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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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0-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4〕89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海北州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
海北州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利用秩序,促进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青国土资[2014]99号)要求,结合海北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全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配合、及时处理、讲求实效、依法行政”的要求,全面调查核实国土资源部下发海北州的2014年土地矿产遥感监测卫星影像图斑,依法查处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按时完成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确保顺利通过检查验收。
二、工作任务和依据
(一)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并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依法保护国土资源,实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二)检查依据
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青国土资[2014]99号)为依据,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要求,对涉及全州的土地矿产卫星影像图斑开展内外业核查、整改查处、督查验收和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顺利完成2014年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检查范围、内容和任务分工
(一)检查范围
国土资源部下发海北州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土地矿产卫星影像图斑。
(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内容
1.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
2.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
3.土地变更调查中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
4.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2013两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
(三)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内容
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4年以县为单元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四)工作分工
全州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开展督查、验收、约谈和问责,挂牌督办重大典型违法案件,通报工作情况,制定落实奖惩措施等。
各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州、县人民政府的安排进行自查和整改查处工作汇总上报相关数据。
法院、检察院、发改、公安、监察、人社、建设、交通、水务、农牧、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按照工作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监察、人社部门负责对责任人的追究;发改部门负责提供、审查建设项目审核情况;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支持;公安部门负责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审查涉及农业结构调整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水务部门负责提供、审查河流、湖泊最高水位线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交通部门负责提供、审查公路用地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审查林地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提供、审查景区管理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畜牧部门负责提供、审查涉及畜牧养殖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法院受理移送强制执行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检察院受理涉嫌职务类犯罪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开展土地矿产卫星影像图斑的变更调查(5月5日至5月30日)。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开展业务培训,领取卫片遥感监测图斑,开展变更调查内外业核查复核。
第二阶段:开展全面核查数据填报工作(6月1日至6月30日)。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本辖区内年度卫片检查图斑进行全面核查,建立图斑档案;对变更调查中确定的违法用地查处情况进行督查,切实查处整改到位;结合部下发卫片图斑数据,完成县级图斑核查数据汇总录入工作并组织数据会审,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的情况进行督查,对查处不到位、资料不完善的地方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7月1日至10月15日前)。根据会审提出的问题,完善相关手续和数据修改工作并进行验收,完成全州数据汇总工作,形成州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报告上级;对各县查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抽查,确保查处整改到位;根据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对全州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排序,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启动问责工作,约谈部分土地违法严重的乡(镇)主要负责人。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向全州通报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并接受省级检查验收。
第四阶段:迎接省部级检查验收(10月15日至10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全国“一张图”管地和“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重要手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以确保顺利通过验收和确保不被问责约谈“两个确保”为目标,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出发,扎实、有效、高标准地开展好卫片执法检查。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海北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卫片执法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三)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涉及到资源管理和利用的各个方面,关系到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对国土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查处到位,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适应变化,用足政策。2014年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政策和组织形式与去年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取消了“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合法采矿违法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类违法用地“免责”的政策。二是界定了2010年以前“历史用地批文”图斑未重新办理用地手续的,一律按违法用地处理。三是明确了取消往年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暂不处理的5种特殊违法情形。四是国土资源部采取随机抽取部分县(区)开展直接核查。
各相关部门要深刻领会相关文件精神,适应政策,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要求,主动作为,拓展思路,紧密衔接变更调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两项工作。同时,加快“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类违法用地的整改和审批工作,以县为单位认真调查,收集形成“历史建设用地批文”的历史背景和政策依据,向县政府专题作出书面报告,争取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认定。
(五)严格执法,整改到位。各县要坚持案件查处是重点,整改纠正是关键的指导思想,从土地变更调查开始即组织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并认真整改到位。一要对违法违规问题,分类指导,区别对待,不等不靠,准确把握,依法处理。二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落实案件查处“四到位”,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移送公安及检察机关。三要重视卫片图斑反映的矿产资源违法,认真核查并研判,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私挖滥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四要严肃查处违法占地面积大、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等重大、典型案件。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查处不积极,工作不落实,违法违规用地用矿问题突出,管理秩序混乱的乡镇,将采取暂停办理用地用矿审批上报手续、扣减用地指标、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等措施。
(六)严格要求,提升效能。县国土资源局是卫片图斑核查、查处整改和数据成果填报的责任主体,负责核查部下发各县所有卫片图斑,查处整改各类违法案件,收集整理图斑认定证明材料并建档立卷,完整、真实填报数据成果,并对本级数据成果负责。数据填报必须统一使用部下发的卫片执法检查填报数据审核统计软件,先行对通过离线系统填报的卫片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统计分析,经本级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通过互联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填报数据,逐级上报。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须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上报,纸质文件须由填表人、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
(七)落实责任,按时完成。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各有关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严格按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抓紧抓好各阶段工作。调查核实的数据要准确,实事求是,准确反映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要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加大自行纠正力度,处理措施落实到位。对调查核实不准确,虚报、瞒报,漏报,自行纠正措施落实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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