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泰安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提出以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坚持以投入促机制转变,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补偿原则

(一)明晰渠道,强化保障。明确主体补偿渠道,积极探索其他补偿渠道,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政策,为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增加投入,优化配置。在确保政府卫生投入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同时,要注重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统筹整合,优化配置。

(三)转变机制,注重绩效。实行政府直接补助和购买服务等多种投入方式,既要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需要,更要注重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的转变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补偿范围和方式

(一)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服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3.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办法补助。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四、补偿渠道

(一)落实政府基本补助及专项补助。

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通过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解决。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2.自2011年起,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市、县财政根据承担比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3.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服务数量和质量核定补助。

4.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5.村医补助资金标准,本着自愿原则,对纳入省统一规划并实施一体化管理、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级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按照《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10〕7号)要求,每人每年补助6000元,在省财政补助40%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岱岳区、东平县再补助20%,对泰山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新泰市、肥城市再补助10%,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补助。对实施一体化管理,但未能纳入省统一规划,其自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由县级政府自行研究解决,但原则上不得低于省确定的年人均补助标准。2011年是否实行,由县(市、区)自行确定。

6.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补偿资金。

7.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足额安排。

(二)医疗服务收入。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根据国家的具体要求确定。按照上级要求,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依据上级出台的具体规定,由市物价、卫生、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我市实际另行确定。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定后其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区别对待、分类补助的原则,对各县(市、区)(不含宁阳县)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二)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其地理位置、发展规模、现有卫生资源和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等,在确保完成其承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础上,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对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编制总量,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重点充实艰苦边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需人员,建立引进高学历、专业技术型人才编制使用绿色通道。

(四)全面落实人员聘用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按照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规定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均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对竞聘上岗后的未聘人员进行妥善安置,相关费用由县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

(五)实施科学有效的考核和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全面实施能够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绩效工资制度,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

六、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政府投入资金使用情况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运行、财务管理、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等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监督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诊疗、医保及用药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设立固定公示栏,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医改办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县(市、区)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市医改办。

延伸阅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