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卫生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5失效日期:2016-07-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3〕69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该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卫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卫生厅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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