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枣政办发[201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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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1]4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枣庄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针政策,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医疗服务为重点,进一步调整医疗服务结构,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推动幸福枣庄建设。
二、医疗资源配置和服务能力现状
1.我市现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307个。包括:各级各类医院130家,其中三级综合医院3家、三级专科医院2家、二级综合医院7家、二级专科医院3家、中医院5家、妇幼保健机构7家、卫生院51家、民营医院16家、其他医院31家、专科疾病防治院(站、所)5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6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门诊(部)、医务室(所)等附属医疗机构85家,个体诊所262家,村卫生室1764家。
2.全市共有卫生技术人员22985人。包括:执业医师6232人,助理执业医师1356人,执业护士8179人,药、技师2611人,乡村医生4607人。其中,正高级职称278人,副高级职称1647人,中级职称8346人,初级职称9258人,未定级或无职称5362人。全市平均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5.99人,拥有医师1.98人,拥有护士2.13人;医护比为1:1.078。
3.全市共开放床位12158张(3.17张/千人)。其中市中区3873张(7.59张/千人),薛城区(含枣庄高新区)2270张(4.66张/千人),滕州市开放4003张(2.41张/千人),台儿庄区619张(2.03张/千人),峄城区622张(1.64张/千人),山亭区771张(1.56张/千人)。
4.全市共有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997台件。其中滕州市376台件,市中区300台件,薛城区(含枣庄高新区)215台件,山亭区47台件,峄城区34台件,台儿庄区25台件。其中直线加速器(LA)4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21台、磁共振成像装置(MRI)5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DSA)4台。
5.2009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门诊诊疗服务约1781万人次,住院347296人次,手术93862人次。其中,各级各类医院门、急诊623.61万人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门诊(部)、医务室(所)等附属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提供的门诊诊疗服务约为1158万人次,占总门诊诊疗人次的65%。
三、规划指导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根据当地医疗供需实际,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群众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布局合理,交通便利,易于群众就近得到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医疗资源重复配置。
(三)分级医疗原则。明确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城市医院诊疗。
(四)中西医并重原则。合理布局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有效配置中医医疗资源。
(五)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原则。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四、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一)总体目标。
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建立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运转协调、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到2015年,每千人医疗床位数达到4.12张,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0人,医护比达到1:1.5,每千人注册护士数达到3.0人。
1.城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以市区大型医院为龙头、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市区医院主要承担危重急症和疑难病症的救治、医学教育和科研、基层卫生人员指导和培训等工作任务。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市区医院间建立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
2.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以区(市)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服务网络。区(市)级医院作为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二)设置框架。
将全市分为医疗资源控制区、医疗资源稳定区和医疗资源发展区。医疗资源控制区,指目前医疗资源分布非常密集、现有医疗机构的规模发展要受到限制的区域;资源控制区为市中区。医疗资源稳定区,指医疗资源相对密集、医疗资源可以随着未来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适度增加的区域;资源稳定区为薛城区(含枣庄高新区)、峄城区。医疗资源发展区,指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应鼓励新增资源向其倾斜的区域;资源发展区为滕州市、山亭区、台儿庄区。
新设置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以下类别:二级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护理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内设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严格控制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设置。新设置的医疗机构优先在医疗资源发展区及城市新拓展区域设置。除滕州市可以通过资源整合或新设置一所二级综合性医院外,其他区原则上不再设置综合医院。同一区(市)内已有相同类别与规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重复设置。新设置的医疗机构优先设置以下专科服务范围:康复医学、慢性病、老年性疾病、临终关怀和确有技术特色且社会需求明显的其它专业。
(三)医疗资源的配置与布局。
1.综合医院。
三级综合医院,到2015年设置总量不超过4所。对枣庄市立医院进行新(扩)建,组建枣庄市医疗集团,将其建成为全市医疗保健中心。枣矿集团中心医院和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分别作为枣庄新城区和滕州市综合性医疗中心,重点是提高其服务能力、辐射能力和疑难病的救治能力及教研能力。
