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
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
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9号),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
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
上,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
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债务清理
化解工作予以支持帮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
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市医改办与各县(市、区)医改领
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面
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结合中央、省财政补助情
况,市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县(市、区)给
予适当补助,市医改办对全市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
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
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
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
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
务,各县(市、区)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
四、偿债资金来源
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
金;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以奖代补”资金;三是上级财政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
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
金;五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
核补助”后超收的资金中调剂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六是通过统
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七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办)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市
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结合中央、省财
政补助政策对各县(市、区)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
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
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有关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
策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
施方案。各县(市、区)具体实施方案,于11月15日前报市
医改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备案。
(二)摸底核实。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县(市、区)财政
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提供债务明细表;县医改办牵头,
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各界监督;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
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
除不实债务;按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进行逐笔登记造
册,汇总情况,形成债务认定报告,于12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
(三)锁定债务。12月下旬,市医改办牵头,财政局、卫
生局、审计局、监察局联合组成审核组,对县(市、区)债务认
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确认,锁定债务,复查确认后上报省政
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各有关
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
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
序推进。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
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
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
(二)明确主体,分类逐步化解。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
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各方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市、县两级财政要在预算
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
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
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
资等个人债务。要严格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
作;各级政府要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三)落实投入,制止发生新债。各县(市、区)、各有关
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
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
政办发〔2011〕12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
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
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
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
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县
(市、区)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
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嫁给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
(四)严格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不得借新
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
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
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
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财政、
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
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
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
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
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济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统计表(2009年底)
2.济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统计表(2010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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