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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的通告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 文号:济政发〔2015〕18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的通告
为从源头上控制燃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16号,下同)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硫分(St,d)>0.6%、灰分(Ad)>15%的商品煤。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以下情况外,一律禁止燃用硫分(St,d)>0.6%、灰分(Ad)>15%的商品煤:
燃煤单位已建成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经环保部门确认,燃用商品煤可适当放宽煤质标准,但不得高于《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硫分、灰分标准。
三、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煤销售、燃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四、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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