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零加成财政补助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西政办〔2009〕114号
颁布日期:2009-10-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零加成财政补助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09〕1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医疗机构药品零加成财政补助意见》已经州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海西州医疗机构药品零加成财政补助意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全州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做好各级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加成工作,积极探索从机制上解决“以药补医”问题,有效降低广大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更好地发挥医疗机构公益性质,现结合海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卫生五项重点改革为宗旨,突出医疗机构公益性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州、县、乡、村医疗机构药品零加成财政补助机制。

1、补助范围、原则及标准。

(1)、补助范围。只有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的常用药品才能给予补助。不在《目录》中,未经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的不给予补助。

(2)、补助原则。按照财政分级承担的原则,州财政补助州级医疗单位,各市、县、行委财政补助当地医疗机构。

(3)、补助标准。各地在调查各级医疗机构现有服务量、用药量、药品差价收入情况的基础上,核定零加成补助基数,减收部分由财政给予100%的定量补助。

2、补助考核办法。

由同级卫生、审计、财政、监察、价格等部门组成考核组,每季度考核一次,按照医疗机构实际用药量,采取查看发票、处方等方法核算。核算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5个工作日内财政兑现补助资金。

3、补助时间。

各市、县、行委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2009年4月1日实施药品零加成工作,州级医疗机构(含州妇幼保健院)2010年1月1日实施药品零加成工作。

(二)建立长效的财政补助机制。各地要完善补助机制和各项管理措施,按照年度补助额度将药品零加成补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按照服务人口和工作量落实公共卫生服务定额补助。

2009年发生的县、乡、村医疗机构药品批零差费用由各地财政给予追补。2010年州、县(乡、村)医疗机构药品批零差费用由各级财政提前测算后纳入预算。

三、保障措施

全州各级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率,是切实转变医疗卫生机构以药补医运行机制,规范临床用药,降低群众药品费用负担,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行动,各地必须站在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取消药品加成率,让利于民、改善民生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一工作步骤,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在实施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统筹兼顾政府、医疗机构、广大群众之间的利益,充分体现医疗机构公益性质,真正做到医疗机构让利、财政补助到位、人民群众受益。注意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既要防止因财政补助不到位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又要防止医疗机构服务效率下降。妥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同时,要加强实施工作的透明度和监督指导,各级医疗单位要公开公示取消药品加成率的药品品种、价格,定期公示让利费用,提高社会知晓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深入医疗督导检查或不定期明察暗访取消药品加成率执行情况,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

延伸阅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