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3—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19失效日期:2015-12-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3—2015年)》的通知

鲁发改社会〔2013〕23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编办、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19号)要求,为了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编办、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3—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要依据《山东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3—2015年)》,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完善本市区域卫生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编办和财政厅备案。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9日

山东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2013—2015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各市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东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为我省各区域到2015年末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是各区域调整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依据,也是评价和监督检查区域内卫生事业发展的依据。

第三条制定标准遵循的基本原则:卫生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协调;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基层和预防保健及中医药;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两方面作用。

第四条卫生资源主要是指卫生机构、医院床位、医师、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标准是指对各类区域卫生资源配置的总量标准和结构标准。

第五条本标准所指的区域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包括卫生系统、军队对外开放部分、厂矿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所拥有的卫生资源)均按属地原则,纳入各市统一规划。各市根据本标准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并负责组织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六条本标准的各项指标均为我省各区域至2015年末的卫生资源控制性配置标准。已达到标准的区域,以调整存量、提高质量为主。

第七条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社〔2009〕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卫生机构配置

第八条本标准所指卫生机构,指各部门、各行业、各种所有制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各类卫生机构。根据职责明确、功能互补、布局合理、层次清晰的原则调整区域卫生机构体系。合理规划卫生机构数量与规模,对距离较近、功能重叠的机构进行优化重组,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提高卫生资源的配置效率;构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巩固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其中,省里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区域性医疗中心,以承担教学、科研、疑难病症诊治等任务,其设置规划和规模由省发展改革、卫生、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

第九条医疗机构配置。医疗机构配置应符合规模经济与布局经济的原则,根据人口规模与地理情况,结合疾病谱,在病床总量控制的范围内确定。每个设区的市至少有1所综合医院达到三级医院水平;每个县(市、区)重点建好1-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对未设置中医医院的县(市、区),要加强其综合医院中医科中药房建设,至少要有1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每3-10万人口设置1所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乡镇设置政府举办的卫生院1所。村卫生室服务要覆盖所有行政村。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分别按省、市、县(市、区)三级配置。市辖区可不单独设置机构,由市级机构在市辖区统筹设立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急救服务机构配置。各设区市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医疗急救服务机构,或将医疗急救服务工作明确相关机构承担。各县(市)医疗急救中心(站)可在综合医院内设立。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重点为各县(市)医疗急救中心(站)的急救条件与急救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采供血机构配置。省级、各设区市设置采供血机构1所,省会城市不再独立设置中心血站,县(市、区)不再设置独立的采供血机构。

第十三条各市、县(市、区)在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范围内,本着统筹资源、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适当发展精神卫生、老年护理与康复等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章床位配置

第十四条制定病床配置标准主要依据区域内人口数量、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医疗机构的级别与功能定位、现有病床使用率等因素来配置。配置标准所用指标为区域内每千人口床位数(不含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和简易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保健康复医院、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病床配置数量在区域病床总量的控制范围内,由各区域根据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和疾病谱等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五条2015年全省平均每千人口床位配置标准为45张,各设区市每千人口床位数控制在4-5张。

区域内每千人口配置床位数已经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标准范围内,新增医疗机构和床位主要由社会资本举办,力争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占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的20%左右。要加大对资源利用效率低公立医院的优化重组力度,提高存量资源使用效率。要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病床建设,特需病床的比例不超过公立医院全部病床总数的10%。

第四章人力配置

第十六条医疗人力的配置以居民卫生服务需求量和医生标准工作量为依据。

第十七条医疗人力配置标准所用指标为区域内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医技人员数和每千人口配置数。

第十八条医疗人力配置标准

(一)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配置标准

2015年末执业(助理)医师配置标准为215人/千人口,各设区市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控制在19-23人。注册护士配置标准按照医护比1:12进行配置。强化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人力建设,到2015年,乡村医生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数达到30%左右。

(二)医技人员配置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发〔2011〕28号文件的通知》(鲁编办〔2011〕61号)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转发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编办发〔2006〕75号)执行;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鲁编办发〔2012〕2号)执行。

(四)管理、工勤人员配置标准

每区域管理、工勤人员占全部人员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第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人力配置

(一)疾病预防控制人力按照需要和效率的原则配置。

(二)2015年末疾病预防控制人力配置标准为18人/万人口。

(三)每区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管理、工勤人员占全部人员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四)为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原则上,新增疾病预防控制人力以充实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相对薄弱地区和基层卫生机构为主。

第二十条妇幼保健人力配置

市级妇幼保健人员编制一般配备60-90名;县级妇幼保健人员编制一般按服务区域人口1∶10000的比例配备,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县(市、区)按人口2∶10000的比例配备,人口稠密的县(市、区)按07∶10000的比例配备。妇幼保健机构的临床人员按床位以1∶15的比例配备。

第五章大型设备配置

第二十一条大型设备配置原则

医疗仪器设备的配置应遵循技术适宜、资源共享、条件具备、适应机构功能和规模、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不论何种资金来源、何种购置渠道和方式购入的大型医用设备,均应按照卫生部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后方准购置。优先发展和配置常规医用设备,严格控制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注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的成本效果,鼓励各市组建大型医用设备共享中心,防止盲目、超前和重复装备,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标准按照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执行。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I)、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医用直线加速器(LA)。

(一)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配置标准。每15万人口配置1台,主要配置在二级及以上或相当规模的医疗机构。

(二)医用磁共振成像装置(MRI)配置标准。每40万人口配置1台,主要配置在三级医院和部分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

(三)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配置标准。每50万人口配置1台,主要配置在三级医院,以及少部分规模较大,具备相应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

(四)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配置标准。每200万人口配置1台,主要配置在省内临床、科研处于领先水平的三级医疗机构。

(五)医用直线加速器(LA)配置标准。每50万人口配置1台,主要配置在设有肿瘤科的三级医院或相当规模的医疗机构,以及肿瘤专科医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市要按本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报四部门审查备案。要研究配套政策,确保区域卫生规划得以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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