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债务的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区(市)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时间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区(市)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市医改办公室与各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区(市)承诺在2年时间内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结合中央、省财政补助情况,市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区(市)给予适当补助。市医改办公室对各区(市)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上级相应补助资金。
三、界定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区(市)参照本实施方案自行化解。
四、明确偿债资金来源
各区(市)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三是上级财政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五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后超收的资金中调剂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六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七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办)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各区(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市财政结合中央、省财政补助政策对各区(市)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实施步骤
(一)清理核实阶段(从现在起至2011年10月31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立清核小组,实行院长负责制,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对本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彻底清理核实,对债权人、债务人、负债项目、债务形成时间、数额等逐项登记,查清负债规模及债务构成情况,认真填报相关报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提供的债权人及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区(市)政府组织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的债务情况认真审查核实,审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此基础上形成汇总报表资料,由各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政府印章后于10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统一汇总后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备案。
(二)债务认定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市里组织发改、监察、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逐项进行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在此基础上,将经过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转交当地政府,签订化解债务责任书。
(三)债务化解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由当地政府制定债务化解计划,筹集资金,按照债务协议偿还相关债务。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按照省统一部署,组织对已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区(市)进行考核验收,总结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按时完成债务化解工作。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区(市)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按时完成债务化解工作。
(二)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区(市)政府、乡镇政府(街办)、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各方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区(市)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
(三)落实投入,制止发生新债。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1〕36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区(市)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嫁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严格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各区(市)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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