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字〔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德州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事项,包含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实施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各级政府建立并向社会公布的本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规范各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行为的重要依据。各行政审批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纳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前不得行使。
第四条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实施地政府的《目录》。《目录》应当在各级政府、各级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改部门)以及各行政审批机关的网站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
第五条目录管理应当遵循法定原则、程序原则、公开原则和便民原则。各级审改部门是《目录》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目录》管理工作,对行政审批事项组织清理、编制目录、动态管理、统计分析、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目录》应当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编码、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子项名称、前置环节、实施主体、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是否收费、批后监管机构等要素和内容。
第七条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各行政审批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目录》之外自行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和增加前置环节,不得在政务服务中心之外再实施行政审批。
第八条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对本机关列入《目录》的审批事项,逐项制定审批流程、办事指南、业务手册和批后监管办法,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审批。审批流程、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批后监管办法报同级审改部门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新增、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同级审改部门及时调整《目录》;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整合或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办理时限等要素进行调整,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同级审改部门及时调整《目录》。县(市、区)审改部门要及时将本级《目录》及调整情况报市审改部门备案,市审改部门应当对县(市、区)《目录》及调整情况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处理。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目录》予以调整:
(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新设行政许可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本市实施的;
(三)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的;
(四)上级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调整的;
(五)行政审批事项能够由市场机制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
(六)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制定标准或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七)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该审批职能可由一个部门承担的;
(八)行政审批事项因行政审批机关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
(九)行政审批事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十)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
(十一)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一条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需对《目录》进行调整情形的,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在有关文件发布后或审批事项调整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审改部门,审改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按程序调整《目录》。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审的,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审改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每年12月份,各级审改部门应将本年度《目录》调整变化情况向同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汇报,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的意见,向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和上级审改部门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同级审改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根据《目录》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对各行政审批机关在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规范,并督促各行政审批机关按照同级审改部门备案的审批流程办理审批业务。
第十四条建立《目录》管理系统,并在网上政务大厅运行,与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系统、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接联通,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实施和调整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审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提出清理意见。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审批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审批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各级审改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各级审改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审改部门应当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对行政审批机关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自行更改审批事项要素,增加审批环节或时限,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和暂不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等问题,各级审改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审批机关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市政府其他权力事项目录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和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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