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及审批工作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及审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黄政办〔201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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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及审批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2015〕51号
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认真做好我州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7号)要求,现就我州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3838-2002);
(七)《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
(八)《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九)《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
(十)《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制图规范》。
二、区划原则
(一)超前性原则。保护区设置和划分应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规范,并贯彻预防为主的超前保护原则。
(二)优先保护原则。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
(三)确保水质达标的原则。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能防止水源附近地区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在正常情况下确保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
(四)技术、经济可承受原则。取水、供水技术经济可行,便于管理。
三、区划范围
各乡镇在用、备用的集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纳入区划范围。对各乡镇政府所在地、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及其它有必要给予保护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和《青海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规定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编制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方案,制定水源地环境保护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准:
一级保护区,江河(含人工渠道)类,自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湖泊、水库类水源地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的陆域。地下水水源地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50米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江河(含人工渠道)类,自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延伸不小于2000米,下游外测边界距一级保护区不小于200米,宽度为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陆域沿岸纵深不小于1000米。湖泊、水库类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面积,陆域范围可设定为除一级保护区外的上游整个流域。地下水类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0一500米范围内除去一级区的区域。
四、相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县水源地划分、调查及评估各阶段工作。
水利部门:协助组织水源地基础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并按编制要求提供部门相关资料。
住建、农牧、国土、卫生计生、旅游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配合做好水源地划分、调查及评估工作,并提供部门相关资料。
财政部门:负责工作经费预算审核,并给予经费支持。
五、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组织和责任分工阶段(2015年5月中旬)。
各县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分解各项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
(二)资料收集阶段(2015年5月下旬至7月中旬)。
对现有水源地的现状资料、背景资料进行收集,并对水质进行评价。
1.现状资料。
(1)现有在用水源的分布情况:包括集镇供水、备用水源的具体位置(附水源地照片),标注水源取水口的经纬度,并在1∶1万地图制图,对个别缺乏1∶1万地图且水源地取水口周边比较空旷的乡镇,可以采用1∶5万地图制图。
(2)供水状况:对各个水源地的供水量进行调查,了解供水情况(供水户数、覆盖范围、覆盖率等)。
(3)水源地的水质状况:对各个水源地的水质进行调查监测,了解水源地水质情况。
(4)周围环境状况:对水源地的周围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影响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及隐患进行说明(包括工厂、畜禽养殖场、生活污水、垃圾等)。
2.背景资料。
集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经济状况(包括供水人口和水系),水源地所在区域的地表水资源状况(要求列出主要河流的特性),水源地所在区域的供水状况(包括水厂供水规模和水源地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3.水质评价。
(1)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水厂水质、水资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状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和筛选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适宜性。
(2)列出适宜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清单。
(三)划定方案编制阶段(2015年7月下旬至9月上旬)。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和《青海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各类调查收集的相关资料,按照不同的水体类型、区域特点、所具备的基础资料等条件,因地制宜选择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和简易、可实用的划分方法,对各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进行划定,确定水源保护区水域和陆域范围。编制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包括《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绘制保护区划分勘界图。各县政府要在2015年9月10日前完成对辖区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报告的初审,初审通过后统一报州环保局,由州环保局会同州水利、国土、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州政府。
六、相关要求
(一)本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紧迫性,精心组织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安排专门人员参与调查评估工作,并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技术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各县政府要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各种污染隐患及各种违规建筑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对已经遭受污染且难以治理恢复的水源地,要进行调整或关闭停运。对水质受到污染或存在污染隐患的水源地,属一级保护区内的,要依法拆除排污口,尽快搬迁旅游、采矿、墓地、住宅及其他与水源保护无关的设施,并彻底清除堆放的有害物质。属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新建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污水必须治理达标,并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固体废弃物必须运出保护区外处理。根据水源地的水质水量,控制水产养殖规模,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准后,各县政府要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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