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改革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全市完善‘先看病后付费’机制工作现场会”

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先看病后付费”诊疗

服务模式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深化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医院医疗管理和

医疗服务水平为目标,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的,积极推进医

疗服务收费管理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结算管理制度改

革,优化医疗机构服务流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患者提供方

便、快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服务水平、

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坚持利民惠民原则。优化服务流程,细化服务措施,有

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3.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统筹规划,由点到面,分层次稳步

推进。

4.坚持开拓创新原则。破除影响卫生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诊疗服务方式改革。

(三)任务目标。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中医院年底

前全面推行“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全市二级及以上综

合医院都要选择部分科室或病种进行试点,条件成熟后可全面推

开;专科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积极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制定实施方案。实施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

服务措施,规范就诊流程。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选定实施

范围时,还要结合本单位开展临床路径、实施单病种限价等工作,

确保该项便民惠民措施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稳步推行。

同时,要通过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正确引导常见病、

多发病患者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危重、

急症和疑难病症患者及时转诊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充分发挥

基层医疗机构作用,合理分流病人,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

的合理就医模式。

(二)界定服务对象。

1.以下患者享受“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

(1)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2)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3)参加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4)除上述范围外的,濒危、危重及其他病情危急需要紧

急救治的病人。

2.以下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患者不享受“先看病后付费”诊

疗服务:

(1)因打架斗殴受伤致病患者;

(2)因自杀自残受伤致病患者;

(3)因交通事故受伤致病患者。

(三)规范服务流程。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的医

疗卫生机构,参保(合)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

只需与医院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并将其城镇基本

医疗保险证(新农合医疗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

件交医院保管,无须交纳住院押金;患者出院结算时向医院支付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个人所承担的费用;患者结

算完成后,医院应及时归还患者的有关证件。因家庭困难,出院

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的患者,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

并经镇(街)民政部门认可后,与医院签订延期或分期还款合同,

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

日清单”制度,每天向患者提供其上一天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治

疗费用;对费用较大或者预计超过封顶线的患者,要及时提醒、

告知用费情况。

(四)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周转金拨付比例。各

级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

保险、新农合政策,提供强有力政策支持。一是各级医疗保险、

新农合经办机构将预拨周转金比例由10%提高到15%,实行年终

结算。二是提前拨付周转金,各级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应

于每年度3月底前,将预拨周转金拨付到位。三是继续优化医疗

费用结算程序,缩短结算时间,各级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

与定点医疗机构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费用结算,结算资金在结算完

成5日内拨付到位。

(五)健全诚信信息保障系统。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快医院

信息化建设进程,严格按照服务流程提供优质服务,要制定具体

办法,对能够按时结清诊疗费用的患者,下次就诊时给予一定优

惠措施;各级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尽快完善医疗保险、

新农合信息平台,实现患者信息在各医疗保险、新农合定点医疗

卫生机构资源共享,将恶意逃费患者信息纳入不良记录。对恶意

逃费患者,今后在全市任何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将不再享受

“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并告知公安、金融等部门,列入诚

信“黑名单”。问题严重的,由各级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各级政

府要建立诚信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分析出现的问题,完善政策措

施。

(六)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市及县(市、区)政府要设立专

项资金,用于补助防范医院运行风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

保对象以及其他家庭特别困难的群众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

合报销后,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可按照《济宁市城乡困难

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9〕26号)

规定,申请住院医疗救助。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先看病后

付费”诊疗服务,是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是

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也是改善医院服务质量、增进医患

和谐的一项创新举措,顺民心、合民意。成立济宁市推行“先看

病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推进工作的组织

领导。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定期召开调度会,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搞好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

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强大

的推进合力。各级医改办负责推行“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工

作的综合调度、协调指导;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调研论证以

及对实施过程中医疗机构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完善医疗保险、新农合政策,落实城

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资金的及时拨付、结算,同时做好基金

运行状况预测和资金安全工作,规避、防范医院资金风险;财政

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加强资金运行监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信息

化建设;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医疗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协

调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等,资助特困群众参保(合),落实医疗

救助政策,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办法,及时向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核拨相关资金;公安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周边

环境的治安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保卫,依法保护医疗机

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医闹”、恶意逃费等扰乱医疗

秩序的违法行为;金融、交警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推进实

施的保障和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坚

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工作的

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基本做法,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社

会道德规范,树立诚信意识,及时宣传工作中出现的好经验、好

做法,认真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为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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