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滨政办发[2013]18号
颁布日期:2013-06-17失效日期:2015-07-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

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果,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结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的指导、监督工作,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由县(区)卫生、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以县(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

第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区)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按照编制使用管理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相关规定进行。紧缺、急需人才的招聘,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实行全员聘用,聘期一般为3年。

第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应符合编制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要求,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生、中医药专业人员未达到专业技术岗位20%、20%和10%的,优先招聘上述人员。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编制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要求,优先招聘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达不到岗位比例要求的,不得招聘其他人员。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培训基地做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学员的管理,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学员和定向培养的医学生预留岗位,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的医疗、公共卫生人员应具备医疗卫生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应具备护理专业学历和护士执业资格,其他紧缺的专业人员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新进人员所在岗位有资格准入要求的,第一个聘期期满未取得执业资格者,不再聘用。

第十三条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低于工资总量的40%。

第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人员绩效考核与个人收入挂钩,主要考核医德医风、工作态度、组织纪律、服务对象满意度,以及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服务成效等情况。

第十五条市、县(区)编制、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分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的管理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本着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各县(区)编制、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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