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8〕72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驻菏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8〕72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驻菏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菏政办字〔200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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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8〕72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驻菏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字〔2009〕43号
单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菏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精神,切实做好驻菏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菏泽学院、菏泽家政职业学院、菏泽医学专科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驻菏高校大学生”),2009年起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二、驻菏高校大学生按照《菏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每年暑假后开学时办理下年度大学生参保缴费手续。
三、菏泽学院、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大学生在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大学生在单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驻菏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菏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属地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菏泽医学专科学校由省财政负担,菏泽学院、菏泽家政职业学院由市财政负责安排。市属及以下高校(含民办高校)大学生由省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实际参保人数、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及时拨付。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原渠道解决。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五、鼓励驻菏高校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六、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保障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需求,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学校医疗机构及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制订周密工作计划,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医疗经费和就医管理措施。驻菏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保和就医管理工作,要明确一名副院(校)长负责此项工作,指定专人经办,具体负责学生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做好参保登记材料的填写、审查、上报工作。
二○○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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