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对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以下简称省调控资金)利用的管理,确保规范运作、有效使用、谁用谁还、按期偿还,根据《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省调控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省调控资金是以政府信用作保证,采取信贷融资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决策部署,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增强投资拉动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政策和保增长保稳定上来,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管好用好省调控资金的重要性。

二、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一)严格省调控资金投向。根据省调控资金使用要求,省第一批调控资金主要用于解决2008年中央新增投资的农村民生和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事业项目发展等项目的市县财政配套资金缺口。第二批省调控资金项目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民生、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和服务业等领域,解决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今后,对各批项目按省定投向严格把握。严禁用该资金搞楼堂馆所和形象工程;项目必须手续齐全且列入市下达的省调控资金使用计划。

(二)落实项目责任。要强化落实项目责任,确保省调控资金按时还本付息,降低信用和财政风险。县级项目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项目责任主体是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责任主体要对所属项目的省调控资金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并细化落实各实施环节的责任制,确保省调控资金的安全、高效。

(三)加强项目日常管理与调度。各级发改、经贸、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省调控资金项目的管理,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健全会计核算,确保按时还款

(一)加强会计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市、县两级融资公司要建立严密的资金运作管理制度,将承担的省调控资金业务与自营业务和其他委托业务分开,设立专门机构和专用账户,独立核算,并于每月末将资金运用情况和相关财务报表报送同级发改和财政部门。

用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参照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对省调控资金实行“专户、专账、专人”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二)按时还本付息,降低财政风险。省调控资金用款单位作为还款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据还本付息通知书及资金使用协议,按时足额向融资公司偿还本息。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融资公司和市直项目承贷公司应提前30天向市融资公司偿还本息(具体参照借款合同),由市融资公司统一偿还银行。用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由用款单位所在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偿还。县级不能按期偿还的,由市财政依据地方政府还款承诺书,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予以扣还。市直项目还款由项目承贷公司负责,承贷公司不能按时还款的,由市财政负责归还。省调控资金计息日自市融资公司融入省调控资金之日起计算。

四、强化监督检查,发挥资金效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省调控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作。市发改委、经贸委负责项目的审核把关,确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财政局负责省调控资金的财务与会计监督;市审计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和管理的检查和审计;市国资委负责融资公司资产的监督管理。同时,将省调控资金项目纳入市扩大内需检查组和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纪委、市发改等部门组成的市投资项目建设督导组督导范围,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融资公司和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省调控资金,不得随意更改,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对发现有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等问题的,将提前追回省调控资金贷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抓好省调控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不出问题,使省调控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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