)

(十六)加强监测预警维护市场秩序。健全粮食流通统计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建立完善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青海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全面推进依法治粮,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粮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十七)加强粮食质量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青海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农牧局、州环保局、州商务局等)

(十八)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有效管控质量安全风险。在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统筹安排下,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全州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建设一批粮油配送中心、放心粮油店,到2018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形成“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发改委、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粮食局、州农牧局、州卫生和计生委等)

(十九)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粮食质量监管。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镇)两级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农牧局、州粮食局等)

九、引导公众健康消费,大力推进节粮减损

(二十)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制止粮食浪费行为。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社会氛围。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积极推进“节约一粒粮”行动,切实抓好粮食流通重点环节和重点单位的节粮减损工作。认真组织好每年的“世界粮食日暨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粮食科技活动周”等宣传活动,深入推进“爱粮节粮”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军营、进食堂等行动,凝聚爱粮节粮正能量。(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粮食局等)

(二十一)推广科学节粮技术,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的应用,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加强粮食加工标准的贯彻和实施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加工节粮技术和管理培训,引导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确保节粮减损取得新成效。(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粮食局、州发改委、州农牧局、州财政局等)

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二十二)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长效机制。建立州级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州长任组长,分管粮食工作副州长担任副组长,各有关粮食安全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解决粮食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落实职责、细化任务,形成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上下联动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工作机制。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与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保障粮食安全摆到重要位置,定期研究解决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方面的问题,落实农牧、粮食等相关部门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中的职责,做好任务、职责、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衔接与配套。(责任单位: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州粮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牧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二十三)科学制定考核办法,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州发改委、州粮食局要会同州目标考核办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监督考核管理办法抓紧制定本州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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