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14失效日期:2018-09-30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3〕3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4日

威海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9〕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威海市乡村之星”(以下简称市乡村之星),是指为威海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市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生产型、经营型、技术服务型、社会服务型和技能带动型农村实用人才的不同特点,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市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2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科协等部门组成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第二章选拔范围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参加市乡村之星选拔:生产型农村实用人才,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和捕捞能手;经营型农村实用人才,包括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技术服务型农村实用人才,包括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各类人员;社会服务型农村实用人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公益事业服务人员以及农村教师、医生、文体艺术等各类人员;技能带动型农村实用人才,包括各类能工巧匠、科技带头人。

已当选山东省乡村之星、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首席技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技师、齐鲁文化英才、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威海市首席技师、威海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的人员不再参加市乡村之星选拔。

第三章选拔条件

第七条市乡村之星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市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四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市乡村之星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经公示后上报。推荐申报市乡村之星需呈报以下材料:

1.《威海市乡村之星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报送的人选进行初评,按1:1.5比例提出建议名单;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公示、考察,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待遇

第十条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500元,每年发放一次。管理期内获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山东省乡村之星、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首席技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技师、齐鲁文化英才、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威海市首席技师、威海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等称号者,津贴标准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政府津贴。

第十一条市乡村之星纳入威海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市乡村之星参加政治理论培训、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六章管理

第十二条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市乡村之星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次选拔的重要依

据。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十三条市乡村之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乡村之星的,经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加强对市乡村之星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他们的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营造市乡村之星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市区要结合实际,建立优秀农村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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