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烟政办发〔2012〕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既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又有利于建立竞争和互补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努力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环境,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
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规划、共同发展,完善政策、促进公平,提升质量、优化服务,依法监管、规范有序的原则,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以符合烟台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前提,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一批有规模、有质量、有品牌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到2015年,力争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20%左右。
二、放宽准入范围,建立多元办医格局
1.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方式可以是独资,也可以是合资等形式。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类社会资本举办具有慈善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互补发展。支持举办中医、康复、护理、老年病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工商局)
2.统筹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和调整规划时,要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留有合理空间。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并鼓励其做大做强。社会资本在海岛、边远山区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相同条件下优先予以办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
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推进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出台相关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国资委)
4.允许和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省卫生、商务部门批准,境外资本可在我市以合资、合作形式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在我市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和专科领域举办医疗机构。境外资本投入机构应当是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经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即能够提供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服务模式或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机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局)
5.简化并规范审批程序。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分别经民政、工商部门审核名称后,到卫生部门申请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应征求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举办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
三、落实扶持政策,创造良好执业环境
6.拓宽投融资渠道。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信誉好、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购置医疗设备。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非公立医疗机构接受境外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7.加大资金扶持。各级政府应采取多种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规模化、特色化发展,在基本建设、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较高水平的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
8.保障合理用地需求。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合理安排用地计划。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或单位改制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9.完善价格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城管局、烟台供电公司)
10.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助,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纳税,对其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国家、省、市对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免征登记类、管理类证照费和工本费。对康复、护理等非营利性专业医疗机构,或在医疗卫生资源相对短缺区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其基本建设项目可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1.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程序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12.支持参与公益性服务。鼓励采取招标采购或其他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非公立医疗机构被确定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医改政策的,享受相应补助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13.统一准入条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医师、护士准入等方面,要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不得额外增加限制条件。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纳入卫生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申请配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备;对符合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优先上报。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空间。(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14.加强应急能力和信息化建设。逐步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市120指挥调度系统,承担相应急诊急救任务。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全市卫生信息化体系建设,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获取和数据统计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15.开展对口支援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辖区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以派驻专业团队或技术骨干的形式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专科建设。鼓励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采取签定协议、结果认可等方式开展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消毒供应可委托有资质的公立医院承担。(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16.实施等级和诚信评审。积极开展等级和诚信评审工作,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评审,并按相关标准进行评审验收,引导和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规模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17.完善变更和退出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登记事项,需提出申请,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其资产增值部分必须留在原机构中,不得抽取或转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对该机构进行清算、注销,另行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注销时,其资产经审计评估后的增值部分,必须全部捐赠给本地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政府认可的慈善基金会、机构,所用土地由政府收回。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四、支持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18.鼓励医务人员合理流动。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辞职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档案转接等手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按照事业与企业之间人员流动政策执行。公立医疗机构退休医务人员在不改变与原单位关系的情况下,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原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19.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允许不同类别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整合资源、方便就医和提高医疗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后,具备医师职业资格人员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0.落实人才待遇。有计划地安排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培训。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培养要纳入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计划,与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享受同等补助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中聘用人员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人才选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的人才可申报国家、省、市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并享受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改善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验收、临床重点专科和学科建设、医学新技术引进、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并可依据规定程序担任相应职务。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参加国家和省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和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评定,并享受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强化监督管理,引导健康发展
22.引导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制剂使用的监管。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经营性质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性医疗活动。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对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基金等方面问题要进行重点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医疗机构和人员。(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23.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自身发展。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非营利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民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营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
24.完善医疗安全质量监管机制。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安全质量纳入出院病人满意度调查、医疗核心制度检查、医疗服务明查暗访、社会行风评议等医疗行风评议和服务质量评价制度范围。积极开展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执行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制度,严格落实手术分级管理规范,逐步推行临床路径管理,消除医疗隐患。(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5.提高管理水平。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机构诊疗服务项目、流程、工作规范以及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指导其在发展规划制定、等级医院创建、医疗服务改善、医疗质量保障、依法落实传染病防控、疾病监测等方面执行相关规范、标准。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责任,提高社会诚信。(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6.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培育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社会信誉。(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
27.维护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依法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政府及卫生、公安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诊疗秩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卫生局、市公安局)
28.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对本辖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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