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济政发〔2009〕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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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切实满足城乡困难居民救助需求,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济宁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济政发〔2007〕31号)作进一步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疗救助政策
(一)扩大医疗救助病种。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病种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标准,即白血病,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恶性肿瘤,Ⅰ、Ⅱ型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支气管哮喘,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症传染性肝炎、肝硬化合并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风湿性心脏病,结核病,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前列腺增生,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消化性溃疡,甲状腺功能亢进,股骨头坏死,周围血管疾病等。
(二)提高医疗救助比例。根据“区别不同对象,实行分类救助”原则,市城区(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困难居民限额资金救助标准调整为:
1.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绿卡”救助对象、特困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由2000元以下的救助比例30%、2001元以上至5000元的救助比例40%统一提高到50%;5001元至10000元的救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10001元以上的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65%,最高救助资金限额为10000元。
2.其他困难居民在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且造成经济困难的,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至10000元的救助40%;10001元以上的救助50%,最高救助资金限额由6000元提高到7000元。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且造成经济困难的,按照其他困难居民救助比例执行。
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调整确定救助标准,对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绿卡”救助对象、特困职工的最高救助资金限额原则上不低于7000元,对其他困难居民最高救助资金限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
(三)实施二次医疗救助。对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恶性肿瘤的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及其他城乡居民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群体,当年度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在7万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二次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
市城区困难居民二次医疗救助的标准为:在核减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资金和限额医疗救助资金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7-10万元的救助25%,10万元以上的救助30%,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二次医疗救助标准,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
各县(市、区)在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的同时,要兼顾门诊救助,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给予门诊救助。
二、简化医疗救助程序
(一)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按照隶属关系直接向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查核实,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批准意见,并按规定确定救助金额。申请救助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4.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5.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住院凭证、住院医疗费凭证、医疗费优惠减免凭证;6.有关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城乡困难居民申请二次医疗救助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困难居民申请后,经调查审核情况属实,要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有关审批手续和救助金的发放应按照规定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其他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仍按《济宁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或县(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的救助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救助金的发放应按照规定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
(二)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为向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医疗救助服务,组织开发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软件,在定点医院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救助对象在出院结算时,定点医院将按规定给予的医疗救助金直接核减,救助对象只缴纳剩余的住院治疗费用。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由民政部门核对确认后,财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院结算医疗救助资金。“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健全医疗救助基金保障机制
根据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原则上按城乡居民人口(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安排财政预算,其他县(市、区)原则上按城乡居民人口(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财政预算,但当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得低于上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市级财政在上年度预算医疗救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发展和医疗救助工作需求,适当增加预算资金,除用于市城区市属单位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外,根据县(市、区)财力状况和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要做到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市、县(市、区)年度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结余资金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结余资金过多的县(市、区),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应根据结余情况减拨或停拨补助资金。
四、加强组织协作,合力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实施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是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抓紧抓好。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监督和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卫生部门要做好困难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定点医院管理和医疗优惠政策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工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要协助做好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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