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9号文件切实做好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威政办发〔2011〕58号
颁布日期:2011-1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9号文件切实做好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1〕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工作任务。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要按照鲁政办发〔2011〕49号文件确定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和债务化解范围,明确偿债资金来源,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市财政将结合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清理化解任务的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市医改办对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备案。各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广泛接受监督。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政府(管委)要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债务清理化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2011年11月25日前各市区要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并将审核确定的全部债务进行汇总,分别上报市医改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2011年12月31日前,市有关部门、单位完成对各市区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的认定工作,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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