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南州县乡级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2015〕85号
颁布日期:2015-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黄南州县乡级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2015〕8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9月21日

黄南州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构建医疗联合体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2015〕116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确定在全州县域内实施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资源纵向流动,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区域内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推动基层首诊、急慢分治、双向转诊、分级诊疗政策落实。合理控制医疗费用,降低运行成本,提升运行效率和区域内患者就诊率。

二、管理模式

以县级人民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通过管理指导、技术帮扶、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县级医院对县域内所辖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进行指导,对乡镇卫生院人员培训、设备、药品、业务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对各自所辖的村卫生室实行以人员统一管理、业务统一管理、药械统一管理、财务统一管理、信息资料统一管理和统一绩效考核分配的“五统一、一考核”为内容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形成县域内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

三、主要内容

(一)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1.业务管理一体化。县级人民医院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指导督查。强化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统筹安排体检人员,深入乡镇开展农牧民健康体检工作;借助卫生信息化平台,实现县级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之间的双向转诊,逐步建立起区域内视频会诊系统,帮助乡镇卫生院提高诊疗技术水平;通过整合县级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检验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建立县级临床检验中心,进一步规范质控管理,提高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定期派出业务骨干、专家到各乡镇卫生院开展培训、坐诊、巡诊、指导及手术服务等执业活动,通过“传、帮、带”培养人才梯队;促进乡镇卫生院慢病管理、健康档案管理和双向转诊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2.药品管理一体化。县级人民医院督促指导乡镇卫生院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采购、药房管理、合理用药、基本药物网上统一采购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核乡镇卫生院采购基本药物目录,乡镇卫生院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药品费用的结算工作。

3.设备管理一体化。县级人民医院闲置设备可及时补充到乡镇卫生院,进一步拓展乡镇卫生院业务范围。县级人民医院可根据乡镇卫生院业务开展情况,选取技术成熟的检验检测项目,开展检验检查结果共享互认、预约诊疗、双向转诊、会诊、病例讨论、继续教育等协作服务。县级人民医院以电子病历为核心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HIS系统和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居民健康档案、公共卫生服务等逐步对接,实现县级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网络信息共享。

4.人员培训一体化。各乡镇卫生院新进人员由县级人民医院负责统一培训。推进县级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执业,使患者在乡镇卫生院能够享受到县级医院同等水平的医疗服务,实现“医生流动服务、病人本地就医”。乡镇卫生院人员调动需征得县级人民医院同意。

(二)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乡村卫生机构实行“五统一、一考核”。即资产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各类国有资产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账目,实行乡管村用。人员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医严格管理,健全续聘解聘制度,定期考核,实行优胜劣汰。业务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医疗卫生服务进行指导监管,建立健全处方、诊疗日志、药品、院感、急救、双向转诊、公共卫生服务等管理制度,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价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药械统一管理,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由乡镇卫生院网上采购代送,实行零差率销售,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维护用药安全。信息资料统一管理,按照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乡镇卫生院指导村卫生室做好各类信息资料的记录登记、收集整理和汇总分析,按期上报各类信息报表。一考核,乡镇卫生院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查访谈、走访群众等多种考核方法,每季度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定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村卫生室,全额拨付核定的补助经费并给予考核奖励;对考核合格的村卫生室,全额拨付核定的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卫生室,拨付核定补助经费的50%。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要加强服务技能的培训,对仍无法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取消承担基本卫生服务资格,并不再给予经费补助。

四、组织实施

各县要制定本地区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确保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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