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物价局、东营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东营市物价局、东营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物价局 山东省东营市卫生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11-2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东营市物价局、东营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东价发〔2012〕90号 市属公立医院: 根
东营市物价局、东营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物价局 山东省东营市卫生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东营市物价局、东营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东价发〔2012〕90号
市属公立医院:
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18号)精神,为推进市属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经市政府同意,对市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此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共三类47项,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11项,医技诊疗类项目16项,临床诊疗类项目20项。(详见附表)
上述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执行价格由医疗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
二、执行范围
本次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范围为市属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公立医院。
三、有关要求
相关医疗机构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必须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市物价局、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11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1月19日。
附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东营市物价局
东营市卫生局
2012年11月20日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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