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河河道内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字〔2012〕109号
颁布日期:2012-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河河道内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O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处理好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与黄河河口流路稳定及治理保护的关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河河道内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黄河河道内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黄河安危,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油田开发建设步伐的加快,涉及我市黄河河道(其中西河口以上有堤防河道包括主槽、滩地、两岸大堤及护堤地;西河口以下无堤防的入海流路河道包括现行清水沟流路的清8汊河、1996年前原河道、北汊河道和刁口河备用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日渐增多。目前,我市黄河防洪标准为10000m3燉s,而主河槽的过流能力仅有4000m3燉s左右,当黄河发生超过4000m3燉s洪水时,我市大部分河段将出现漫滩。在黄河河道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围坝等工程设施,不仅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缩短河道的使用寿命,给防洪安全带来不利影响,而且所建工程设施也存在安全风险,甚至巨额投资毁于一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黄河河道内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进一步统一思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对黄河河道行洪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延长黄河现行入海流路的行河年限,确保我市黄河防洪安全,促进黄河河口治理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黄河河道内开发建设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水法、防洪法和《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禁止在河道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黄河河口进行城市、工业、交通、农业、渔业、牧业等建设,必须符合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不得对流路和泥沙入海形成障碍;在清水沟流路河道和刁口河备用流路河道内进行涉及河道安全和管理的活动,应当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批准。

(二)严格保护黄河入海流路。在现行清水沟流路的清8汊河、北汊、1996年前原河道主河槽内、我市所辖全部河段的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内和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开发项目,禁止建设大规模基础设施和永久性建筑物,禁止修建围堤、隔堤、渠堤、阻水道路等工程设施,保持河槽畅通。主河槽以外河道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经黄河河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严格落实部门职责

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黄河河务部门要深入宣传水法、防洪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防洪安全知识,进一步增强有关部门、单位及沿黄社会各界对黄河河道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加强对黄河河道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制定涉及黄河河道内的开发建设规划时,要事先征求所在地黄河河务部门的意见;涉及黄河河道内的项目,在申请立项时,应当附具黄河河务部门出具的审查同意书,否则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已开工建设的,占用黄河现行清水沟流路1996年前原河道的建设项目,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尽快将其建设项目调整到主河槽范围以外,并报经黄河河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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