二级综合医院,到2015年设置总量不超过7所。市中区和薛城区驻地二级综合医院重点提高综合医疗服务能力和院前急救能力。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可适当扩大现有综合医院规模,全面提高综合医疗服务能力和院前急救能力;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康复医学科、重症医学科等专业学科建设,加强对辖区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
一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再新设。根据运行状况和实际需求,机关、企事业单位附属一级综合医院,可进行撤并,可转型纳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也可转制为民营专科医院。
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街道原则上只设1所。可适当增加医护人员,扩大医疗服务规模,提高综合医疗服务能力和急诊、急救能力。加强对村级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
2.中医院。到2015年设置总量不超过7所。结合枣庄市中医医院搬迁,完善中医综合医疗服务功能,提高中医综合医疗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的重要作用,将医院发展为集中医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中医综合医疗机构,辐射及带动区(市)级中医院的发展。各区(市)中医医院要加强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积极推广中医适宜技术,提高中医综合医疗服务能力。山亭区、市中区可适时各增设1所二级中医医院。
3.原则上不再新设妇幼保健机构。重点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关专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枣庄市妇幼保健院可适时纳入枣庄市医疗集团,发展为全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中心。
4.专科医院。到2015年,三级专科医院设置总量不超过10所,二级专科医院不超过15所。新设专科医院以民营专科医院为主,专业与公立医院形成互补。
(1)传染病医院。王开传染病医院要完善传染病救治功能,提高传染病救治能力。各区(市)在所属综合医院设感染性疾病科及适当数量传染病房,不再单设传染病医院;乡镇卫生院设置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建立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的传染病救治体系。
(2)精神病医院。枣庄市立第二医院要完善精神疾病防治功能,提高精神疾病防治能力,将医院发展为集医疗、心理咨询、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区域性精神卫生中心。各区(市)要整合辖区内现有精神疾病防治医疗资源,加强现有医院精神科建设,有条件的可独立设置精神疾病防治专科机构,适时增设1所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3)皮肤病医院。枣庄市皮肤病性病防治院要完善防治功能,提高防治能力,将医院发展为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区域性皮肤病性病防治中心。各区(市)要提高医院皮肤科的医疗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区(市)可设置皮肤病防治站(所)。
5.民营医院、个体诊所、机关企事业单位附属诊疗机构。
(1)民营医院。新设民营医院应具有专业特色,以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互补,同时具有二级以上规模和较高诊疗水平。城区内相同专业的民营医院不重复设置。
(2)个体诊所。严格控制城区个体诊所总量,调整个体诊所布局,形成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有益补充。适当调整个体诊所设置标准,优先设置内科、中医等专业,限制设置口腔、眼、耳鼻咽喉、皮肤病、医疗美容专业,禁止设置外科、妇产科等专业。区域内(直线距离500米)已设有同类机构或已设置同专业科室的不再设置个体诊所。
(3)机关、企事业单位附属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等机构。严格控制现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附属医疗机构数量,其服务功能要与特定服务需求相适应;对已撤销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其附属医疗机构不再独立保留。城市新设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需求,可设立附属医务室(所),但不得向社会开放。
已设村级医疗服务机构的自然村不再设置个体诊所。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社区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建立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方便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7.农村卫生室。建立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完善标准化村卫生室功能建设,提高村卫生室服务能力。
8.医疗急救。到2015年,新建设17个乡镇急救(站)点,医疗急救网点扩大到39个。进一步完善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紧急救援的能力及效率。建立以枣庄市立医院、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和枣矿集团中心医院为区域性医疗急救中心,二级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为急救站(点)的医疗急救网络,并不断向农村、社区基层和偏远地区纵向延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规划的实施;要加大对公立医院投入,加快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标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发改部门要合理审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卫生部门要严格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定期对规划的适宜性进行评价,适时动态调整规划;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编制管理,为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证。
(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统一规划和监管。要不断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新农合等医保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根据医疗服务能力和医院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医疗保障定点机构,优先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配置区域内各类医疗资源,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监管,加强行业管理,推进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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