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滨政发[2013]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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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现结合实际,就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创新发展模式,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全面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全市新增养老床位1万张以上,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到各类养老床位总量的30%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2张以上,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市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高龄津贴等制度不断完善,并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贫困老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年龄可放宽至55岁。逐步拓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和受益面,为老年人提供低偿居家养老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服务企业和中介组织、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连锁经营,扩大服务范围;依托热心老年人家庭,大力发展邻里养老互助点,为老年人打造互帮互助、精神慰藉、休闲娱乐的平台。
(二)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十二五”期间,每个街道办事处建设一处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乡镇敬老院实施“一院两制”管理模式,建立覆盖所有乡镇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就近小型多样、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日间照料中心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膳食供应、健身娱乐等服务。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打造农村互助养老平台。
(三)切实搞好机构养老服务。到2015年末,市级建成2所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规模较大且具有实训功能的示范性养护设施;每个县(区)至少建设1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激发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生机和活力。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改造闲置的设施资源用于养老服务,重点推进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现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功能。鼓励在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凡符合条件的,都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监管评估、等级管理制度;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鼓励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鼓励收住困难老年人。
(四)建立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化系统。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以社区配送网络和专业服务为依托,融日常生活服务和医疗急救信息服务为一体的“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等信息网络平台,形成县(区)、乡(镇、办)、村居(社区)三级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并为入网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水平。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各级政府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要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10万平方米以上的,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二)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通过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等方式,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十二五”期间,各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50%。市、县两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扶持条件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
(三)鼓励多元化投资。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十二五”期间,市、县(区)两级财政运用专项补助资金,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等方面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1.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改造补助。“十二五”期间,对新建床位数5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省级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65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在此基础上,市级对滨城区、无棣县、沾化县、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再按每张床位35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惠民县、阳信县、博兴县、邹平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进行补助;对改造用房和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省级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在此基础上,市级对滨城区、无棣县、沾化县、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再按每张床位15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惠民县、阳信县、博兴县、邹平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进行补助。2.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对已运营、床位数50张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按其实际入住本市户籍老人数连续3年给予运营补助。在省级对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分别补助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的基础上,市级对滨城区、无棣县、沾化县、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再分别补助每人每年180元、300元、360元,对惠民县、阳信县、博兴县、邹平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进行补助。3.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资助。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面积,省级每处分别资助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的,市级择优以奖代补。4.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贫困老年人,由各县(区)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市级将对市中心区(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进行适当补助。对城市社区老年人家中设立的“邻里养老互助点”,每处每年补助不低于1000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自行负担。对老年人加入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的,各县(区)要给予适当补助。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省级按每个100万元标准择优以奖代补,市级也将根据建设情况择优以奖代补。
具体扶持条件、细则和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另行规定。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市级各项补助标准对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给予资金扶持。对于社会化、商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行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保险机构以商业化运作模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社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鼓励和引导慈善捐赠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开展养老救助项目。
(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税费减免和注册登记等方面享受的政策,执行鲁政发〔2012〕50号文件相关规定。
(五)加强队伍建设。把建设养老服务队伍与促进社会就业结合起来,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与鉴定体系。采取分级培训、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市、县两级分别培训中级、初级养老护理员,市级依托高校和职业院校、大型养老服务机构等设立市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对参加市组织的中级护理员培训的人员,市级对每人补贴2000元。扶持有关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设涉老服务专业,鼓励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岗位和社保补贴政策。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队伍,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志愿者、义工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培训、研究、交流、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四、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快速健康发展。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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