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统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8失效日期:2018-09-14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统字〔2013〕51号

各市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统计执法检查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省统计局重新修订了《山东省统计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

2013年8月8日

山东省统计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证》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证》是实施统计监督检查的合法有效证件。统计执法检查员在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对不出示有效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和检举。

第三条《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省统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统计执法检查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证》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证人员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二)持证人员照片;

(三)证件编号;

(四)发证机关;

(五)发证日期;

(六)证件有效期限。

第五条《统计执法检查证》的颁发对象:

(一)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人员;

(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的统计人员;

(三)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的统计人员。

第六条申领《统计执法检查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申领《统计执法检查证》的程序:

(一)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名工作,逐级审核后报省统计局;

(二)省统计局组织培训、考试,并公示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三)考试合格人员填写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检查员登记表》,经县、市统计局审核盖章后报省统计局;

(四)省统计局统一审查申领人员资格后颁发《统计执法检查证》。

第八条省统计局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证》管理档案,加强对证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第九条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妥善保管《统计执法检查证》,不得涂改、转借或故意毁损,证件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并声明作废。

第十条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证件予以收回:

(一)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二)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四)瞒案不报,包庇统计违法行为的;

(五)因工作调离,不再从事统计监督检查活动的;

(六)擅自转借、涂改《统计执法检查证》的;

(七)其他依法需要收回证件的。

第十一条《统计执法检查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失效,并按照规定换发新证件。

第十二条伪造、编造统计执法检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14日。2002年3月5日公布的《统计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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